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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2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下编是商标审查审理编。《指南》中明确定义了10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的情形以及6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查审理的情形。
3 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二号《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我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适应性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4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商标注册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进行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5 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启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申请日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
6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停止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的《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多年来专利导航系列工作成果的总结和凝练,包括总则,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和人才管理等专项指南,以及服务要求等7个标准。
7 浙江调整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自2022年1月1日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整。
相关链接:浙江调整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8 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由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修订的新《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共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
《条例》增设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围绕多角度、多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强调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作用;强化信用约束,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等。
9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条例》共六十二条,包括总则、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运用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条例》将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有机融合,有利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10 《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两区”工作推进措施的通知》(京知局〔2021〕35号)等文件精神,聚焦大兴区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紧迫需求,大力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高标准推进“两区”建设,支撑建设首都南部发展新高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11 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18条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提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2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法者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3 《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助力衡水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3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