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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宏光:著作权损害赔偿“广东思路”与“重庆思路”之比较

2026-05-28 09:54来源于 版人版语
广东高院和重庆高院的这两个案例,虽然路径不同,但还是有一些共同之处。首先,它们都试图摆脱对粗线条的法定赔偿,转而朝向更精细化、更可计算的损害赔偿方法。无论是广东高院通过参考许可费来体现该作品的市场价值,还是重庆高院通过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以尽可能还原侵权获利,它们在本质上都在回应同一个问题:损害赔偿不应停留于抽象的估算,而应尽可能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以及版权许可费建立更具说服力的对应关系,共同体现了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向精细化发展的趋势。这两个案例也充分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三个立法宗旨: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从而保护权利人、避免侵权人因侵权获利从而惩罚侵权行为,以及通过提高侵权成本以实现预防侵权行为。重庆高院和广东高院通过精细化计算损害赔偿,致力于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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