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晓松律师、朱珍珍律师
单位: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一、前言
202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诉田某、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全额支持了原告(被侵权人)精雕公司的索赔请求人民币3.8163亿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本案为一起有计划、有预谋地大规模窃取权利人精雕公司“海量”(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及若干技术文档,进而广泛使用权利人精雕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打包”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图纸以及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图纸投入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从中牟取较大利益的显著特征,可谓是建国以来发生在高端机床装备领域窃取商业秘密图纸数量最多、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数量最多、侵权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刑民交叉之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技术秘密审理范围应当如何确定,以及技术秘密对侵权产品价值贡献率的判断等方面进行了再突破,准确界定了精雕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范围,将精雕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推定为100%,并秉承精细计算的原则,全额支持了精雕公司的索赔主张和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求。
二、案件情况
2017年2月至3月间,精雕公司前员工田某在从精雕公司离职前,窃取了精雕公司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含二维设计图纸和数模)和若干技术文档,涵盖精雕公司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数控机床(包含玻璃机、雕刻机/雕铣机、加工中心等)。
田某窃取精雕公司的上述技术秘密后,于2017年3月26日从精雕公司离职,并于同年3月30日入职创世纪公司,在创世纪公司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以化名“仝某”从事工作。创世纪公司使用田某窃取的精雕公司上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包括玻璃机在内的数控机床,还申请了大量专利。
2018年12月27日,田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羁押,并于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9月,精雕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某、创世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述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精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8163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田某和创世纪公司共同侵害了精雕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判决田某和创世纪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精雕公司人民币1280万元,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精雕公司、田某及创世纪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田某和创世纪公司连带赔偿精雕公司人民币3.8163亿元,并停止侵害精雕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
三、案件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
(一)本案应当适用哪个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精雕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三)如构成,精雕公司关于田某、创世纪公司共同实施了针对涉案技术秘密之侵权行为的主张是否成立;
(四)如成立,田某、创世纪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之再突破和新亮点
(一)涉刑民交叉之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技术秘密审理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技术信息,并不当然等同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后继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主导者是公安机关,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身份是受害人和报案人,是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进行侦查的决定权均在公安机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理应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主张。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了精雕公司在本案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为被田某非法窃取的涵盖精雕公司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含二维设计图纸和三维造型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含物料清单/明细表、测试报告、工艺信息等)所共同承载的技术信息,而不仅是一审判决在事实查明部分记载的秘点1和秘点2。
(二)涉案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精雕公司主张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所构建的海量技术信息数据库视为整体进行保护,认定涵盖精雕公司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由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所共同承载的技术信息整体具有秘密性,满足秘密性的法定要求,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三)技术秘密对侵权产品价值贡献率的判断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创世纪公司相当于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劳而获”地获取精雕公司海量的数控机床技术信息数据库,故涉案技术秘密对创世纪公司制造的所有型号玻璃机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均应推定为100%。
五、案件启示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任务。在2023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在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知识产权毫无疑问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法发〔2025〕1号)中提出,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创新引领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第二部分“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之第(八)项规定:“加强技术和经营信息司法保护,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结合商业秘密所处领域、载体形态、信息特点等,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在多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提炼的技术方案,或者整套图纸记载的信息集合等,一般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人抗辩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
在代理本案的六年过程中,我们遵循并践行了法律人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职业操守,殚精竭虑、矢志不渝、百折不挠,最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面支持。长期以来,我国高端机床装备企业“苦盗窃图纸久矣”。本案判决的作出,是最高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又一典型实例。判决在多个方面展现了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审判实践的再突破和新亮点,对于我国高端机床装备领域以及其他高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新时代新质生产力保护点燃了新的希望,也值得科技产业界和法律界反复学习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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