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和反垄断二审案件。这一举措创建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上诉机制,向着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目标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如今三年的试点期已经过去,有必要总结此次试点的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半年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该《纲要》提出了“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目标。这其中,“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无疑是保障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响应,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工程实施所需要的条件;司法职能部门更应该积极筹划,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上报中央,尽早启动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
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迅速发展壮大。如今已经在我国四级法院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专门体系。以中级法院层级为例,全国范围已经建立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二十六个知识产权法庭。此外,在基层法院、高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也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建设方兴未艾。应该说,各级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无不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这些机构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的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
今天,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向着创新驱动发展模式转移,党中央已经明确将创新置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地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不再单纯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敲门砖或者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法律保障,而是直接影响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和最为重要的制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和重要。司法作为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为人民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无疑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义务。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机制等并不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实施“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工程”刻不容缓。
客观地看,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已经拉开了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序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为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于为统一全国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供了可能性。三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凭借技术类案件统一上诉机制为各地的一审法院树立了一个又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通过制订司法解释,从裁判规则上确立案件审理和裁判的统一尺度;借助司法人员交流机制,培养了一批来自地方的年轻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健全法庭内部案件审理制度,比如法官会议制度等,统一法官法律适用标准和观念。三年的实践表明,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终审机制的改革大方向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对于实现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的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应当看到的是,三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工作也面临一系列的困难。这其中人、财、物等方面的短缺状况无疑是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上诉机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据了解,三年中作为国家唯一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判机关,居然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场所,处于“借宿他人”的状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设的派出机构,其经费基本没有专门拨付,主要靠在原有预算总盘中分出一部分。这显然不足以支撑其所承担的工作。比如,在案件审理中诸多的现场技术勘验工作均因经费问题不便开展。在试点期间,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人员保障。由于国家机关编制原因导致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这种人案矛盾,只能从地方法院借调大量人员,这便导致审判人员流动性过大。这种状况必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关应当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度、机制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前述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
从全局着眼,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工程还应当考量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没有这种全局观,则可能导致整个链条中的某一环脱节,进而引发“短板效应”。作为国家唯一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在规划时至少应当使其与我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我国已经具备的专利审查能力相适应。多年前,国家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有审查部门之外,分别在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广东、四川、湖北等地设立了7个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人员逾万人。我国的专利授权速度已经与国际上最快的专利局无异。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已长期高居世界第一,且远高于任何国家。尽管近年来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大量的非正常申请所引发的问题,并下大力气着手解决,但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处于上升趋势。因此在筹划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时必须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中已经形成的状况。
此外,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不仅关系到我国国内经济建设,同时也是扩大国际影响,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一个极具吸引力的窗口。通过推广“一带一路”倡议,中国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无疑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还应当从全球的角度审视其对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影响。
总之,启动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是将创新置于我国现代化建设核心地位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着各种分裂变化,但我们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和定位,坚定不移地发展自己才是硬道理。过去四十多年的司法改革说明,诸多制度、机制等层面上的问题都是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首先反映出来的。知识产权作为未来财产形态的主要类型,代表着世界经济发展的未来。因此,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无疑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具基础性的一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