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某公司抗辩其在啤酒产品上使用的熊猫图案与原告的熊猫图案存在明显区别,且原告使用的熊猫图案著作权的完成时间和发表时间均晚于被告图案所对应的著作权时间,原告的涉案图案并未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不能依据原告的宣传行为获得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后电话联系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多次与原告进行案情及法理分析,双方达成合议,案结事了。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
“实质相似+接触”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
1、两件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即创作之后的作品与创作在先的作品在思想表达形式方面构成同一;
2、被控侵权作品行为人接触了享有著作权的在先作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认定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