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空间版权保护 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并强调在“十四五”期间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著作权案件。2020年,我院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目标,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坚持科技赋能与司法效能深度共生、案件审理与规则提炼双向发力、司法与社会多元共治,发挥功能型法院司法职能,持续提升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现将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网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与主要特征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数据统计
2020年全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8946件,审结27925件,结收比为96%。从结案方式上看,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21714件,占比78%,以判决等其他方式结案6211件,占比22%,息诉解纷成效明显。从审判周期上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51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周期大大缩短。
2.案件类型统计
从涉及的作品类型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主要涉及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的案件数量居前三位,占比分别为52%、20%、18%。从涉及的权利类型来看,主要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案件,共计28604件,占比为99%,此外,部分案件还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广播权等权项。
(二)案件主要特征
1.案件数量处持续高位,侵权行为呈多发态势。自2018年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年收案量一直维持在3万件左右。我院辖区内互联网企业云集,文创产业发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呈现规模化、集群化,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亦呈现多发态势。
2.类型化诉讼占比高,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约80%的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同质化特点。且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较为集中,起诉案件数量排名前10的主体共计起诉8634件,占总收案数的30%,具有较明显的商业化维权特点。
3. 涉案作品形式丰富,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科技创新直接推动了新型创作方式和作品样态的产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不断出现聊天表情和红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等新型作品形式。此类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应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适用何种保护规则,成为司法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4.涉案侵权行为多样,新型传播方式不断出现。传统传播方式被新的网络信息流动方式所替代,网络空间“人人都是传播者”的特点对侵权认定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遭遇新的挑战。比如,在“配音秀”“听音识剧”“图解电影”等系列案件中,如何合理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司法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沿挑战。
5. 涉案技术应用繁多,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呈现。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领域呈现混业融合的发展态势,推动版权产业生态发生新的变革。平台与主播等新型合作方式、“共享经济”等理念带动下的新型商业模式、运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推荐等新型技术形式,均对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构成了挑战,亟需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版权治理路径。
二、树立裁判规则,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规则指引
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健全典型案例培育机制,强化规则引领力,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一)积极探索新型客体保护规则,鼓励新技术应用及新成果分享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深化,人工智能利用算法及大数据分析不断介入甚至部分取代了人类的创作行为,引发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型成果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广泛讨论。在“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中,我院首次对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司法回应,认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涉案软件生成内容虽不构成作品,但该内容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探索和投入,为促进信息传播和文化繁荣,应赋予软件使用者相应权益。此案判决体现了保护创新成果的司法理念,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认定新型传播行为法律性质,引导网络新业态有序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下,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革新不断催生新型传播方式,作品利用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网络用户片段式、截取式地使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传播,引发大量著作权侵权纠纷,需要在个案中对合理使用范围予以准确界定。例如,“配音秀”“见字如面” “听电影”等侵权案件中,均涉及对作品的部分使用,我院认定前述使用行为实质呈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均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以商业模式创新为名行侵权之实,损害权利人利益。例如,在“共享会员”案中,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将购买的13个优酷视频会员账户有偿“共享”给数以千计的网络用户使用,我院认定该行为实质是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对方的经营利益为代价牟取自身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合理界定新型网络平台责任边界,助推平台优化治理模式
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Web 2.0环境下,网络用户与平台关系呈现新的特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在“直播间演唱歌曲”案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主播直播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等利益,我院据此认定平台从涉案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以平台未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为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在“配音秀”侵权案中,我院认定平台的商业模式具有诱导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极大风险,且平台从侵权视频的传播中直接获利,因此以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坚决遏制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法行为,维护有序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空间的不法行为直接危害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院通过个案审理旗帜鲜明地向互联网乱象及不诚信行为亮明司法态度,为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例如,我院在审理上百余件涉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现,部分不法网络用户通过受让他人的停用域名,违规沿用他人未及时注销的网站备案信息,搭建侵权内容传播网站,从而规避网站备案制度、实施侵权行为。故在“网站备案主体审查”行政处罚案中,我院认定原告作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与其审查能力相匹配的核验义务,应对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的虚假备案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规避网站备案监管的不法行为发生。
在“淘宝恶意投诉”案中,我院认定行为人利用伪造的司法文书进行知识产权虚假投诉,导致平台错误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客观上对平台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影响,应当对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审理结果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错误通知”条款的立法精神一致,遏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维护了网络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在“I DO戒指”著作权案中,我院认定经营者应自行承担其通过“刷单”虚构交易量、牟取不当利益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认定以“刷单”销量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
三、推进综合施策,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助力
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紧跟互联网经济模式与技术融合新趋势,在技术赋能司法、审判方式改革、赔偿标准提升等方面形成整体合力,着力破解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一)破解“举证难”,探索创新区块链司法应用场景
针对电子证据存证难、易篡改、验证难等痛点,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伊始即主导建立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为打通行政版权登记信息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壁垒,进一步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2020年9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发布了“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鼓励针对作品权属、授权证据进行版权登记备案,推进权属登记确权规则与司法认定规则实现“双标统一”。
通过版权链与天平链“双链对接”,实现版权登记信息实时交互、高效调取,确保版权数据真实可信,大大降低了权利举证和法官验证难度。权利人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登记的同时将数字版权证书存储到“版权链”中,如果发现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仅需提供“版权登记号”,法院即可“一键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涉案作品版权登记材料,并进行区块链跨链验证,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成本,提升了证据的可采信程度。2021年3月16日,全国首例依托该平台取证、验证的案件宣判,我院依法认定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予以采信。
(二)化解“周期长”,切实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司法效能
针对我院批量类型化案件占比高的特点,我院切实贯彻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为统一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流程,我院归纳了“要素+争点+确认”的三步审理法,即,立案阶段要素式提交意见,当事人维权要点清晰明了;审前准备阶段梳理争点,当事人对诉讼材料充分知悉;庭审阶段确认核验,庭审流程简明高效。此项举措大幅提升庭审效率,优化当事人诉讼体验。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著作权案件5285件,适用率大幅提升;平均审理周期为37天,低于我院著作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4天;提起再审的案件为3件,仅占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0.5‰,基本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三)扭转“赔偿低”,加大恶意重复侵权赔偿力度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院建立精细化的梯度赔偿标准,在制定类案审理规范、统一判赔标准的同时,发挥系列标杆案件的震慑作用,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制裁力度。在“共享会员”案中,被告将电影《战狼2》通过“共享”会员账号的方式提供给数以千计的用户观看,我院参照正常许可使用成本,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对原告200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创下单部影片判赔数额的新高。在“利用QQ群提供课件资料”侵权案中,对大量散布课程视频和教学讲义的侵权行为,采取模拟正常交易的计算方式,按照“课程单科售价×科目数×涉案QQ群人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70万元,大幅高于同类案件平均赔偿数额。在“海底小纵队”案中,对于重复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当事人关于再次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合法有效。我院最终依据双方的约定,判决支持了八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充分体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遏制重复侵权的司法导向。
面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诸多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审判效率和水平,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引领作用,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不断探索公平有序的数字化版权治理路径,坚决落实严格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贡献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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