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答案是一致否定的,即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不能成为发明人。这样一来,最高法院就维持了处理这一问题的每个下级法院的判决。然而,除了标题之外,本案还有许多有趣的方面。
所有权
为什么发明人的身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很重要?这是因为发明人身份问题主要是一个所有权问题。
发明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在法律上,财产都有所有者。任何人都可以提交专利申请,但只有发明所有者才有权获得其发明的专利。
一般来说,发明的所有权最初属于发明人,或者在许多情况下属于发明人的雇主。专利所有权可以转让,但所有权链必须总是始于发明人。
因此,确定发明人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因为这直接影响到确定谁有权获得发明专利。
授予专利的权利
上诉人泰勒(Thaler)博士提交了两份专利申请,他在申请中称自己不是发明人。出于上述原因,专利法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泰勒坚持认为,每个申请中的发明人都是一台名为DABUS的机器,该机器由人工智能驱动并自主运行。泰勒表示,他通过拥有这台机器而享有专利授予的权利。
但法院裁定,根据英国1977年《专利法》,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机器。
泰勒还辩称,他仍有权基于其对DABUS的所有权获得DABUS发明的专利授权。
法院也驳回了这一论点:该发明的所有权并不源于机器的所有权。相反,英国专利法提供了一种根据发明人的存在来确定所有权的方法。然后,专利权由自然人发明者开始的所有权链决定。
软件发明和现行专利法
适用于英国的现行专利法是1977年《专利法》和2007年《专利条例》。这意味着现行专利法的基础是在20世纪70年代确定的。显然,在过去的45年中,技术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在DABUS案的判决中,法院运用现行法律解决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问题。这揭示了现行专利法在人工智能发明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自主运行产生发明的情况下,所有权应该归属于设置机器的人,还是归属于软件的所有者或被许可人?这些都是尚未解决的复杂问题。因此,有理由对专利法进行审查,以反映当前研发中软件的使用情况,特别是人工智能的使用情况。
人工智能与社会
该判决是关于人工智能在现实世界作用和影响的广泛辩论中的一部分。在过去的几年里,这场辩论的势头越来越猛。然而,这并不是一场新的辩论:像往常一样,早在实际技术可行之前,艺术家们就已经探索了技术的可能性和影响。“机器人”一词是约瑟夫.恰佩克(Josef Capek)为其兄弟卡雷尔(Karel)1920年出版的戏剧《R.U.R.》创造的。该剧探讨了有感知能力的机器人与人类创造者之间的关系。在剧中,人类的结局并不美好。最近的报纸头条也倾向于这种“人类注定要灭亡”的观点。
然而,这种末日危言对人们来说并无益处,因为它掩盖了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例如,数据误用、人工智能面部识别带来的问题、内在偏见、监管缺失、人工智能深度伪造,以及评估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是否基于事实的普遍困难。
在此背景下,这场关于DABUS的辩论为就人工智能及其对社会影响进行的细致入微、实事求是的讨论作出了值得欢迎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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