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青海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5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对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证据,于2020年3月31日向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送达了青市监垄断告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0年4月17日,根据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2020年5月14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责令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4,461,954.43元罚款。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民和川中石油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民和川石油天然气公司请求撤销省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处罚主体错误、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宁铁路运输法院(2020) 8601行初18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省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该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上诉人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从听证到两次行政诉讼,既有效解决了行政争议,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严格经受了依法行政的司法考验,为今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提高市场监管公信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