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
记者:2021年,人民法院共审理了多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
林广海:2021年,人民法院新收垄断民事一审案件70件,审结49件;新收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8349件,审结7478件。
记者:法院具体是如何做的?是否有哪些具体的案例可以介绍一下?
林广海:人民法院直面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不断完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产业发展提供有益指引。
比如,在“720浏览器”案中,人民法院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合理边界进行探索,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既考虑了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考虑了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了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
另外,法院还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
比如,在“必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公正及时地维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我们注意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中,举证难、保密难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林广海:是的。针对这个问题,人民法院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比如,在“优选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权利人过重的举证负担,有效化解了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同时,针对当事人毁损法院查封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及时作出罚款决定,彰显倡导诚信诉讼的司法导向。
记者:在推进反垄断司法解释制定、完善规则体系方面,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反垄断司法解释二的制定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林广海: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明确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分工,2012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被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我们将根据反垄断法修订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方面,法院系统具体是如何做的?
林广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司法服务。
主要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竞争案件、健全公平竞争规则体系、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三个方面的工作。
比如,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竞争案件方面,法院正确把握竞争审判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强化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大对竞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足够补偿。
积极探索数据权益保护、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问题,及时审结“微信数据权益”“网络虚假刷量”等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记者:在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方面,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林广海: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相比于传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特殊性。
一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除了适用反垄断的一般分析方法,还应当考虑互联网领域广泛存在的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特点,以及数据、隐私、创新、算力、算法、市场维持时间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将进一步细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案件的裁判标准。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也就是互联网专条,列举了流量劫持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关裁判标准问题予以细化。
记者:目前反垄断司法还存在哪些难点,是如何破解的?
林广海:目前,数字经济给反垄断法适用带来新的挑战。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确定和市场支配力的判断均显现出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
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强对数字经济环境下反垄断适用的研究,根据反垄断法修订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有关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