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戚思飏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从海外媒体ip fray获悉,当地时间2025年7月14日,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庭的主审法官奥利弗·舍恩博士(Dr.Schoen)在“三星诉中兴”一案中,发布了一份详细的FRAND(公平、合理且无歧视许可)指南。
该指南讨论了相关裁判规则的核心内容,并涉及最新发展动态,本文将其中重要观点和原则提炼如下:
VoiceAge EVS诉HMD案:合议庭认为,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的立场不太可能获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正如该指南文件所阐明,上诉法院并未将提供担保设定为一项“安全港”规则,而是将其作为评估专利权人报价是否符合FRAND原则的一项前提条件。过分强调担保的重要性并无意义,这不仅会推迟SEP持有者获得报酬的时间点,从而延缓其将收入再投资于新研发的良性循环,而且该指南文件亦阐明,必须允许实施方通过其他方式(即使不提供担保)证明其合作意愿。需注意,德国并非普通法系国家,因此下级法院不受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
华为诉中兴案(Huawei v. ZTE):指南指出,自欧洲法院(ECJ)作出该判决至今约十年间,情况已发生巨变。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反对这一观点:实施者因面临诉讼压力,在禁令的严重威胁下会同意支付超出FRAND水平的许可费。相反,企业需要应对诉讼并处理相关风险,这属于正常商业过程的一部分。
许可费水平:更高的SEP许可费是可取的,只要其不至于高到导致产品退出市场(此处非指禁令,而是指商业可行性)。如果有助于资助创新,消费者价格上涨是可以接受的。
FRAND是一个区间,而非单一费率:与英国法院坚持“确定唯一实际FRAND费率”的做法不同,慕尼黑法院反对法院要求一方接受或提供单一费率的观点。相反,FRAND是一个区间,SEP持有者甚至可以先提出一个高于FRAND水平的初始报价,只要在后续谈判中给予折扣并最终达成FRAND费率即可。
自上而下法(Top-down)仅在验证谈判结果方面具有意义:指南解释称,基于专利组合规模的自上而下的评估法无法准确反映所涉技术的价值。除了对整个专利组合的价值可能存在多种观点外,还有一些标准贡献者可能因预算限制(例如大学研究所)而相对于其实际贡献的价值,申请的专利数量少于拥有可观专利申请预算的大型企业。
许可费基数应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慕尼黑法院认为,基于百分比的许可费率不应适用于实际销售价格,而应适用于类别平均价格。
实施者必要时必须涉及高层决策者:可以从指南中推断,在一些案例中,实施者通过将谈判留给没足够决策权以达成许可协议的低级别员工,从而拖延谈判。指南表明,若低级别人员未能取得进展,而实施者未能让更高级别的决策者介入,可能被认定为缺乏许可意愿。文件还指出,双方都应努力迅速达成许可协议,但尤其需要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技术的实施者积极促成交易。
许可方也可能缺乏意愿:指南列举了更多实施者必须(及必须不)做的事项,但许可方也必须履行其责任。例如,在续约情况下,若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许可方仍坚持要求与之前相同的许可费水平,并拒绝与实施者就调整进行建设性对话,则可能被认定为缺乏达成协议的意愿。
只有实际支付才能资助新的创新:可以要求实施者根据无争议的许可费率支付许可费。
仲裁提议:如果实施者在禁令颁发前不久才提出一个基本合理的仲裁提议,这很可能不足以被认定为有意愿的被许可方。若提议及时且合理可接受,则可能有所帮助。
无权强制获得临时许可:慕尼黑法院表示,实施者没有可诉诸司法的权利强制获得临时许可。法院也看不出临时许可导致的拖延有何益处。
可比许可协议:对于过去未经许可使用的赔偿,其重要性远低于未来的许可费支付,因为实施者无法对已售出的产品追溯提价。
中小企业有时可获得更优条款:鉴于对中小企业(SMEs)执行权利的成本效益较低甚至无利可图,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单位许可费可能低于大型被许可方。
交叉许可:在净被许可方身份明确的情况下,最终结果是交叉许可这一事实影响不大。实际操作中,德国法院将逐案审理,并重点关注包含涉案专利的整个组合的报价是否符合FRAND。
实施者如何证明意愿:
迅速披露产品销量;已获许可的标准比例较高;提供担保;愿意支付许可方要求中无争议部分的许可费;在谈判进行到足够程度后,尽早提出对实施方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提议(但不得未经充分谈判即提出)。
该指南将会对SEP和FRAND案件实践产生深远影响,部分观点很可能被其他德国法院、UPC甚至欧洲以外的地区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