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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1∶1复刻国外时尚珠宝品牌的无标仿品,不贴商标也侵权!

2026-09-18 08:56来源于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马某、赖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全面追查生产、销售环节的参与者和帮助者,检察机关查明了陈某与他人共同开设工厂、生产“无标仿品”用于销售的犯罪事实,追加认定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涉案工厂厂长、仿制首饰品供应商、协助销售及生产的骨干人员等,予以全链条打击。同时,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认罪认罚等因素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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