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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的持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权边界如何认定?法院判了!

2026-07-31 09:35来源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4号,本案紧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明确了企业数据公开场景下数据来源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的平行行权规则。根据数据的非竞争性和在自由流通中释放最大价值的特征,界定了企业公开数据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享有的数据权益内容,对同一数据的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平行行使数据权益的路径与方式进行了协调。本案为数据权益分级分类保护规则的构建提供了具有建设性的思路,破除了数据流通壁垒,促进了数据价值的充分利用和数据流通,对完善数据权益保护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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