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显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广东省鞋机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认定
【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终1494号〔广州市显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广东省鞋机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微信公众号经营者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宣传推广信息时未能妥善处理文字、图片等内容与推广信息之间的关系,对推广信息采用嵌入式图文排版方式,且未明确标注为广告,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以为与文章指向内容密切相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广州市显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辉公司)起诉称,其长期经营“广州国际鞋类、皮革及工业设备展览会”(以下简称显辉展览)并在鞋展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显辉展览享有权利。东莞市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与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公司)、广州广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旅公司)、广东省鞋机协会(以下简称鞋机协会)共同合作,由聚丰公司利用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聚丰公司将鞋机协会提供的包含“广州国际鞋机鞋材皮革工业展”(以下简称瑞鸿展览)时间、地点、展会内容、报名参展等信息在内的宣传图片,与显辉展览相关的报道、图片和视频不恰当地置于同一篇推文内进行宣传推广,该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请求判令聚丰公司、瑞鸿公司、广旅公司和鞋机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聚丰公司与鞋机协会实施了将上述宣传图片与显辉展览相关信息不恰当地置于同一篇推文中进行推广的行为,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判决聚丰公司与鞋机协会向显辉公司连带赔偿10万元。
聚丰公司、鞋机协会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宣传行为,不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显辉公司诉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首先,聚丰公司为相关展会提供宣传服务,属于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鞋机协会因与瑞鸿公司、广旅公司共同经营瑞鸿展览而与显辉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次,案涉推文直接指向显辉展览,对于案涉宣传图片未能添加明确标注,文章内容、布局与宣传图片之间存在关联,易引人误解为文章配图。再次,聚丰公司与鞋机协会存在委托推广关系,二者基于其共同行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根据显辉展览的知名度、被诉行为性质及持续时间等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对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中引人误解的信息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文章布局等因素,引导相关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辨并避免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该案彰显了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立场,为企业间的良性互动提供参考,对新媒体环境下的商业行为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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