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为迎接全国两会胜利召开,全面展现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举措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推出 “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 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二场。该发布会以“‘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为主题,公开发布7件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权威指引,促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障,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在科技自立自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十四五”时期,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科技强国根基不断夯实,在多个关键核心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500万件,科技创新全球引领力持续提升,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2021年至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50万余件,较上一个五年增长64.44%,并呈现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涉高科技、前沿科技领域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互联网核心技术及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迅猛发展,其所具有的技术迭代快、专业程度高、规则待完善等特点,导致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多,涉及的权利边界认定、技术事实查明、侵权对比判定等问题愈加复杂。
二是涉原始创新纠纷案件占比不断增加。伴随我国原创性、引领性、突破性科技研发、产出水平不断提高,涉核心技术、基础算法、关键工艺等原始创新内容的案件明显增多,案件审理与保护核心技术权益、维护国家科技竞争优势及产业安全的关系更加密切。
三是纠纷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形式更加丰富,协同创新、跨界融合创新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主体相应呈现多元化趋势,涵盖大型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及境外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
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性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用足用好案例库、法答网,促推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在化解涉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制发司法建议助推完善管理治理,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的裁判规则引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推动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先后发布39个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并着力加大案例库收录知识产权类参考案例的力度,截至目前,相关入库案例已近900件。
本次发布的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共7件,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
273号指导性案例是一起因技术人员短时间内大量离职而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案。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该案例还细化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274号指导性案例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本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275号指导性案例以穿透审查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让躲在幕后的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务”等为名,组织进行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276号指导性案例就如何在涉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创造性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引,强调:第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第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其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而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277号指导性案例解决的是,当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时,如何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问题。该案例明确,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
278号指导性案例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亮剑,彰显了维护诉讼诚信、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鲜明立场,明确: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79号指导性案例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实质近似的“举证难”问题,给出破解之道: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二者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为保护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本案例同时明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妨害保全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202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一年后的今天又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对于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请问人民法院近年来围绕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开展了哪些工作?
郎贵梅:科技创新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部署。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及时回应科技创新保护的现实需求。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其中专利案件51211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279件、技术秘密案件1079件、技术合同案件10402件;全国法院审结涉及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471件。案件涉及5G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种业种源、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坚持严格保护,做好统筹兼顾和利益平衡,如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复杂侵权行为样态定性、技术事实查明、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遏制滥用权利等特有疑难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有力保护科技创新并推动行业治理。
二是加强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系统明晰科技创新保护的法律规则与政策导向。人民法院紧跟法律修订、紧扣国家战略要求及时制订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得以确立,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18亿元,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目前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正在进一步修订。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司法解释,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方面,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加大刑罚惩治力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第三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确定、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保护范围确定、不侵权抗辩审查、恶意诉讼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为营造公平、可预期的科技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是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持续筑牢科技创新保护的组织基础。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业化,是全球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的普遍趋势。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业化审判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以专业、权威的司法裁判护航科技创新,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许多法院配备了技术调查官,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了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截至2025年底,有1327名技术专家入库,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按需调派。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基本均有技术调查官参与,对于妥善解决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为保护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央广记者:社会公众通常认为,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就是提高判赔数额,但是我们注意到,本批案例中恰恰在赔偿数额上存在悬殊,既有判赔高达数亿元的案件,也有仅判赔3万元的案件。请问判赔数额相对较低的案件如何体现加大保护力度?
朱理: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方面,但是并非其全部要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穿整个司法审判过程,既涉及赔偿数额的依法提高,又涉及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还涉及侵权责任的有效落实。加大保护力度不仅要“判得高”,更要“认得了”“停得住”“能判赔”。
首先要“认得了”。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是认定和规制网络环境下侵权新形态的典型案件。该案依法认定通过创建微信群等交易平台,以提供“信息匹配”居间服务为名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的平台经营者,实际实施了种子销售行为,体现了司法对网络销售侵权种子的违法行为新形态的及时回应与有效规制,凸显了人民法院全链条、穿透式保护品种权、有效激励和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无论侵权人穿上什么样的“新马甲”,人民法院的“火眼金睛”照样认得出。
其次要“停得住”。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社会公众一般比较关注的是数亿元的判赔额,但该案更大的亮点是停止侵害判项具体履行方式的细化和裁判执行力的强化。该案判决中“判决如下”之后的内容长达十余页,把停什么、怎么停、停到何时、不停的后果,甚至停止侵权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承诺书模板都一一详述罗列、清楚明了。让侵权人“知道怎么停,也明白不停不行”,是让停止侵权责任落地的关键一招。
最后要“能判赔”。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许诺销售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这就给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关口前移提供了有力支持,让权利人在侵权销售者尚未实际销售或者难以证明其实际销售的情况下就能获得救济,真正体现了“有损害就有救济”“有侵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
在“认得了”、“停得住”、“能判赔”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多方面情况,科学评估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最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关键是实事求是,知识产权价值高、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巨大,当然应该“高判赔”;对技术创新程度一般、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也并不严重的,则可相应“低判赔”。
紫荆杂志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件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人依法维权与遏制恶意诉讼的边界如何认定?
朱理:鼓励和保障正当维权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题中之义,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权利同样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有利于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让真创新不为恶意行为所侵扰,让创新主体能够心无旁骛投身研发。另一方面,越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可能引发出现“钓鱼维权”“碰瓷起诉”“诉讼牟利”等不法现象,越需要予以规制。因此二者不仅不矛盾,实际相得益彰,都是激励保护创新的重要方面。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对维权行为不应过于苛责,因此,认定恶意诉讼应当严格审慎。既要争取“应认尽认”,更要防止“错认误认”。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限定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目的就是划清依法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该案中,日某公司明知其专利权已不复存在,仍提起诉讼,显然意在造成对方损害,构成恶意诉讼。可见,区分依法维权和恶意诉讼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诉讼客观上是否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依据;二是当事人起诉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还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存在密切联系,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贴发展大局、社会关切编选发布了多批专题指导性案例,比如数据权益保障案例、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例、知产产权案例等等;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也在稳步推动,入库案例已超5300件,不光在法院系统,在社会上影响也越来越大。能否请您就指导性案例和案例库工作相关情况作一介绍?
周加海: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生动鲜活、针对性强、易于理解和把握,具有多方面独特而重要的功能价值:既能为法官办案提供指引,保障法律统一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助力做实定分止争;也能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鲜活素材,促进提升法治意识,理性把握诉讼预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还能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践样本,促进繁荣法学研究,深化理论实践互动,等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49批279件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指导性案例的编选、发布机制不断优化:一是建立指导性案例年度立项制度,即结合一段时期的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审判实践突出需求和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新一年的指导性案例选题,确保相关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及时高效开展,让指导性案例能够更好地服务大局、指导审判、回应关切;二是主要采取专题形式发布指导性案例,先后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数据权益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刑事等多批专题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的针对性、系统性、实效性更加显著。可以向大家透露的是,2026年度指导性案例立项计划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涵盖维护金融安全、追逃追赃及跨境腐败治理、商标注册与保护、司法反垄断等多个领域。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高,但编选周期长、数量有限,因此难免存在覆盖面不足、不能充分满足实践需求的局限性。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指导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参考案例需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和研究室共同审核把关,并统一对外发布。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202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作出“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高质量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通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案例库的建设使用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广大法官的案例意识进一步增强。将案例发现、培育、编写与日常办案、阅核案件、法答网答问以及专业法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等工作有机融合,优秀案例的来源大大拓宽,为案例库建设提供了更多源头活水。二是入库案例质、量稳步提升。截至目前,入库案例已经超过5300件,实现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各类型案例结构比例持续优化,案例品质和文本质量不断提升。三是案例库的综合效能不断彰显。广大法官参考、使用入库案例释法说理、开展调解或者依法裁判,促进做实定分止争;同时,案例库已在全国超3000个综治中心“落户”,为各类解纷组织和人员开展调解、化解矛盾提供了有效指引。目前,案例库浏览量超过4300万,访问用户国家达120多个,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了重要平台和权威素材,同时也成为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故事、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生动实践和重要窗口。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抓好《意见》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推动案例库高质量建设使用。也期待包括广大记者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案例库建设使用工作,和我们一道共同建好用好宣传好案例库,让案例库在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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