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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杭州知识产权法庭5周年15件典型案例发布(2017-2022)

2022-09-08 15:16来源于 杭州中院
此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五种类型,多起案例、多项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或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创新创造,回应新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等方面进行的深入研究和大胆探索。

  杭州作为民营经济、创新经济和数字经济高地和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云集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和极富影响力的国际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众多、类型繁多,一些新行业、新技术领域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为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裁判规则的探索带来不小的挑战。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运行5年来,始终秉持新发展理念,做知识与技术创新的守护者。此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五种类型,多起案例、多项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或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创新创造,回应新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等方面进行的深入研究和大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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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典型案例:

著作权案件

  01、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5227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96号

  入选理由

  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本案系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针对“PeppaPig”(“小猪佩奇”)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信守国际条约,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小猪佩奇”首例胜诉判决,有效保护国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简要案情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发现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中销售印制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该款涉案商品详情上使用了一张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图片。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经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作品著作权。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聚凡公司、嘉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网页链接,聚凡公司、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嘉乐公司超出授权产品类型、授权书限定的渠道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且案涉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明显不属于授权期限内,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聚凡公司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凡公司未能提供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等用以证明其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涉案被控侵权复制品的证据。遂判决聚凡公司、嘉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聚凡公司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人民币30000元,嘉乐公司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人民币1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嘉乐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嘉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嘉乐公司曾与娱乐壹公司等签订过《商品化许可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未经娱乐壹公司书面批准,嘉乐公司不得生产或安排生产或推销授权产品,并约定授权产品的在线分销限于天猫、京东和亚马逊在线网店。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见,嘉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的行为并不属于授权许可的行为。嘉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侵害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复制权、发行权,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在网络上展示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侵害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知名度、玩具行业正常利润率、该美术作品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嘉乐公司、聚凡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及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参考被控侵权产品市场价格、销售数量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

  入选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微信小程序”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司法案例。二审判决认定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认定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在无法实现对涉嫌侵权信息进行定位清除,删除整个小程序又导致相关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被控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采取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措施。本案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微信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程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官网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对小程序“产品定位及功能介绍”表述为“是一种全新的连接用户与服务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内被便捷地获取和传播,同时具有出色的使用体验”。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经授权取得《武志红的心理学课》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7月4日,刀豆公司发现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赞公司)运营的三个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红心理学”收听栏目,经比对,其中“命运”“自我的稳定性与灵活度”音频内容与权利作品一致,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赞公司、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百赞公司立即删除在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上的涉案作品,腾讯公司立即删除上述三个侵权微信小程序,百赞公司、腾讯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音频内容构成侵权,百赞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涉案音频内容无法定向删除,不宜要求腾讯公司承担开发者小程序内容出现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责任。遂判决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人民币15000元,驳回刀豆公司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刀豆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和自动传输服务、自动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链接服务中的任何一种,故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认定。因刀豆公司未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且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明知,故腾讯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腾讯公司不具备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接触服务器内容的技术能力,无法实现对侵权内容的“定位清除”,要求其删除被控侵权的小程序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因此腾讯公司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但腾讯公司在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综合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号(先行判决)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709号

  入选理由


  网络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年频发,引起相关法律问题大讨论,产生诸多争议。本案一审先行判决以5万余字的篇幅,对网络游戏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的保护路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游戏侵权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游戏情节属于独创性表达,可予以保护;未直接将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而是科学地根据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类推适用法律加以保护;针对游戏侵权救济的迫切性,创造性地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本案裁判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需把握的核心原则,填补了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理论空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实务操作路径,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论界的研究、游戏开发者与从业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并避免侵权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本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系涉案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系《蓝月传奇》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亦享有《蓝月传奇》的著作权许可。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烈焰武尊》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共同起诉请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65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在于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但由于作品类型法定之限制,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等具备独创性但未被法律类型化的客体,需要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保护。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仅在连续动态画面上构成独创性表达,其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并可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安排时,同样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关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的保护应适用何种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时所规定的类电作品显然不包括网络游戏,径行将网络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有违文义解释和立法解释,对游戏的保护应当考虑适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为该类游戏进行保护并不会为公众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涉案《蓝月传奇》在连续的动态画面及游戏所包含的情节上均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暂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及时提供救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先行判决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权案件

  04、罗某与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795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551号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问题。对此,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可与不可,两派观点鲜明对峙。本案未采取“一刀切”式的思路,而是认为需要视具体情形确定。鉴于现有设计抗辩并不要求设计内容已经在客观上实际被公众知晓,而是要求具有为公众所知的可能性,故对于公开性较强的朋友圈内容,可以认定为符合现有设计的条件。本案所涉朋友圈的发布者系市场经营者,出于推销产品目的而发布朋友圈消息的,可以认定为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条件。此外,出于推销目的在朋友圈发布产品,该产品可能已经被实际销售或使用,进而被公众知晓,构成现有设计。本案的裁判对于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入选“2018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罗某是ZL201630247806.0号“门花(铸铝艺术-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指控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贝宁公司)印制在宣传册中的一款门花产品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经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司贝宁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一微信账户的朋友圈中已经发布前述设计,遂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法中规定的现有设计应当是指该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具有被获知的可能性,而非要求其已经实际被公众获得。本案中,首先,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一种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体,相反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可以通过设置使其对所有人可见。浏览朋友圈内容的微信好友也不负有保密义务,而是可以转发,甚至下载后以其他形式作进一步传播与公开。故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存在被不特定公众所知的可能。其次,发布涉案朋友圈的微信号是一营销用微信账户,通过朋友圈推销产品,朋友圈中所发布的产品已经在售,公众已经可以购买并使用。作为门花的设计,一旦公开销售或使用即已经为不特定公众所知。因而,该朋友圈内容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98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6号

  入选理由

  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往往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本案判决结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理基础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警告的发送对象是否适格、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所发催告函是否须明确对方行使诉权的具体方式、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怠于行使专利权做出详尽阐释和准确认定,明确了专利侵权警告的适格判断标准以及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怠于行使专利权的逻辑内涵,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参考借鉴。

  本案入选“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脉公司)申请了一种“自加压弹性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至今有效。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在后申请了“一种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2月24日,西脉公司就中电公司的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该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2017年4月11日,西脉公司向浙江火炬科技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发送律师函,载明: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已严重侵犯西脉公司的“自加压弹性垫圈”专利权,要求火炬中心撤销错误的科技成果鉴定。

  2017年5月10日,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律师函,回复:中电公司根据其“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而生产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不侵权,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

  2018年1月24日,中电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不侵害西脉公司的“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电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一般条件,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特别条件。其中,(1)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声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并未要求系企业或者系原告的上下游企业,且火炬中心此前就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估,西脉公司所发侵权警告显然已经使中电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2)对于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所强调的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催告义务。结合本案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的情形,应当认定中电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催告西脉公司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的义务。(3)本案中,西脉公司就“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向火炬中心发出了侵权警告,并非针对中电公司的“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不能阻却中电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经庭审比对,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没有落入西脉公司“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遂判决确认中电公司的涉案产品未侵犯西脉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审宣判后,西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丽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案

  案件索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行初504、558号

  入选理由

  本案是二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自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以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在维护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统一性方面持续发力。本案中,因行政相对人不服专利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职权、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依法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监督职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司法行政保护合力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简要案情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光公司)就其拥有的“一种六面体铁线盒”实用新型专利与第三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丽知调字[2017]17号、1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决定撤销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就同一专利不再受理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奥光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丽水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需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故从职权、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本案中,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所作的两项处理结论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并限制了奥光公司对其他涉及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主张权益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被诉行政决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均与涉案请求事项及处理程序无关,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据此对奥光公司的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存在前后法律文书所载立案受理时间不一致、未及时将案号变更情况通知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书面送达法律文书、抽样取证清单所载信息缺失等程序瑕疵和轻微违法的情形,但鉴于并未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法院最终认定该程序轻微违法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程度。

  综上,被诉处理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丽水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丽知调字[2017]17、1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商标权案件

  07、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某、管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2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

  入选理由

  本案是浙江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案,最终全额支持了商标权人3055万元的赔偿请求,彰显了浙江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决心和能力。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

  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在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婴幼儿奶粉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惠氏(WYETH)商标的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就已进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并在国内许可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使用“惠氏”、“Wyeth”商标。经过长期的推广使用,“惠氏”、“Wyeth”商标在婴幼儿奶粉等产品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惠氏公司旗下奶粉业务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

  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广州惠氏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惠氏公司相关联。此外,在广州惠氏公司受让取得的六个“惠氏”、“Wyeth”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广州惠氏公司使用“惠氏”、“Wyeth”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其仍继续使用“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销售相关母婴洗护等商品。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爱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恒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惠氏公司)经广州惠氏公司授权,在网店上销售广州惠氏公司委托生产的商品。其中,仅单恒公司网店的销售额就超过3000万元。

  陈某与管某曾系夫妻,陈某系广州惠氏公司、正爱公司的股东,其个人账户用于收款;管某系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的股东,广州惠氏公司的股东、董事;广州惠氏公司与单恒公司亦存在关联关系。管某还在香港成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用于转让“惠氏”、“Wyeth”等商标。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认定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惠氏”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判赔金额方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商标知名度高、被告攀附惠氏公司商誉及字号的恶意明显、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涉案产品关乎婴幼儿健康安全等因素,对各被告的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经过计算,无论是基于网店、经销商渠道还是广州惠氏公司大区经理自认的销售金额,所计算的被告获利均超过了1000万元。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后,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7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

  入选理由

  近年来,反向混淆问题引起学界与司法界诸多讨论,但在我国对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尚无明文规定的背景下,仍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本案首次详细梳理了反向混淆的认定路径,强调了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对商标权的保护具有相同性质,不能脱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对反向混淆进行认定,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显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应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不能把被诉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本案同时强调了在反向混淆判断中应重点分析商标之间的共存可能性和各方利益的衡量。在两者存在共存可能性的情况下,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应当相当慎重,需从商标权人、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建发厂)拥有注册号为第1244366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运动用手提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购物袋,公文包,钱包,书包。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在产品金属装饰扣及相应的产品广告、产品宣传册上,在专卖店店面装潢中,在产品内衬、垫纸、会员计划书上,在官网、微信客服短信中使用“mk”“MK”“”“”“”等被控侵权标识。建发厂认为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发厂主张的反向混淆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在进行反向混淆判断时,标识的近似性、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等判断标准与正向混淆并无不同,但不能把被控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在本案诉讼时,“MICHAELKORS”品牌在时尚箱包行业已具备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行业声誉,被控侵权标识亦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市场知名度。“MK”作为“MICHAELKORS”的首字母组合,消费者更容易将被控侵权标识与“MICHAELKORS”联系在一起,但这属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经过正当经营所取得的商业成果,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而非通过认定反向混淆的方式予以掠夺。其次,反向混淆需要重点考察商标共存的可能性。本案中,在“MICHAELKORS”品牌入驻中国时,涉案“”商标并未通过建发厂持续大量的使用,获得更强的对字母相同商标的排斥力和更大的市场空间。因此,涉案“”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具有在市场上共存的可能性,对于相关消费者而言并不会当然地造成混淆或误认。最后,从商标权人、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反向混淆亦不成立。建发厂曾经通过“Monkey”“MagnificenceKnight”等阐释拟赋予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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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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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兔山2021.04.16
    32

    热点、精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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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匿名用户2020.03.14
    93

    很好的文章

  • 258
    51
    小财神2021.03.4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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