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仲春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陈梦豪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随着5G技术进入商用元年,移动通信领域的产业发展和技术扩散速度加快,掌握众多核心技术的跨国企业从中受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简称SEP)指被纳入标准的专利,任何希望参与行业竞争的从业者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实施SEP。SEP相对于普通专利而言具有强大的扩张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使得SEP权利人容易产生滥用权利的倾向,即在授权的过程中,以捆绑定价或者专利劫持为手段,向实施者攫取超高的收益或者附加不合理的要求。
近些年,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纠纷案件频发,我国法院也判决了数起涉及SEP许可的案例。就SEP而言,权利人和实施人无法就许可费率达成一致是双方矛盾的根本来源。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的模糊性是造成许可费率协商过于困难的首要原因。专利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其目的是通过法律规定来保护劳动成果、鼓励不断创新,而技术标准是一种公共产物,目的是使得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准入的要求。[1]两者融合而成的SEP兼具公用品属性和私权属性。为了避免SEP权利人滥用权利,绝大多数标准组织制定了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知识产权政策,即对标准的实施者给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由于FRAND含义的模糊性以及FRAND规则的不确定性,关于SEP许可费的纠纷时有发生。
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SEP许可费率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内外法院均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常见的许可费率确定方法有可比较许可协议法(简称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Bottom-UP)法等。下文将重点讨论当下最受关注的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
一、自上而下法及其适用现况
(1)背景及内涵
利用自上而下法确定SEP许可费率包含两个步骤:第一,评估特定标准中所有必要专利的整体费率。整体费率是已知并确定的,即专利实施者支付的专利许可费总额是一定的。通过整体费率计算的方式能够避免费用堆叠现象,而堆叠现象是自下而上法的主要缺陷之一;[2]第二,根据专利持有人所占份额确定许可费。如果每个SEP的价值等同,那么SEP权利人所占份额=权利人持有SEP数/标准中总SEP数,进而SEP许可费率=整体费率×权利人持有SEP数/标准中总SEP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