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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部门的书面意见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2025-08-26 11:30来源于
广州中院执行局亦曾发出执行建议函,明确刑二庭的书面说明不能代替生效刑事判决,故要求刑二庭对该判决第七项判项作出裁定或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明确,以便执行部门执行。但广州中院刑二庭却仍作出《关于东莞某某货运代理公司走私案的意见》,认定争议款项属于“曾某亮参与本案的部分走私活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为犯罪所得”。该意见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不宜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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