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
【案情与裁判】
高通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是移动通信领域的先驱,其诸多发明专利构建了当代移动通信技术的核心,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和移动通信产品上实施了高通公司的创新技术,正是这些创新技术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获得商业成功。高通公司指控苹果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害其ZL201210390832.X“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等发明专利权,诉请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iphone7、iphone8、iphoneX等型号的移动通信产品,并每案要求赔偿100万元合理费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系列案后,由通信领域纠纷特色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安排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技术调查工作,双方当事人也申请了技术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在事实基本清楚、技术问题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对促成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达成全球性和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高通公司最终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许。
【典型意义】
在全球的移动通信领域,高通公司拥有规模庞大的专利技术,苹果公司则是移动通信的知名企业,两家企业的专利诉讼呈现了该领域的技术研发、运营、实施诸环节的分工与合作。负责对技术纠纷定纷止争的司法审判,肩负着将激励创新、界定产权、维护秩序的知识产权法律精神输送到上述诸环节的重要职责。本系列案涉及移动通信领域的若干关键技术,其成功审理将有力促进该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合作。近年来,我国通信产业蓬勃发展,珠三角的企业越来越深度“嵌入”该领域产品价值链的形成过程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脚步加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越来越成为国际上高端技术争议解决的“优选地”。
案例二: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案情与裁判】
腾讯公司指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侵害其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构成共同侵权。腾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诸被告先行停止相应的直播行为、停止分发和下载服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成都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相关游戏主要元素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西瓜视频组织人员进行“王者荣耀”游戏直播,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为用户观看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三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同时,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在未获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以有偿方式召集、组织主播在西瓜视频对“王者荣耀”游戏进行商业化直播,而西瓜视频则从直播中获取商业利益。三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而且,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和市场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并已提供5020万元担保。据此,裁定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先行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
裁定作出后,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申请复议,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游戏直播成为新兴行业,据媒体报道其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近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多宗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涉及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案,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案为国内首例对游戏直播平台裁定先行停止直播的诉中禁令案。对于游戏直播这类新型的传播行为如何定性,在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禁令申请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游戏玩家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案做了有益的探索。本案受到网络游戏行业、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评选为“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案例三: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美的公司是ZL201420204325.7“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和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美的公司指控百斯特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洗碗机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的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百斯特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不成立。百斯特公司实施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判决百斯特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法院查明百斯特公司不仅自己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还接受客户订单为他人制造产品;《中国洗碗机白皮书(2017)》等资料表明,我国家用洗碗机行业市场零售额很大,洗碗机市场均价较高,美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较大。法院责令百斯特公司提交相关销售记录和财务账册,但其提交的《财务账册及销售数据》明显不足以采信,且与其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相悖,不予采信。经综合判断,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百斯特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洗碗机是近年来新兴的家电产品,逐渐走入千家万户。洗碗机行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品牌的进入,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专利权侵权纠纷。当前的政策和导向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保护力度,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坚持以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参照系,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性质、洗碗机的行业利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保障“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坚定决心,将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创新成果,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引导我国家电行业走上“以产品创新促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案例四:广东省人民医院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了一种针对高血压的新型复方药物,并申请了专利,于2009年将其以400万元总额转让给东瑞公司,合同中同时约定:若东瑞公司未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将按照未支付价款等额计算。东瑞公司在受让专利后,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80万元,剩余转让款32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后仍未支付。广东省人民医院诉请东瑞公司支付转让款320万元、违约金320万元及利息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东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充分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作为研发单位研发药品的积极性,其创新成果应当得到及时保护,故认定东瑞公司应当及时支付320万元合同价款。至于合同约定的320万元违约金,由于超出违约金的合理上限,依法应予调整。同时为了鼓励保护创新,尊重意思自治,法院按照上限百分之三十计算东瑞公司应向广东省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让。药品技术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每一种创新有益的药品研发成果都应当被尊重和保护。广东省人民医院独立研发的涉案创新成果为针对高血压的新型药物, 对多种相关疾病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该药品技术如及时用于临床研究或投入生产,对广大高血压患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遗憾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该药品专利未能及时付诸实施、造福社会公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兼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了解药物技术研发过程,在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辅助下,多维度判断涉案药品专利的技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法律框架内着眼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保障交易安全,着眼于促进诚实信用和扩大公共福祉进行了慎重处理。判决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广东省人民医院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也按照百分之三十的上限进行计算,充分体现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价值取向。
案例五: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经营者。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并在其网站上以显著方式宣传该浏览器为“看视频 无广告”“独特的广告屏蔽技术 让您欣赏视频快人一步”。运行720浏览器登录芒果TV网站时,使用者不需要进行额外操作选择便可以直接屏蔽芒果TV网站视频的片头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免广告功能按钮。快乐阳光公司指控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该行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不正当竞争之诉请不成立,予以驳回。快乐阳光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唯思公司通过内置Adblock Plus插件实现720浏览器的拦截屏蔽视频广告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为减少了快乐阳光公司本应享有的会员用户数量以及会员费,同时导致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益减少,从而使快乐阳光公司利润减少甚至可能无法填补免费播放视频的运营成本而难以为继。故应认定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且,在关于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利益衡量中,被诉行为对于技术创新不具有积极效果,将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据此,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原判,改判由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潮流中,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交织在一起。显然,技术创新的成果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涉及对“技术中立”争议问题的多维度判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从“关于互联网广告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的行业公约、互联网的行业惯例以及分析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等角度论证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比例原则分析行为者的主观过错,评述技术创新的合规性和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影响,通过“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彰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在适用法律上,本案判决将案件中具有可操作性、可为证据证明的构成要件或要素等适用细节进一步予以拓展,既为综合评价范式的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提供了深入的素材,也对同类案件审理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同时,裁判结果树立了良好的价值引领,将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导到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轨上来。
案例六: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网易公司在诉讼中称其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发现华多公司存在擅自组织主播人员以直播等方式传播游戏画面的行为。网易公司指控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亿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2”是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互动的网络游戏,其核心内容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操作后,引擎系统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这些画面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故“梦幻西游2”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结合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行为所侵害的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之对应的,涉案的侵权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且,尽管游戏用户存在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升级”的可能,但游戏呈现画面的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故游戏直播行为不属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据此,支持网易公司的侵权之诉,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的公开数据估算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及涉案电子游戏获利情况基础上,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迅速兴起,其中隐含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日益显现。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等新类型作品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本案裁判结果开拓性地将网络游戏呈现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同时回答了若干亟具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一是权利的归属。认为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制作人”,玩家操作游戏画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创作。二是行为定性。由于法条中所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权项都无法适用于实时性网络传播行为,法院采用了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将网络直播的实时传播行为视为“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涉案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其他权利”。三是关于合理使用。立足于法律条文本身,认为不构成学理上的转换性使用;认为合理使用抗辩缺少法律依据。四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本案中充分关注游戏行业高利润、侵权高回报的客观情况,考虑游戏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从多方面估算华多公司的获利金额,并以此为前提考虑其他侵权因素酌情判决赔偿,确定赔偿金额的思路和方法,使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客观地反映其商业价值。本案是侵害游戏著作权案件中的典型个案,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对于游戏直播产业具有标杆意义和指引作用。
案例七: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2016年2月,新宝公司将拟集成的咖啡机专用IC电路布图等资料通过中微公司发送给中科芯亿达公司,委托中科芯亿达公司对其中的元器件部分布图进行集成和优化。中科芯亿达公司按约定进行技术研发,于两个月后完成了《咖啡机集成方案V2.4(最终版)》并交付委托方。后来,新宝公司将上述电路集成设计方案申请为ZL201610303750.5 “一种滴漏式咖啡机控制及集成MCU”发明专利。中科芯亿达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该发明专利归其所有。新宝公司辩称中科芯亿达公司交付的设计方案是对原始电路布图的简单加工,属于加工承揽成果,应归其单独所有。
诉讼过程中,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从举证责任、法律关系性质、技术研发实质过程等方面释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科芯亿达公司和新宝公司约定共同共有涉案专利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芯片”,其重要创新部分就在于电路的集成及其微型化。科技创新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可以单独予以登记并主张权利,也可以在专利法中作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得到保护。本案中,中科芯亿达公司接受委托后,在原来电路布图的基础上将其集成、优化并拓展。该技术成果后来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专利。此项科技创新成果,既离不开作为“素材”的原电路布图,也凝聚了后续开发的“增值”部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果符合技术开发的实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组织调解,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创新成果给予无差别的尊重,同时高效地定纷止争、明晰产权,极大地节省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使之尽快投入再生产、再创造。
案例八: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案情与裁判】
虎牙公司及鱼行天下公司共同确认其在涉案苹果公司的平台上所经营的是直播平台的软件,主要直播游戏。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鱼行天下公司就相同的事项向苹果公司投诉虎牙公司达23次,要求苹果公司将虎牙公司的直播程序从苹果公司应用商店下架。针对鱼行天下公司的持续投诉行为,虎牙公司在诉讼中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鱼行天下公司依据其与涉案三名主播签署的文件向苹果公司投诉虎牙公司,本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但在虎牙公司就投诉内容作出回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鱼行天下公司仍然坚持只通过向苹果公司持续投诉,要求将涉案应用程序从苹果应用商店中删除。鱼行天下公司的投诉行为逐渐超出合法范畴,演变为无理纠缠行为,其正当性应予否定。而且,如果鱼行天下公司的持续投诉行为没有得到遏止,其结果很可能导致涉案应用程序被从苹果应用商店中删除,将导致虎牙公司商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减少、收入下降以及股价下跌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虎牙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必要性。据此,裁定鱼行天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投诉行为,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止。
【典型意义】
随着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领域的法治需求越来越迫切。就其行为模式而言,当事人在互联网中的行为几乎都是其在实体领域中行为的“翻版”。显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而且,由于线上传输的速度和广度远甚于线下,司法对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及时反应,成为网络法治中的重要需求。禁令就具有及时救济权利的制度功能。本案禁令的运用拓展了行为保全的对象范围,针对的是苹果应用商店中的投诉行为,在全国属首例。应用程序入驻苹果应用商店对于经营者而言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为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滥用苹果应用商店投诉规则,恶意对竞争对手进行投诉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禁令及时对不正当投诉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互联网经济良好的竞争秩序,对于通过加强禁令措施强化权利保护、倡导依法维权也具有示范效应。
案例九: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梦庄公司系“克拉洗丝”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等,商标申请日为2009年7月1日。韩国爱敬产业株式会社(下称爱敬产业)于2002年在韩国申请注册“KERASYS”商标,于2003年5月13日获得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水、牙膏等。方正公司从2006年开始从韩国进口“爱敬KERASYS(克拉洗丝)”洗发用品到中国,并以“爱敬克拉洗丝”作为商品名称办理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手续。王府井公司从方正公司进货,在进口商品货架上销售了四款“爱敬克拉洗丝”洗发用品。梦庄公司指控方正公司、王府井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请停止进口、销售涉案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正公司系爱敬产业在中国的代理商,自2006年5月起就大量进口“KERASYS”(译名“克拉洗丝”)洗发用品到中国,在2008年已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和影响力,方正公司对“克拉洗丝”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且在包装上也标注进口商品,“KERASYS”商标与译名“克拉洗丝”在发音上基本一致,两者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鉴于梦庄公司注册的“克拉洗丝”商标没有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根据“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驳回梦庄公司的侵权之诉。
一审判决后,梦庄公司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业实践中,经营主体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往往抢先注册作为商标的符号。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先注册原则,但是也规定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本案中,方正公司已在先使用与其商标“KERASYS”有稳定对应关系的符号“克拉洗丝”,且附加了区别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故不应认定为侵权。本案的裁判逻辑回到商标的识别功能这个起点,权衡了其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裁判结果引导经营主体尊重在先权利、遵守商业道德,保障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案例十:广州黑盘羊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春辉、廖清标、厦门森凡星工艺品有限公司、厦门德香忆工艺品有限公司、廖木森、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黑盘羊公司、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均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开设店铺,主要销售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廖木森为森凡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森凡星公司员工李春辉在黑盘羊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手链四条,确认收货后对上述订单的商品作出“怀疑是假货,不然也是处理过的货”“价格虚高,刚买没几天就降价两百多块,都说沉香水深,没想到这么黑”等评价,黑盘羊公司随后就上述订单评价向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公司投诉,浙江淘宝公司评定上述订单评价为同行恶意差评,并对上述评价进行了删除处理。黑盘羊公司指控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请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维权费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黑盘羊公司与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廖木森同为在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属同业竞争者。李春辉发布了带有强烈贬义性质的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充分证据,而且浙江淘宝公司将之认定为恶意评价并作出删除处理。而且,考虑到李春辉所购商品的金额较大,且其未申请退货等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认定上述评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同时,综合考虑李春辉为森凡星公司员工,认定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与该差评行为存在关联。据此,判定李春辉、森凡星公司、廖清标、德香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一审判决后,黑盘羊公司、李春辉、廖清标、森凡星公司、德香忆公司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占社会消费的比重日益增加,多数网购平台设置了评价系统,通过买家购物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与此同时,也给恶意评价等商业诋毁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如何堵住这个漏洞,需要司法悬起反不正当竞争达摩克里斯之剑,保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震慑力。本案中,法院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是否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尤其结合网络平台开办方基于各类有效线索和大数据原理对各主体网络行为作出的数据分析,支持权利人提出的商业诋毁之诉,裁判的价值导向对于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同时,法院通过诸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依法认定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使得行为者意欲通过经营主体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进行规避的企图不能得逞,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