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积极适用
全院干警要立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行为保全工作对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抓手作用,以及该项工作对于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规则的重要意义,发挥司法主导作用,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制度用于有效遏制侵权,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充分、及时保护的审判职责。
二、及时受理,认真审查
对于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正确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畅通诉前行为保全在立案环节和诉中行为保全在审理环节的申请渠道,对属于情况特别紧急的诉前保全申请实行专人办理,确保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依法听证询问,稳妥推进
在行为保全申请审查过程中,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及时安排对当事人的询问。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可以灵活采用单方询问、听证会、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对于依法可不经询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移送执行。
四、分类施策,适当拓展适用范围
坚持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针对特定的侵害行为适当加大适用力度,适当拓展行为保全的对象范围。对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涉及创新度高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科技核心领域、战略领域、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以及被申请人属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以侵权为业的,应当加大行为保全的适用力度。
五、加强诚信引导,加大执行力度
在行为保全工作中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履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通过证据开示、举证妨碍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规则遏制当事人虚假陈述、拒不提交证据资料或提交虚假证据。严格执行保全裁定,对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