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与数据知识产权保全工作指引,集中展示了2025年贵州省常见、多发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引导与警示社会公众树立知识产权法制意识。
案例一 某酒股份公司诉某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贵州某酒股份公司系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及独占被许可人,其中“贵州茅台”商标为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国内外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贵州某酒业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系专业酒类经营主体。2024年4月,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系列酒,酒品瓶身及包装盒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部分为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同时,被告在门店门头显著位置擅自使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王子酒”等字样及标识,借助茅台品牌声誉吸引客流。被告自认涉案酒品系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侵权商品、在门头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过错、行为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规范酒类市场经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一是明确商标全场景侵权认定标准,销售侵权商品及在经营场所门头使用侵权标识均构成商标性使用;二是明确驰名商标强保护原则,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切实维护知名品牌价值与市场声誉;三是明确酒类经营者法定义务,指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管理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审慎义务,从源头遏制侵权商品流入市场。
案例二 贵州某酒厂诉贵州某酒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青”“洞藏青酒”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及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喝杯青酒、交个朋友”广告语广泛运用于原告的青酒类产品包装。被诉侵权产品突出显示“匠藏青酒”四字,印有“喝匠藏青酒 交天下朋友”广告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酒盒、酒瓶正中使用侵权标识,与原告“洞藏青酒”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同时,被告使用的广告语与原告产品使用的宣传语非常相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产品为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密切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酒业公司的“匠藏青”商标系从该商标原申请人处受让获得,该人曾系原告员工,长期从事青酒销售,后在被告公司持股并任监事,该商标后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商标系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有效打击离职员工恶意抢注与原企业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能防止企业因失去商标专用权而丧失市场优势,避免消费者混淆,保护企业的品牌价值。通过提高该类不诚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可警示相关从业者恪守职业底线,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三 夏某诉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某街道中心学校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快乐五一安全同行——五一假期安全告家长书》,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幅美术作品作为配图。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众号系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平台,传播范围远超特定课堂,其行为虽属于公益性宣传,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原告取得著作权的交易成本、被告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学校等教育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安全告知、活动通知等已成为常态,其中使用网络图片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校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情形的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络账号宣传不属于直接服务于课堂教学或科研活动的特定场景,即使内容具有公益性质、传播范围有限,亦不构成合理使用。该案对教育机构规范网络作品使用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尊重版权的意识。
案例四 罗某、卢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罗某通过网络结识制假者后,伙同卢某共同购入假冒“红牛”商标饮料实施销售。二人采取单独或合伙方式,向赖某、龙某等下游销售。其中,陈某、黄某在明知商品系假冒的情况下,合伙向罗某、卢某采购后转售成某,经唐某最终流向丁某。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确认为侵权商品,全案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量退赔、谅解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所退缴违法所得及扣押假货均予没收。
【典型意义】
面对网络化、链条式制假售假犯罪,人民法院通过分层打击与全链追责,有效斩断侵权产业链,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清晰司法导向;同时立足我国商标注册公示公信原则,明确不因商标权属民事争议否定侵犯商标权犯罪性质,避免滥用程序拖延逃避刑事责任,维护注册商标的法定保护效力。
案例五 某食品公司与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先行举报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告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封被告存放的豆奶产品及外包装纸箱,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食品厂的豆奶包装袋元素与原告某食品公司豆奶包装袋元素几乎完全一致且布局完全相同,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因被告某食品厂在行政执法检查时撕毁票据,致使相关数据无法精准核实,结合行政执法时当事人陈述、现场查处产品记载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定制包装袋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推定侵权时间、产品数量、利润单价等,并据此推算原告经济损失具体数额。被告某食品厂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决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理念,运用法治思维、经济思维,打破“举证难、赔偿低”的实务困境,在权利人难以证明己方实际损失与侵权人侵权获利数额的情形下,全面分析在案证据,通过推定方式确定侵权时间、产品数量、利润单价等要素,进而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对故意侵权、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源头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引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案例六 某协会与某文化娱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取得某某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利人授权,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放映权等著作权相关权利。玉屏县某文化娱乐公司在经营KTV过程中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原告曾于2021年以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起诉被告公司,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公司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分别于2022年、2023年、2025年取证证实被告公司仍在放映侵权作品。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且经司法判决后仍重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制作成本、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万余元,并按经济损失的一倍支持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恶意重复侵权,人民法院精准认定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既弥补了权利人损失,又以严厉制裁威慑恶意侵权行为。该案打破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失衡局面,为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提供了审理参考,明确了对情节恶劣侵权行为的追责导向,引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助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七 赵某与吴某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申请了“两边花”和“围裙花”美术作品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赵某认为吴某在某网店销售的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服饰上使用了与案涉两幅美术作品高度一致的图案,故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审理过程中查阅六盘水民间美术的历史资料来看,赵某主张的“两边花”“围裙花”图案系贵州水城布依族刺绣传统纹样,该刺绣纹样常以剪纸为底稿进行创作,通过不同色彩、不同图案和线条的相互搭配,成为颜色各异,但风格基本一致,能够表达不同情感的布依族特色纹饰,也形成少数民族独有传统刺绣纹样的公共文化。本案中,原告、被告均使用来源于生活中的图案,通过不同色彩和线条的选择及搭配,形成风格基本一致,但色彩和形状不一的图样,这正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体现,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传统纹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可采用“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步审查法。首先进行文化溯源,审查涉案图案是否源于公有领域的传统范式;其次重点审查创作轨迹,主张权利者应当提供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其贡献了区别于传统表达的个性化智力成果;最后在公共利益层面进行权衡,兼顾激励个人创新与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垄断。若主张权利者仅对传统元素进行简单组合或色彩调整,其著作权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案例八 邓某某与曾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邓某某是“某某某邓凳面”品牌的商标权利人,该品牌自2019年创立,已在全国开设数十家门店,入选大众点评必吃榜,获得央视报道,在重庆小面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曾某某曾在邓某某处作为学员接受技术培训,双方明确约定只教授技术、不授权品牌,但曾某某培训结束后在贵阳本地先后开设三家重庆小面面馆,使用“某某某凳凳面”的字样作为店名,且店面的装修装潢与邓某某经营店铺几乎一致。邓某某的工作人员询问曾某某相关情况,曾某某回应“新店开张,蹭一下名气”“以xxx的学员为荣”“会主动维护xxx权益”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曾经在邓某某处学习重庆小面技术,在明知如欲使用相关品牌需要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仍全盘照搬邓某某所开设店铺的店招、装潢、文案、碗筷、员工围裙等元素,且将邓某某的商标仅改动一字便直接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邓某某的品牌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又因曾某某曾为邓某某学员,明知商标及装潢的存在仍恶意模仿,在邓某某警告后既回复“蹭一下名气”,又继续新设店铺,属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其恶意攀附行为。
【典型意义】
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共同责任。法律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诚实守信的经营秩序。知识产权保护没有侥幸,妄图不劳而获“蹭名气”终会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九 贵州首例“凯里红酸汤”地理标志产品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凯里红酸汤”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贵州省特色饮食文化价值。2025年3月,黔东南州凯里红酸汤产业发展协会起诉重庆某食品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标注“凯里红酸汤”字样的产品。为妥善处理此案,法院跨省赴某食品公司所在地实地调查,向其释明“凯里红酸汤”属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受法律保护以及对其侵权的法律后果,并发出《先行停止侵权提醒书》。某食品公司认可存在侵权行为,承诺立即停止侵权。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围绕如何提升产业附加值,组织双方就“凯里红酸汤”产业合作开展调解,最终促成两地企业达成民事调解,并签订涵盖销售推广、菜品研发等领域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侵权纠纷转化为跨区域产业协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方面,法院主动跨省纾困,通过调解明晰地理标志权利边界,并以“提醒书+释法”方式柔性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既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又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另一方面,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主动对接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将个案调解与产业链协同发展深度融合,促成黔渝企业从“侵权对立”转向“合作共赢”,为跨区域产业协作提供司法样本,生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十 贵州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贵州某钢铁公司是以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利用、销售为主的生产企业,其与无锡某环保公司签订以通过超低排放验收为交付标准的除尘系统改造合同,然而工程完工后发现设备出现肉眼可见的烟尘外溢,不仅无法通过验收,还引发了环境污染问题,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即将停滞。贵州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立案阶段紧急提交申请,请求立即启动司法鉴定固定问题原因,以便修复整改,避免企业陷入停产困境。法院还了解到,贵州某钢铁公司是地区重点企业,多年入选贵州民营企业百强,现该企业千余名职工面临失业,同时企业还面临上下游产业链受到冲击、产生巨额违约责任等风险。对此,法院在该案立案送达阶段,即迅速组织现场勘验,同步启动问题原因及参与度司法鉴定,最终成功引导双方锁定烟尘外溢的核心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协商、达成调解,随后贵州某公司主动支付了剩余合同价款。该案从紧急立案到矛盾妥善化解仅历时一个月,烟尘外溢问题得以整改修复,企业随之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高效便捷立案、迅速找准症结、妥善化解矛盾,历时一月快立、快审,为民营企业从时间、经济“双重消耗”状态中纾困解难,从濒临停产到顺利经营,实现企业发展“一键重启”,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司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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