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南宁市举行广西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新闻发布会,发布广西种业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月奎在会上介绍广西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工作情况并回答提问。

近年来,广西法院聚焦国家种业振兴、粮食安全与广西现代特色农业强区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不断强化种质资源和品种权益保护,依法严格保护品种权人利益,引导良种创新与培育,推动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严厉打击种业侵权假冒行为,对种子选育、繁殖、进口、加工、销售实施全链条监管,净化种业市场环境。2025年,自治区高院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搭建广西知识产权数智化协同保护机制,首创“侵权风险测评+纠纷多元化解+质量技术赋能”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为面向东盟开放、加强种业知识产权跨境合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当前,广西种业侵权主要呈现网络销售隐蔽、侵权苗木同质化、套牌侵权规模化、农户维权能力弱等特点。针对这些堵点难点问题,广西法院不断创新规则适用,在审理“金都百香3号”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依法适用名称推定规则,在审理“砂糖灯笼橘”案件中准确界定合法“自繁自用”的行为边界,统一裁判尺度,降低维权难度。加大惩戒力度,在审理“多优26”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信息的证据效力,裁量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全链条保护,在审理“绿稻Q7”水稻种子案件中压实种子生产、销售、引种全链条责任,严惩违规引种销售行为,守护农户生产利益和种业质量安全。
立足广西特色农业优势,广西法院聚焦茉莉花、六堡茶、芒果等特色产业,构建全链条、全方位、跨区域保护体系,打造特色司法服务品牌。自治区高院在审理“钦果9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加强司法行政协同联动,促成品种权人与品种推广企业达成和解,实现育种和推广互利共赢。梧州市两级人民法院成立“茶船古道”法律服务团,横州市人民法院校椅人民法庭打造“茉莉法庭”特色品牌,百色市两级人民法院围绕 “百色芒果”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以精准司法服务助力特色种业提质增效,以法治力量护航种业创新。
广西种业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优26”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知民初48号
案情简介
华某公司、高某星是“多优26”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共同品种权人。四川益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多优26”繁殖“天贵99”玉米种子,华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川益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南宁中院认定四川益某公司侵权成立,并根据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生产经营备案查询系统所显示四川益某公司备案登记的生产销售数量等信息,判决四川益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四川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又无可参照的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情况下,采信确认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信息的证据效力,以当事人自行备案登记的生产销售数量作为确定侵权损失赔偿数额的裁量依据,有效解决品种权人举证难的问题。同时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获评农业农村部“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钦果9号”百香果植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桂民终74号
案情简介
“钦果9号”(曾用名“钦蜜9号”)由广西某科学院与钦某公司联合选育,2024年4月获授权公告。该品种权申报期间,诚某公司等提出权属异议。2022年2月,钦某公司与诚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诚某公司协助品种权申请并撤回异议,钦某公司以普通实施许可方式授权诚某公司生产销售种苗。后双方就协议履行等问题产生分歧。诚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00万元;钦某公司反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判令诚某公司销毁相关繁殖材料。本案诉讼期间,钦某公司就案涉品种侵权问题对诚某公司提起另案侵权诉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坚持“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审判思路,促成双方签订和解方案,确认解除案涉合同,双方另行签订《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协议》,诚某公司限期销毁未授权繁殖材料并撤回品种无效宣告申请,关联侵权案件同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钦果9号”是广西自主选育的黄金百香果突破性新品种,凭借产量高、品质优、适应性强等优势,在全国百香果产业的市场认可度和经济价值极高。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种业振兴、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强化本土优质品种权益保护,创新“司法+行政+行业”多元解纷模式,一揽子化解品种权许可及关联侵权纠纷,实现为从育种研发到市场推广的全链条司法护航,有效激发育种民营企业种业创新的积极性,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金都百香3号”西番莲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桂01知民初18号
案情简介
百某公司系“金都百香3号”西番莲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人。灵山县某果苗场、周某在抖音及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名称为“金都3号百香果苗”及“金都3号”的果苗。百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灵山县某果苗场、周某未经其授权许可,生产、销售上述果苗,侵害“金都百香3号”的植物新品种权。灵山县某果苗场、周某辩称,百某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存在严重瑕疵,无法确认被诉侵权果苗与案涉品种具有同一性。法院判决认为,虽百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因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且缺少对照样品来源的证据链,不具有证据效力,但灵山县某果苗场所销售被诉侵权果苗的名称与案涉品种名称相同,在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两者不是同一品种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可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认定构成侵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如何举证证明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同一性,一直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中权利人的维权难点。本案依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行为人销售的被诉种苗名称与案涉品种相同,而行为人又未能举证证明两者不一致的情形下,推定被诉种苗属于案涉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有效解决品种权人维权中品种同一性鉴定难、成本高等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保护效能。
案例四 “绿稻Q7”品种侵权赔偿追偿权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14民终205号
案情简介
“绿稻Q7”是湖北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绿某公司2020年向广西农业农村厅备案,作为桂南稻作区晚稻引种种植,但广西不属于该品种审定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绿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皓某公司名义,委托苏某桂销售已经包装好的案涉种子,而绿某公司供应的种子包装袋上注明的审定编号与绿某公司引种备案登记不一致,种子包装袋上亦未标注适宜广西种植的区域和季节。苏某桂将案涉种子销售给崇左市宁明县农户,因水稻不正常抽穗造成经济损失,农户向苏某桂要求赔偿,苏某桂赔偿农户相应损失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绿某公司等赔偿其代偿的农户损失等费用。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种子包装袋标注信息与引种备案登记信息不符,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关于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及终端销售地应在适宜区域内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决皓某公司、绿某公司作为案涉种子的引种者及出售者,应对其不当引种销售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对遏制虚假标注、跨不适宜种植区域违规销售等行为,具有较好的惩治和社会指引作用。种子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是品种知识产权和种植安全的重要信息,法院明确引种公司应出售与当地备案编号一致的种子,确保品种性能与种植环境相匹配,打破“农户自担种植风险”的片面认知。本案判决同时提醒种子销售企业摒弃“重销售、轻审核”的观念,契合种业治理中强化全链条监管、打击虚假标注的要求,有力保障农民种植利益与粮食生产安全。
案例五 “砂糖灯笼橘”柑橘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1知民初99号
案情简介
“砂糖灯笼橘”是广西某科学院培育的柑橘新品种,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江某公司经受让获得“砂糖灯笼橘”植物新品种权。江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饶某全在抖音APP上对外宣传、售卖“砂糖灯笼橘”果苗的行为,对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起诉请求饶某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饶某全辩称其属于自产自用,不构成侵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被诉侵权苗木与江某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近似或相同品种。根据江某公司提交的取证公证书记载,饶某全与江某公司代理人签订订购合同书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的行为已明显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围,饶某全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案涉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案涉植物新品种权,判决饶某全停止侵权,并赔偿江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种业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服务特色农业发展的示范性判决。法院准确限定“农民自繁自用”抗辩的适用范围,认定被告对外签订合同销售侵权苗木的行为已超出自繁自用边界,构成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侵权。判决有力警示市场主体不得滥用法定抗辩条款规避责任,防止以“农民自繁自用”之名行侵权之实,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特色果树种业是广西优势产业,本案为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有助于推动柑橘等特色品种的产业化健康发展,为“十五五”时期种业振兴行动筑牢法治根基。
案例六 广西某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蒙山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案件移送函》(蒙农案移〔2025〕1号),线索反映广西某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蒙山县农业农村局已对案涉种子抽样检验并确认质量不达标。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两个批次“美香两优晶丝”水稻杂交种,发芽率分别仅为37%、33%,既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低于种子标签标注的80%,被依法认定为劣种子。2025年4月8日,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案涉劣种子总数量189.5千克,其中已销售180千克,库存9.5千克,案涉货值金额8338元,违法所得79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相关规定,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罚款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严守粮食安全底线的标志性执法案例。案涉水稻种子发芽率远低于国家标准及标注值,被依法认定为劣种子,执法部门据此从严查处并处以高额罚款,对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警示种业企业必须严控质量关,不得以劣充优。广西正全面推进现代特色农业强区建设,本案为筑牢水稻种植安全法治屏障、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提供了坚实保障,推动种业市场秩序持续净化,彰显农业农村部门严查种子质量、守护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七 某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芋头种子案
注: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5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抖音商城店铺“广丫头荔浦芋头种植合作社”购买的芋头种苗无标签,商家涉嫌销售假种子,并附相关投诉材料。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抖音商城店铺“广丫头荔浦芋头种植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为平南某好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的芋头种苗仅附带《芋头种植说明书》,未按规定粘贴种子标签。2025年4月15日立案调查后核实,当事人销售经营的无标签荔浦芋头种子属于假种子,违法所得700.27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种植业)》第一章第一节序号4的规定,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27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700.27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强化种业市场全链条监管、护航广西特色产业发展的典型执法实践。针对网络平台销售无标签种子的新型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及时回应群众投诉,精准认定无标签种子属假种子,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力打击了线上售种乱象,警示电商经营者必须依法附具种子标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种子安全。本案为规范特色农产品种苗网络销售秩序、守护区域品牌价值提供了执法样本,助力构建数字经济的种业市场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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