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财办建〔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区域优势产业,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强化中小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专利转化实施导向,聚焦对后续转化运用的支持。
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中央明确目标任务,推动数据集成共享,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做好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创造实施条件。
三是目标导向,绩效奖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先行启动实施,加强经验总结和绩效评估;中央财政按年度分批次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绩效奖补,支持有关省份进一步深化工作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的时间,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具体绩效指标如下:
1.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2.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3.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
4.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
5.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
二、工作内容
(一)地方开展工作。
有关省份要聚焦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高校院所,依托相关产业集聚的城市或产业园区,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及相关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发挥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现有的平台、机构、基金、重点城市等作用,开展以下工作:
1.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一是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沉睡专利”,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二是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加大专利技术许可力度,通过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
2.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一是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依托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围绕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二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三是创新专利转让运用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提高专利转化效率。针对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和合作研发对象,积极开展专利池构建、转让许可等活动,做好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二次开发。
3.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一是加强政策联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调整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更大力度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在省、市、产业园区等不同层面,做好与现有科技、金融、税收、中小企业等政策衔接。对于积极参与有关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安排、奖项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强化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有关中小企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面向产业集群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等新模式;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
(二)中央支持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1.扩大数据开放。国家知识产权局利用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建立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数据和专利产品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支持有关省份客观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异常转让、许可数据进行监控评价,及时向有关省份反馈。
2.提供绿色通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有关省份建立涉及中小企业相关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效率,推动有关业务受理窗口向产业集聚区域延伸。
3.给予资金奖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方案完善、措施得当、工作推进有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省份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予以奖补。有关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深入推进工作实施,聚焦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两个重点环节,鼓励但不限于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方梳理、盘点、发布可转化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辅导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等;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应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三、工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以省为单位自愿编制为期三年的实施方案,测算有关指标,进一步明确三年总体目标、年度绩效目标、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由省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印发后即启动实施,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分解各项任务,加快工作落实。
(二)方案备案。2021年4月20日前,有关省份要将印发的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电子版附光盘)备案,未备案的省份不进行奖补。
(三)确定奖补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依据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每年上半年对有关省份专利转化实施绩效情况组织开展评价,于2021年—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奖补。期满后对三年实施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补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
2021年上半年启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扎实可行的省份,先给予0.5亿元启动资金,并根据2022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拨或扣回0.5亿元资金。对2022年、2023年奖补地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支持范围的省份中选择,并给予1亿元奖补资金。
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使用的具体指标、证明材料以及奖补名额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纳入知识产权有关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予以统筹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做好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专项计划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及时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专项计划顺利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有关省份要加强相关工作的资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保障工作实施的知识产权公共机构建设,打造一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专业工作队伍;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纳入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形成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监督管理。有关省份要堵住制度漏洞和套利空间,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指导企业用好专利产品备案系统,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绩效评价时,将对发生不良影响、出现套取补贴等异常行为的省份予以扣分,严重的取消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五)做好总结推广。有关省份要做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效果追踪,重点对专利实施效果、专利产品产值、带动就业人数等实施效果进行数据统计,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定期上报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力度。
特此通知。
附件:工作目标涉及指标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张洋
电话:010—61965361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吕律
电话:010—62083864
附件:
工作目标涉及指标说明
指标1
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其中涉及的专利指截至统计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1.受让方、被许可方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记载的地址为本省的中小微企业,且转让后为第一专利权人;
2.出让方、许可方专利权人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且为第一专利权人,含高等学校设立的研究院等,国有企业主要指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
3.专利权转移或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合格的。
成交金额指相关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时提交的真实有效合同记录的金额;实际到账金额以中小微企业支付的专利转让、许可费用计算,需要提供发票、收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
指标2
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其中涉及的专利指截至统计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1.出让方、许可方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记载的地址为本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且为第一专利权人,含高等学校设立的研究院等;
2.专利权转移或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合格的。
成交金额指相关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时提交的真实有效合同记录的金额;实际到账金额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收到的专利转让、许可费用计算,需要提供发票、收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
指标3
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
其中政策惠及的中小微企业数量是指:
1.指标1中的涉及中小微企业数量;
2.有关省份印发的实施方案中,所实施政策覆盖的中小微企业数量,相关政策需要直接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
营业收入、就业人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惠及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获得。
指标4
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
其中相关中小微企业指指标1中的中小微企业。
专利产品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发的专利产品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声明的产品,具体事宜将在系统完成开发后另行通知。
指标5
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
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项目数是指截至统计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合格的金额、项目数;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还可包括银保监会提供的专利质押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