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在直播带货、互联网及线下营销、医疗美容、保健品领域中的虚假宣传,开展违规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截至8月25日,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共结案428件,罚没款2483万余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北京銮钰臧合珠宝店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案
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某商场从事翡翠、和田玉等商品经营活动。为吸引消费者来店购物,自2023年2月1日至2月22日,当事人自制刮奖卡并开展了有奖销售活动。刮奖卡宣称普通会员首日开卡可享受7折及1-7星权益等内容;活动规则称“礼品券可随机产生等级会员,每1000张为一组,其中七星会员1张,五星会员10张,三星会员50张,一星会员100张,普通会员卡200张,其他为空”“公司全国门店共投放100组”“会员卡在我品牌全国门店均有效”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通过《加盟合作经营合同书》取得品牌授权,与品牌方是互相独立的经营主体且无相关会员卡互用协议,且当事人目前全国仅有涉案的一个店铺,不存在“公司全国门店”、无法保障“会员卡在我品牌全国门店均有效”。2023年2月1日前,当事人就已经以标签价格的7折销售商品;有奖促销活动中,当事人只印制了5万张刮奖卡,而非活动说明中的10万张,现场未发现普通会员、七星会员刮奖卡。当事人在开展即时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顾客兑奖享受优惠超过500元的行为,但从未公示顾客兑奖情况,未建立档案,未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无保存档案两年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2万元。
本案当事人以有奖销售名义,采用多种违法手段向消费者隐瞒真实的抽奖情况,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采用非法手段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优势,且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大、违法行为恶劣且社会危害性较大,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北京加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图片案
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酒富盛名酒水商贸”进行直播带货,售卖金六福并以五粮液作为赠品,展示的是市场价较高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普五52%vol、500ML浓香型“五粮液”白酒,而实际赠送的是市场价较低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尊耀”白酒,属于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行为。
当事人主播售卖“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 财富人生花开富贵礼盒”商品时宣称限量发行不超过1000盒等话术不属实。
当事人售卖“茅乡名家名作酒 梅兰竹菊一箱4瓶”商品时存在多次故意用酒瓶、手指遮挡“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中的“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或“保健酒业”字样,只显露厂家名称为“贵州茅台酒厂”,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款酒为贵州茅台酒厂生产,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还宣称“该酒极具收藏价值,全球限量发行19999套”等宣传用语,该话术不属实,该款酒并非全球限量发行19999套。
在售卖山西杏花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奖1915”商品时,主播称“该酒在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中获得金奖”不属实,该酒并不是在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中获得金奖的酒。
再查,消费者在当事人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酒富盛名酒水商贸”直播带货中下单后,当事人员工添加客户微信,并采用文字或者图片的方式推送相关白酒或红酒的营销信息群发给客户,从直播带货营销转为微信营销。在2022年12月1日微信营销过程中,群发给客户的文字、图片宣称:五粮液财富人生酒“年销售量突破2亿”。当事人宣称的销量没有事实依据。
又查,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运营“酒富盛名酒水商贸”期间,上传宣传短视频,视频中当事人主播称“自己是做酒的,线上线下都有的在做,今天我带大家看一眼我的线下门店”,然后向大家展示了一家线下实体店并介绍了该实体店的各种高端酒水。经核实,该线下实体店并非当事人所有。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5万元。
目前,网络直播带货作为市场销售经营活动的新形式发展方兴未艾,但是伴随直播带货经营活动的快速发展,部分主播虚构事实、夸大数据,通过虚构剧情、演绎话题等方式对商品功能功效、服务效果等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维护了直播带货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让消费者放心的直播带货网络市场环境和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
北京云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通过直播推广销售葛根桑椹小罐膏等产品。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表述“天猫一盒200元,现在活动价99元3盒,明天再来、后天再来都找不到这个价格,今天不买,明天后天以后都不会有这个价格了”。实际查明,当事人销售葛根桑椹小罐膏价格为99.9元/3盒,2023年2月20日后,销售价格为99元/3盒,直播中的宣传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直播中宣称的“云南白药葛根桑椹小罐膏具有美容美颜,对熬夜、口臭、掉发、喝酒都有效,养肝、应酬酒局,喝酒前半小时去喝,给肝上了一层保护锁,喝酒不伤肝”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部分经营者通过先调高产品售价再降价的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极力渲染宣传效果,虚构原价来夸大促销力度。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同行业从业者,进一步规范了直播经营行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车欢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主营业务为二手车买卖中介服务,当事人所售卖的某车辆宣称“过户次数0次”和“外观无瑕疵”的内容,经核查,实际该车已经过户1次,且外观有明显划痕。当事人所售卖的某车辆宣称“249项标准车辆检测报告”中显示该车“无重大事故”,经核查,该车2018年7月21日有出险记录,维修项目包括右前纵梁钣金,属于重大事故车。另一售卖车辆“249项标准车辆检测报告”中“重大事故排查”项目显示“车体骨架结构无变形、无扭曲、无更换、无烧焊、无褶皱;无火烧痕迹,无水泡痕迹”,经核查,该车前桥有大面积烧焊。
当事人官网上对于其平台卖车流程,有“卖给个人价格高,直接卖给个人买家,最高多卖20%”的宣传内容,并配有相应图文;在“人人问答”部分“Q1人人车怎么帮我卖车”中有“我们只将您的爱车卖给真实买家”等宣传内容,旨在宣传其卖车流程没有中间环节,卖车价格高,而在实际运营中存在车辆由当事人评估师购买情况,并没有卖给上述宣传中所称的“个人买家”“真实买家”。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存在管理不当、虚假宣传等问题,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不良社会影响,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有效遏制了二手车交易平台存在的虚假宣传等问题,震慑了不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查看更多知识产权精彩内容,请浏览知产财经官网:www.ipeconom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