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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销售短视频平台“刷量”商品,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12-13 18:13来源于 新京报
该案中,虽然行为人实施的“刷量”行为尚未完成,但二审法院在分析了平台进行维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指出一审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损害”认定有误,进而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认定被诉网站上销售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刷量”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侵权人承担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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