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指出,2021年1月,江苏省法院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基地。以该基地设立为契机,苏州市中院对涉数字经济新型法律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出台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工作意见,开展“数字经济 苏知护航”行动,有效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司法需求。
过去一年,全市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108件,其中技术类案件1159件。3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起案件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基层法院增至8家,密集度居全国法院前列。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强化全链条保护措施。
苏州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01 进出小区强制刷脸侵犯业主人格权益——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某物业公司将小区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验证,并要求业主限期完成信息录入。业主张某认为此举存在隐私泄露风险,未办理信息录入,导致其无法正常出入小区,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张某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表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改造征求了小区业主意见,除张某外,其他业主均同意。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向物业公司释明业主有权拒绝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物业公司的做法有违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物业公司遂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妥当之处,增设了刷卡验证方式。张某随即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小区创新管理模式,借助人脸识别技术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使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但是,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被非法收集、违法处理,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这要求我们在拥抱科技创新的同时,强化对人脸信息的保护。本案中,法院依照民法典确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物业公司释法析理,使物业公司认识到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为业主增设了刷卡验证方式,既有效维护了业主的人格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物业公司在尊重业主人格权益的基础上,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该案入选省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联合发布的首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十大典型案例,并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1+1》《新闻直播间》等报道。
02 祖母因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撤销房产赠与——袁某英诉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基本案情
袁某英的老宅被拆迁,同孙女乐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三套房产全部归孙女乐某所有,乐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屋供袁某英居住并承担对袁某英的赡养义务。乐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袁某英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后孙女乐某将承租人王某诉至法院,并追加祖母袁某英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搬出。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袁某英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后袁某英起诉乐某,要求撤销对其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袁某英将自己的拆迁份额赠与被告乐某的前提是乐某对其进行赡养,但乐某在明知袁某英系将租金用于贴补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提起返还财产诉讼,表明乐某未尽赡养义务。同时,乐某的行为与尊敬长辈、与人为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故法院判决撤销袁某英对乐某的赠与。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能跪乳,为人更应饮水思源懂得感恩。本案依法撤销祖母赠与孙女的拆迁份额,既尊重和保护了祖母的良善本性,又谴责了孙女罔顾亲情、不讲诚信的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实现了法理与常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入选省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03 租车平台未尽到风险控制义务应对出租车辆所涉交通事故担责——李某芳等诉神州汽车公司、安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租车人驾驶互联网租车平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租车平台是否合理履行风险控制义务,认定其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租车平台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安某于2020年1月6日取得驾驶证,实习期至2021年1月5日。2020年3月16日,安某通过被告神州租车公司的租车APP租赁案涉车辆。租车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享受神州租车网站公示的相关保险保障,而根据租车APP和官网公示内容,用户在承租期间发生事故的,可享有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但该车实际投保的额度仅5万元。2020年3月18日,安某在高速公路上独自驾驶案涉车辆将严某四撞倒,严某四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四近亲属李某芳等遂诉至法院,要求安某、神州租车公司等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神州租车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9881.17元。神州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首先,神州租车公司未按约足额购买保险,应在未足额购买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次,神州租车公司明知安某尚在实习期,亦能实时掌握行驶轨迹,应当预见其违规上高速公路驾驶的风险,却既未予以必要的安全提示,亦未采取必要的手段纠正违规驾驶行为。故二审法院认定,神州租车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及前述15万元以外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改判神州租车公司赔偿306587.44元。
典型意义
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需及时予以规范引导。本案中,法院根据共享汽车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认定其提示说明、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范围,划分了租车平台与用户对事故的责任。同时,对平台企业未足额购买所承诺额度保险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在其承诺而未履行的投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使受害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也有助于平台强化安全意识、规则意识,以更加优质的服务为用户出行提供便利,促进共享汽车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本案二审判决书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04 将专职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江某传诉益大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综合考察考勤、工资发放等实质性管理因素,从而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用人单位仅以新业态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益大家公司是“饿了么”站点运营商,经该公司一站点负责人纽某鹏招聘,原告江某传在“饿了么”的APP平台进行了注册,并且只在该平台接单送外卖。江某传日常工作由站长安排管理,工作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并由益大家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后站长以江某传拒绝接单、超时配送等为由要求其离职。因与益大家公司沟通无果,江某传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益大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江某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益大家公司提交了《配送服务承揽协议》,协议约定:“江某传委托益大家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同时外卖配送服务由江某传承揽……”
处理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江某传与益大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益大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协议虽约定江某传须成立个体工商户才能“承揽”外卖配送服务,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益大家公司招聘江某传在其站点工作,负责管理的站长系该公司员工,江某传工资亦由该公司逐月考核发放,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亦对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其签订“承揽协议”,试图通过建立所谓的合作关系规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对此法院不拘泥于书面协议内容,而是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从劳动者入职、出勤、接单、薪资等环节考察公司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情况,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既充分保障了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也为平台用工、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05 对恶意抢注、囤积近似商标的“傍名牌”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大自然公司诉福建大自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近似注册商标被行政或司法程序宣告无效后,侵权行为人仍继续恶意抢注、囤积大量其他近似商标,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大自然”、“Nature”“ ”等注册商标是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2017年以来,被告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自然公司)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大自然”的文字,而且将公司网站域名注册为“naturemxj.com”,并在其地板产品和宣传中使用“ ”“ ”等标识。被告还通过中华地板网等平台招商,47家经销商覆盖全国。
福建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良名下的“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北京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后,同一天内又在37个商品类别上抢注了“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截至本案起诉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周某良已申请注册了“大自然XX家”系列商标50余件,其中与地板有关的12件。大自然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建大自然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1500万元。
处理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大自然公司生产、销售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其在地板包装、对外宣传上使用的“ ”“ ”等标识与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 ”等商标构成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福建大自然公司将naturemxj.com注册为域名并用于宣传被诉侵权产品,将“大自然”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在近似商标被认定无效后,继续恶意囤积大量其他近似商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扩大侵权规模,属于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支持原告1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妨碍了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应坚决予以制止。本案中,法院确定了特许经营方式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将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进而作出国内地板行业知识产权最高判赔额的裁判,为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难”“赔偿低”等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法院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地板行业互联网平台发送了司法建议,商标局对福建大自然公司违法注册和囤积商标行为进行了处理。
06 破产重整助百年老店涅槃重生——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要旨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实现重整竞价程序公开透明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可以在重整投资人招募环节借鉴“假马竞标”规则,以意向投资人作为兜底投资人,以其提出的兜底价格作为重整投资人资格公开拍卖的起拍价。在流拍的情况下,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由兜底投资人以兜底价格出资参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乾生元,始创于1781年,原名“费萃泰”,以生产松子枣泥麻饼蜚声海内外,1881年更名为“乾生元”。2000年,由乾生元食品厂转制而来的民营企业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成立,被商务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掌握的“乾生元枣泥麻饼制作技艺”被列为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因资金链断裂,2018年该公司停产,机器设备及知名商标均用于抵债。2020年10月,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及时指导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市面上乾生元门店均为商标受让人依托商标开展经营,一旦公司宣告破产,老字号也将随之消亡。于是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与此前受让乾生元核心食品类商标的所有权人某互联网数据公司积极沟通,告知其商标只有与老字号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动员其作为兜底投资人参与重整,并通过公开招募,借鉴假马竞标规则,以“兜底投资人+竞拍投资人”资格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由兜底投资人承诺出资,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2021年4月20日,法院裁定对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进行重整,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5月20日,破产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高票通过。6月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中华老字号企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擦亮“江南文化”品牌的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老字号企业未能紧跟时代步伐,逐渐陷入经营困境。本案中,通过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引入互联网企业作为兜底投资人,发挥投资人擅长组织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优势,实现了传统技艺与现代营销手段的有机融合。短短49天,有着厚重历史积淀的乾生元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该案被《人民法院报》《江苏经济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07 适用埃塞俄比亚法跨国股权纠纷判决获国外行政部门认可和执行——新洲际贸易公司诉王某跨国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跨国股权纠纷中,诉讼请求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事项,属于法人属人法适用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目标公司登记地法律。目标公司登记地在外国的,人民法院应准确查明并适用该国相关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为拓展境外钢材市场,案外人蒋某等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原告新洲际贸易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某钢铁公司。鉴于埃塞俄比亚给予在该国公司持股的外国自然人免于办理签证的便利,故投资人与在当地负责经营管理的被告王某约定:钢铁公司名义上由王某与新洲际贸易公司共同作为登记注册的股东,但实际上全部股权均属于新洲际贸易公司所有;王某同意为新洲际贸易公司代持股权,如新洲际贸易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其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就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适用中国法律。2019年2月,新洲际贸易公司决定将王某的代持股权全部变更至新洲际贸易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故新洲际贸易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无偿转让股权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新洲际贸易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王某与新洲际贸易公司之间对钢铁公司的股权存在代持合意,其应当按照约定返还股权。但新洲际贸易公司要求王某配合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涉及公司股东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适用钢铁公司登记地的埃塞俄比亚法律。法院遂委托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本案所涉的埃塞俄比亚有关法律进行查询并出具咨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查明、适用《埃塞俄比亚1960年商法典》相关规定,得出了判令王某限期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会因违反埃塞俄比亚当地法律规定而无法履行的结论。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新洲际贸易公司即将生效判决进行公证和认证,并将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文件一并提交埃塞俄比亚投资局。2021年8月,埃塞俄比亚投资局接受某贸易公司的申请,将王某在钢铁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新洲际贸易公司名下。
典型意义
外国法查明难、适用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痛点难点问题。准确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对于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保障我国投资人海外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作用,委托涉外商事领域的专家对案涉埃塞俄比亚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明,并据此正确分析待用条款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最终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有力维护了我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权益。本案判决得到了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的直接认可与执行,反映出我国法院的裁判正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本案同时入选2021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和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08 无证开展危废处置并超标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鼎鸿公司、陈某鑫等污染环境罪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超标排污的,应按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若其具有一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可根据排污超标程度相对较低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鑫、陈某平经营被告单位鼎鸿公司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亦未接通污水处理厂的情况下,擅自接收并处置废蚀刻液,并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至雨水沟,最终流入大运河。被告人钱某春、张某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资质,且明知被告单位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向被告单位非法出售废蚀刻液。被告人申某华明知钱某春、张某高无转移危险废物相关资质,仍帮助二人运输废蚀刻液至被告单位。
经鉴定,涉案废蚀刻液为HW22含铜废物,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两种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待排池水样含铜量为0.655mg/L,雨水排放口积存水含铜量为0.614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铜一级标准值0.5mg/L。待排池水样化学需氧量为(COD)106,超过(COD)一级标准最高限值100。
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向被告单位、被告人提起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遂足额交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85万余元,并经环保部门督促、指导,被告单位将尚未处置的废蚀刻液依规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处理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鑫、陈某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钱某春、张某高、申某华非法提供、运输蚀刻液的行为与被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强调“要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统一起来,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条件。”本案中,法院坚决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明确必须取得经营许可、符合环评要求才能从事危废处置工作,否则即便具有一定的危废处置能力,仍属非法处置。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所排污水超标程度相对较低、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残留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该案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09 违法行政行为所涉当事人不合法利益不予赔偿——某家具厂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政府针对企业实施的强制关停行为虽被法院确认违法,但如果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相关“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具厂设立于2009年,其所从事的家具制造活动属于环评审批项目,但该厂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其厂房亦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2018年9月,在“散乱污”企业(作坊)淘汰整治行动中,被告某镇政府对家具厂采取了断电等强制措施,相关强制措施在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家具厂后向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镇政府赔偿厂房、存量订单及停产停业等损失,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家具厂不服,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处理结果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具厂诉讼请求,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镇政府所实施的关停措施虽被确认违法,但家具厂的厂房无法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其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开展的经营行为亦违反禁止性规定,相关经营性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家具厂所主张的损失均不属于合法权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审判的价值在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与本案相关的前一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责,确认相关强制措施违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所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若对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的利益进行了“保护”,实则有损公共利益。本案中,法院依法界定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边界,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对于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有利于督促引导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项目规划、环境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0 虚构债务主张优先分配执行款构成拒执罪——丁某杨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并以其财产为虚假债务设定担保,由他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张对该财产优先受偿,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等以互为保证人的方式分别向银行借款。因到期未足额还款,丁某杨、庞某明分别被银行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两金融借款案审理期间,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串通亲属虚构借款事实,以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进行公证。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杨、庞某明等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裁定拍卖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两处房产。其亲属遂以虚构的借款关系在异地法院取得了生效判决,并持判决要求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致使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经调查确认,丁某杨、庞某明等与亲属的“借款”在经过二十余次流转后,又回到了出借人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遂对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的规避执行行为作出了总计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以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妨碍判决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执行是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近年来,以虚假诉讼方式规避执行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2021年3月,苏州法院联合政法委、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本案就是专项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实现了拒执罪线索快移,案件快侦、快诉和快审,对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八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