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浙8601民初731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07号
【裁判要旨】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正在进入数据与算法驱动新阶段。平台运行的技术逻辑、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在于大模型和算法推荐,数据作为算法机制的源动力,其准确性和可识别性直接影响大模型训练和算法推送的效果,对平台正常、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计算机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干扰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骗取短视频平台流量分配,妨碍、破坏了平台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推荐理由】
当前,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新经济系统,促进商业模式新变革,其中,数据是算法赋能平台经济正常运行之基石。本案涉及虚构数据刷量引流行为的定性问题。区别于以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规制刷量行为,本案判决从平台、算法、数据的融合治理视角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规制路径,为解决平台算法价值导向存在偏差、优质内容呈现不足现象提供司法对策,以规则之治推动“优质内容+原始热度+真实互动”的数字文明建设。本案入选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案情介绍】
二原告为抖音APP的共同经营者。三被告共同推广、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用户在手机上登录抖竹和抖音账号后,设置任务、下达指令,移动端就能够自动打开抖音并自动实施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等系列指定动作,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的目标。二原告认为,三被告的抖竹软件模拟真人行为规律,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虚假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抖音平台,形成算法推荐机制下的短视频的分享、互动、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该种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应予保护。
一方面,被诉行为干扰了抖音产品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抖音平台本质上是人工智能算法平台,短视频的播放量、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会直接影响数据模型的建立,而抖竹软件通过机器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等,影响了抖音平台对于真实数据的采集,改变和突破正常的算法推荐结果,干扰了抖音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被诉行为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抖竹软件自动控制“抖音”账号,实现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万能引流等功能,干扰抖音平台短视频算法推送机制,直接影响抖音以真实用户反馈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使抖音用户对虚构点击互动短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认可度形成虚假认知,削弱用户推送精准度,骗取抖音平台更多的流量分配,破坏抖音产品短视频生态环境和商业推广体系,实质妨碍、破坏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行,会使抖音产品的用户粘性下降,减损抖音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损害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
综上,被诉抖竹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虚构数据、引流刷量的行为,会对抖音平台的数据大模型建立产生不利影响,干扰抖音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用户体验,且三被告意图依附于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市场优势,故意开发运营抖竹软件,对他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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