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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假冒包装袋,为何不单独定标识罪而以假冒商标共犯追责?

2026-09-20 10:25来源于 检察日报
 “海螺”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注册在第19类水泥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存续状态。2022年7月起,周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陈某、崔某印制带有“海螺”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后雇用周某乙等人灌入其他品牌的散装水泥后对外出售。2024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于次月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大量销售单据,周某甲等人当场供认违法行为,彼时公安机关尚未立案。2024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通知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周某甲主动提供经营场所内的全部纸质送货凭证,经初步统计销售金额达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对周某甲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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