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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宣传、装潢使用“大鱼海棠”,法院:故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7-20 09:13来源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影视剧著作权人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剧IP享有商品化权益。本案充分考虑影视剧名称作为承载影视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素,是影视剧的核心资产之一,将与影视剧已形成稳定对应联系的影视剧名称,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有效扩大商品名称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对影视剧的经营利益。本案对未经许可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影视剧名称,攀流量“搭便车”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有效制止无偿获取他人经营成果的行为,有助于保护影视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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