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程程 知产财经全媒体
5月10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约谈拼多多,指出了拼多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商品质量问题;二是假冒侵权问题;三是强制取消订单;四是虚假发货问题;五是售后服务问题;六是砍价拉新问题。
当晚,拼多多美股重挫9.11%,最终收报于121.6美元,总市值为1524亿美元。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拼多多一夜间市值蒸发152.7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79.5亿元。
拼多多表示,将根据上海市消保委的要求,对其相关的业务进行自查与整肃,并将于近日向消保委递交整改报告。
屡禁不止,拼多多成“假货多”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拼多多第一次因商品质量、假冒侵权等问题被约谈。
2018年,拼多多曾身陷“山寨门”事件,其平台存在大量与海信、小米、创维、三星等品牌极其相似的产品在售,假冒伪劣产品在平台内大肆流通。著名作家“童话大王”郑渊洁则在个人实名认证微博喊话拼多多,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皮皮鲁系列盗版书籍并关闭相关售卖店铺。2018年8月2日,赴美上市仅仅一周的拼多多便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网监司等职能部门要求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审核,积极配合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在打击假冒侵权方面,盗版书似乎一直是无法解决的痛点。2019年,拼多多曾与中国出版协会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宣布打击盗版图书。然而,“全力打击”盗版图书一年多后,拼多多却成为了盗版书的温床。
3月1日,《中国医药报》发布文章《三问拼多多:电商平台已然成为制假售假“法外之地”?》,其中提到,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对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销售《2020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南》系列图书的23家店铺进行了抽检。经查,所有店铺均存在严重制假售假行为,其中有21家售卖盗版纸质书籍,两家售卖图书电子扫描件。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表示,针对前述事宜,其委托代理律所于2020年12月18日-20日分别通过线下邮寄及线上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拼多多平台多次致送了律师函,并明确告知具体侵权产品内容、店铺名称、侵权链接等信息,要求拼多多平台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并与医药科技出版社进行有效联系,但迟迟未收到任何主动回复。无奈之下,只得通过个人关系找到拼多多相关部门负责人,经过进一步协商,拼多多平台方才删除侵权链接,但此时距离律师函送达已经过去16日。
此外,知名科学科普博主“无穷小亮”、中南博集天卷等多名作家和多家出版社也曾发声表示,其策划出版的畅销作品在拼多多上皆有盗版在售。
知产财经在黑猫投诉平台搜索与拼多多有关词条时发现,截至5月10日,拼多多共计收到投诉23.8万件,其中与拼多多虚假宣传、盗版侵权有关的投诉接近4万件。据黑猫投诉平台数据,截至2021年3月底,黑猫投诉平台累计收到拼多多21万余单投诉,成为平台投诉量最多的商家。3月拼多多有效投诉16000余单,零回复。投诉主要涉及平台活动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
另据不完全统计,裁判文书网中与拼多多售盗版书相关的判决书达12500多篇,涉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共计2268篇,涉及著作权和侵权纠纷1934篇。企查查资料显示拼多多涉及著作权权属纠纷的裁判文书共计940篇。
对于图书行业来说,拼多多在让更多网络用户成为读书人的同时,也让昔日潜藏于地下的灰色产业链浮出了水面。一些正盗难分、出版社可疑、内容东拼西凑的书,如今终于找到了便捷的倾销之地。
拼多多何时变成“真多多”
3月31日,拼多多正式启动了“多多读书月”活动,联合中信出版社、知识出版社、青岛出版社等30余家出版社及图书出版公司,针对社科、文艺、教辅等多个类目超过1000款图书进行百亿补贴。同时,4月5日,由国家反盗版形象大使郑渊洁授权的“童话大王旗舰店”在“多多读书月”期间正式入驻拼多多。
然而,盗版书仍在不少网络电商平台泛滥。4月26日,有记者调查发现上海文艺出版社去年推出的畅销书《候场》,原版标价42元,但在拼多多上不少店铺标价“9.9元包邮”;在一家售卖少儿读物的网店,经典童书《夏洛的网》标价仅5.5元。上海文艺出版社副社长李伟长直斥:“如此之低的价格,根本不可能是原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告诉知产财经:“一些电商平台上盗版书屡禁不绝有很多原因,其实从平台角度来讲是在治理上存在问题。对于侵权盗版书打击不力,要么是投诉规则不是很合理,相应的入门标准太高,使得很多出版社维权很困难。另外,电商平台形式化地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通知了平台就删除,但是过几天侵权方又再次上架了侵权商品链接,权利人就打不绝。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要强化电商平台审查义务的认定,即不是删除了侵权商品链接就免责了,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台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电商平台是要承担责任的。”
2019年12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指南》第23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包括一般性的事前监控义务,但符合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1)未履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核验登记经营者入驻信息等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关联的法定义务;(2)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等类型的经营者入驻时,未要求其提交商标注册证或相关授权;(3)未采取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普遍存在的监控侵权的有效技术手段,例如未对标注“假货”“高仿”等字样的链接进行过滤、未在已经投诉成立的侵权链接再次上架时进行拦截等。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一)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二)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从具体条款中可获悉,电商平台应具有两方面的审核义务:一方面,电商平台应当要求经营者入驻时提供经营资质及相关知识产权材料;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等。
“可以有一些典型的案例,让平台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而且最好是知识产权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这样使得电商平台就意识到要加强知识产权管控,加大打击假冒伪劣或打击盗版书的力度。”薛军教授表示,“如果打击力度不大,平台方要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这样也会让平台方去认真地做相关的管控工作,目前,平台方实际上是间接地放任侵权、盗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