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京东公司系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商城”的服务提供者,京东公司于2014年上线推出了“京准通-DMP”,京东公司对该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京东公司认为被告广东某公司等通过伪装成京东商城普通用户的方式获取了京东商城的数据,并直接作为其运营的“某某宝”数据产品的内容向用户提供收费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京东公司要求广东某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新的生产要素,极具经济意义和竞争价值,可以构成竞争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京准通-DMP”数据产品系京东公司投入海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大数据产品,能够为商户店铺运营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也能为京东公司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京东公司对其享有竞争利益。广东某公司等以伪装成京东商城普通商家的方式获取了“京准通-DMP”数据信息并直接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作为“某某宝”数据产品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并收取费用。被诉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省去了自身数据产品开发所需投入的资源,违反了一般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前述理由,我院判决广东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京东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25.88万元。
案例价值
该案系西城法院首例涉电商平台数据权益不正当纠纷案件,结合《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精神,对平台数据的性质、平台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平台数据产品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在打击不正当窃取数据、保护平台数据权益和维护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指导意义。
法官办案侧记
图为该案承办法官 赵克南
随着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进步,数字经济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态,而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新的生产要素,逐渐成为市场主体的争夺对象。在电商领域,主要涉及两种数据,一种是用户个人数据,对应的是用户个人信息,一种是电商平台对海量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对应的是平台上的经营信息。经过电商平台匿名化和去标识化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已无法与用户个人信息相对应,且该种衍生数据可以呈现电商平台上某一商品、店铺、品类或者行业的特有信息,其代表的是平台自身独有的经营信息,该种经营数据和信息权益应当由电商平台享有,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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