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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脸不可怕,谁“抄”谁尴尬?

2023-07-31 17:37来源于 西安中院
本案是一起具有较高典型意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案涉作品虽未全然脱离前人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但确实在诸多艺术表现方面呈现出和在先美术作品的不同。涉案作品“HELLO 熊”对在先设计既存艺术要素的发掘、取舍、创新、组合、复现的过程,正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创造性之所在。故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保护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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