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诉被告倍加洁厂、周某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晨光公司诉讼请求。
晨光公司系第4223910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6类中的笔、笔记本、文具等商品,并被广泛使用在晨光公司主营的各类文具商品上。
晨光公司发现,周某鹏未经许可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儿童电动牙刷使用了“”标识,周某鹏还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店铺页面中使用上述标识进行宣传。倍加洁厂系电动牙刷的生产商,该厂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在多家网络平台店铺亦有销售。
涉案商品图
晨光公司主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