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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儿童牙刷上使用“晨光”标识构成侵权

2023-01-19 08:37来源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倍加洁厂将与晨光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儿童使用的牙刷商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系晨光公司商标商品或与晨光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根据晨光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倍加洁厂与周某鹏侵权故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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