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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合法来源充分举证的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自认可以作为认定制造行为的依据

2022-09-06 16:37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本案针对网络售卖侵权中制造行为举证难的现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被诉侵权人具备制造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对外宣传自己为制造者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由被诉侵权人对合法来源进行充分举证,有利于专利权人依法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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