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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真茅台”也违法?这起茅台商标侵权案值得一看

2022-09-05 11:24来源于 上海闵行法院
本案被告未经授权,在店招装潢、印制名片上使用“贵州茅台酒”“茅台汇”等字样,系将与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极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还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涉案店铺的显著位置,易使公众误以为该店铺系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店铺或者与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关联。加之,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酒类经营活动中,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且持续时间较长。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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