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大视频网站为了保证网络用户可以在自家网站付费观看影视作品,均采取了一些防止影视作品被复制、下载等措施。
如果一款浏览器提供了录制网页上视频的功能,并可将录制的视频一键分享至其他平台,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件因浏览器提供“录屏+分享”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件。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是视频网站爱奇艺的经营者,其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浏览器提供“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并明确提示告知网络用户,分享到指定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收入,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奇虎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支持了爱奇艺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奇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奇虎公司主张,“录屏+分享”属于网络技术服务,并不针对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视频网站,属于“技术中立”,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爱奇艺公司则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造成爱奇艺公司用户、流量、广告收益等方面的巨额流失,一审法院对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正确。
究竟涉案行为属于技术中立还是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关注本案二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