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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腾讯关联公司获赔300万元

2021-03-31 13:55来源于 界面新闻
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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