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青海高院召开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青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忠义发布了5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涉及商标、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案件类型,覆盖商超、眼镜、艺术文化、药品、信息网络等行业领域,旨在用知识产权“小案例”讲述“大道理”。

5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与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李某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取得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李某发现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管理运营的网站中擅自使用了该摄影作品,遂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收到诉状后及时更换了案涉作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未经权利人李某许可,在运营的网站中以配图方式使用案涉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摄影作品的获取日益便捷,一些互联网用户为达到快速吸引公众关注、提高点击量等目的,随意下载并使用网络上的摄影作品,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此提醒广大互联网用户,在网络平台获取图片、摄影作品等素材时,务必审查素材的来源,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切勿存在“免费下载”就是“免费使用”的侥幸心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陈某与温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陈某完成《山羊头图形》创作并完成备案登记,2011年该作品公开发表,陈某为该作品唯一著作权人。2014年,温某公司申请注册某商标,并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使用该商标标识,该商标与陈某创作完成的《山羊头图形》高度相似。陈某遂以温某公司的商标标识侵犯其《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登报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诉商标标识在局部有所改动,但通过整体和主要部分对比,被诉商标标识与《山羊头图形》的布局、结构等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商标标识侵犯了陈某对《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的署名权等在先著作权,遂判决温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美术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即依法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本案温某公司虽取得了被诉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标识与陈某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陈某的在先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在此提醒,商标注册成功不代表权利无瑕疵,广大市场主体在商标设计、申请、使用各环节应做好风险排查,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尊重他人在先权利,避免因权利冲突引发法律纠纷。
案例三:某投资公司与某运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经受让取得“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曾入围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某运营公司从事超市经营,该公司未经某投资公司许可,在其超市招牌、服务台、电梯装潢、购物袋等多处突出使用与案涉商标完全相同的“大润发”字样。某投资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运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营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擅自使用案涉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鉴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某运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交通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运营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从严保护的司法导向,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规范使用商业标识,任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某光学公司与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光学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暴龙”眼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8月,某光学公司发现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存在销售假冒“暴龙”品牌眼镜的行为,遂购买了“暴龙”眼镜,并由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经过鉴定,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销售的“暴龙”眼镜不是某光学公司生产,系侵害“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某光学公司遂起诉请求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销售含有“暴龙”商标眼镜的行为侵犯了某光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
【典型意义】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避免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独占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各类侵害商标权行为予以惩治,既是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的有力实践,也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某药业集团与某药业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8日,某药业集团与某药业公司签订《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某药业公司向某药业集团独家转让“某振阳胶囊”的生产技术,包括申报资料、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药品的生产工艺、灭菌工艺、付款时间等产生争议。某药业公司以某药业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尾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药业集团支付转让款24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某药业集团以某药业公司未按约定时限移交完整生产技术资料,所交付的工艺规程中制备工艺与法定标准中的制备工艺存在显著偏离,导致某药业集团必须额外投入研发资源进行工艺合规性研究、工艺验证,某药业公司未能按约履行现场生产技术指导义务,导致某药业集团3批次工艺验证失败,被迫追加车间改造费用以及相关验证投入等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某药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共计5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二审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进行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某振阳胶囊”及“天某胶囊”的技术转让争议达成一揽子解决争议的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及时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实现定分止争、护航创新的有效举措。本案中,虽然只涉及有关“某振阳胶囊”的技术转让争议,但考虑到双方对“天某胶囊”的技术转让也存在争议。为实现定分止争,并促使双方继续合作,人民法院提出了两个争议一并调解、一次性解决的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人民法院找准案件争点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点,从案件事实、法律风险、调解效果等方面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同时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提供专业技术知识服务,配合开展调查、调解等诉讼活动,促使争议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有效实现了以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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