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员工隐招标私下截胡,一揽子调解化解纠纷——员工违反忠实义务不正当竞争案
2、全面攀附意图搭便车,调解促注销根除侵权——仿冒知名外资企业商业标识案
3、全方位侵权惹上官司,跨案调解一次性解纷——攀附商业标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4、职务发明归属有争议,前瞻调解促纠纷化解——核心技术员工离职后专利权属纠纷案
5、生产销售傍驰名商标,柔性调解护营商环境——侵犯跨国企业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6、假冒伪劣被刑事追究,刑附民调解保护公益——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7、积欠图纸抵历史债务,创新调解了多年积怨——涉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合同纠纷案
8、特许经营解约引纠纷,多店整体清算减诉累——加盟店解约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近年来,无锡法院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贯穿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全过程,积极探索“一揽子”调解、前瞻性调解、跨域联动调解等多元模式,致力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减少诉累。通过灵活、柔性的调解方式,法院不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遏制了侵权行为,也注重平衡保护与发展,为企业转型留有空间,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集中展现调解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独特价值与成效,现向社会公布八起无锡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员工隐招标私下截胡,一揽子调解化解纠纷——员工违反忠实义务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东某公司长期从事职业服饰的设计与销售,许某系原告的资深员工,任职近二十年,主要负责客户对接及业务推广工作。2023年5月,原告委派许某携设计样衣赴山某公司洽谈工装业务。同年8月,山某公司发布工装招标公告,许某隐瞒该招标信息,私下利用其父亲许某某设立的恒某公司参与投标,并谎称恒某公司为原告关联企业。最终,恒某公司以76万余元中标。原告获悉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恒某公司、许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8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许某、恒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6万元及合理开支费用40550元,许某某对恒某公司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与许某还存在劳动仲裁、借款等多起纠纷案件,在充分征求双方意愿的基础上,通过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就不正当竞争、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及公积金纠纷在内的各项债务达成一并抵消的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通过“一揽子”调解实质性化解关联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局限于个案处理,而是全面梳理当事人之间的多起关联纠纷,通过“一揽子”调解方式统筹化解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衍生矛盾,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了事的司法理念。该案的调处结果对于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以及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全面攀附意图搭便车,调解促注销根除侵权——仿冒知名外资企业商业标识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宁波公司系丹麦知名某企业在华全资子公司,经授权享有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企业字号及产品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江苏公司于2021年成立,从事与原告完全相同的经营活动,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并先后注册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十多个商标,还设立了域名近似的相关网站用于专门出售相关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300万元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2500元。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大额赔偿款并注销企业。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侵权根源彻底铲除的典型案例。与一审作出的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内容相比,二审调解达成的企业注销方案是更为彻底的救济方式。变更名称仅能阻止被告继续使用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但该公司主体依然存在,仍可能以其他方式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注销企业则从根本上清除了侵权源头,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权利人的维权后续成本,也彻底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的社会效果显著。该案的调处结果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尤其是针对具有明显恶意的“寄生型”侵权,人民法院通过引导调解,可以设计出比判决更具彻底性和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多重法治目标。
案例三
全方位侵权惹上官司,跨案调解一次性解纷——攀附商标商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可某公司是知名建材企业,经相关权利人授权,享有多个知名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相关企业字号及包装装潢在业内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王某、赵某某通过控制多家关联公司,实施了系统性、全方位的侵权行为,覆盖商标侵权、包装装潢混淆、不正当使用企业字号等多种类型,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主观攀附恶意明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双方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另有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处于审理状态。法院经过调解,各被告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同另案一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80万元。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在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精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实现案结事了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调解在实质化解纠纷、提升审判质效方面的价值。与判决相比,该案调解协议的最大特点在于联动解决了跨地域的两个关联案件。法院没有局限于个案审理,而是将当事人之间的整体矛盾作为调解目标,引导双方将两案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一并协商解决。避免了当事人“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此案打彼案”的诉累,也避免了判决后可能产生的执行异议、衍生诉讼等问题,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了“办理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
职务发明归属有争议,前瞻调解促纠纷化解——核心技术员工离职后专利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银某公司专业从事电子仪器、传感器等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被告刘某某是原告的核心技术人员,后于2022年1月从原告离职。被告纳某公司于2022年4月成立,刘某某系其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纳某公司作为权利人、刘某某作为主要发明人,就电流传感器及直流大电流源相关技术及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多项专利。原告认为,涉案专利与刘某某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所承担的本职研发工作高度相关,且涉案专利申请日在刘某某从原告处离职后的1年内,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归属原告所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及其关联公司不得与原告名单内客户开展合作、不得基于涉案专利向原告主张权利、不得泄露原告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针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综合性、前瞻性优势,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与通常的侵权诉讼不同,专利权属纠纷直接关乎创新成果的所有权认定,往往历史情况复杂、技术事实交织、双方对立严重,甚至会衍生涉商业秘密、专利侵权、劳动争议等其他纠纷。该案通过调解,将权利归属与市场保护、专利使用与责任豁免、技术人员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等全部纳入一个协议框架内解决,体现了在复杂技术类案件中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司法智慧。这种平衡有利于在保护既有创新成果的同时,避免形成不合理的市场壁垒,促进知识、人才的良性流动和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五
生产销售傍驰名商标,柔性调解护营商环境——侵犯跨国企业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宜某公司是享誉全球的某品牌所有人,其注册商标曾被多份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建某公司及其控股的新某公司是大型纸制品经营企业。原告发现,两被告自2023年起,委托生产并在线上线下多渠道大规模销售、宣传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抽纸、卷纸、湿巾等家用纸制品,还以被诉侵权标识作为网店名称、账号名称进行推广,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年度销售额巨大。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与翻译,攀附商誉的意图明显,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并消除影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涉案商标依法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要求跨类保护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可能性较大,但考虑被告经营多年,已在纸制品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迳行判决可能会对其正常经营造成剧烈冲击,甚至引发企业停产、员工安置等连锁问题,从而造成双方利益过于失衡。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力促双赢”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就本案讼争向双方清晰释明法律后果,奠定调解基础,另一方面则设身处地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探寻利益平衡点。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包含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注销商标、撤回商标申请、不侵权承诺、违约金等九项系统性的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在涉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中,精准开展司法调解,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企业发展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坚决保护,体现了无锡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发展的信心,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通过调解柔性化解矛盾,避免了对被告造成“毁灭性”打击,为其转型规范发展留出了空间,保障了就业与经济稳定。该案的高效调处,既确保权利人的诉讼主张得以实现,又避免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过分失衡,促进双方共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假冒伪劣被刑事追究,刑附民调解保护公益——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创某公司系多个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电饭煲、电火锅等。美某公司、艾某公司原为原告小家电品类代加工企业。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间,两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卢某未经原告许可,采取将未经授权生产的产品以正品售卖的“飞单”模式,生产假冒该注册商标电饭煲1000台和电火锅8297个,并对外销售。经检测,上述电饭煲内部布线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及罚金。创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卢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民事公益诉讼组织公诉机关与杨某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杨某一次性支付完毕惩罚性赔偿金32400元,并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公告等方式召回已流入市场的电饭煲。法院同时就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某、卢某在上述刑事判决宣判前,对创某公司进行了赔偿。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针对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这一重大公益受损问题,法院支持并通过调解确认了公诉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诉求,这不仅让侵权人付出了经济代价,更从根本上消除了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通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促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人和解并及时履行,既能够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也能减少权利人诉累,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
积欠图纸抵历史债务,创新调解了多年积怨——涉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昭某公司与被告东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合同金额96万余元。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后,涉案项目通过验收。因被告拖欠尾款23万余元,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双方自2019年起合作的其他48个项目中,原告均未按约交付全套施工蓝图和电子档,其另行委托制作的费用已覆盖涉案合同尾款,并称将在该案结束后就48个项目逐一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发现双方除了存在上述案外项目蓝图未交付的情况外,还存在案外7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技术服务费未结清的情况。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一致同意将该案及案外共8个项目尚结欠的技术服务费一并结算,同时对被告提出的交付案外48个项目施工蓝图和电子档的请求,原告不再交付而直接在欠款中予以抵扣。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在技术合同纠纷中,运用创新性调解思维,实质性化解系列潜在纠纷的典型案例。针对历史项目中一方未完全履行交付图纸的附随义务、另一方拖欠技术服务费主债务的复杂情况,法院没有机械地要求双方各自履行或另案主张,而是引导双方将非金钱债务折算为金钱债务进行折抵。这种“债”与“责”的直接转换,成功将48个可能的诉讼“引爆点”提前拆除,有效避免了当事人陷入诉累循环,以高效、经济的方式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多年积怨,有利于修复两家企业间的商业信任,为市场主体轻装上阵、继续发展提供了司法助力。
案例八
特许经营解约引纠纷,多店整体清算减诉累——加盟店解约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公司与被告可某便利店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将每日的经营性收入全额汇给原告,每月再从原告处获取分成。但合同履行期内,被告不按期汇款,原告多次催缴无果,且后续因被告经营情况不佳,双方签署解约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金、设备撤离费、运输费以及拖欠的营业款合计52万余元。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的经营者辩称,其在无锡地区开设了多家原告加盟店,除涉案店铺外,仍有5家未与原告完成闭店清算,原告应退还的款项与其所欠款项可相互抵销。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调解范围从个案清偿扩展至整体结算,给予原告合理期限完成剩余5家被告店铺的核算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所有加盟店铺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案例点评
该案是人民法院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通过个案调解整体解决加盟体系内多个关联纠纷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关系涉及商标使用、经营管理、货物供应、利润分成等多重环节,纠纷往往盘根错节。面对该案纠纷背后存在多个潜在纠纷的情况,法院考虑以整体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思路,通过主动延伸调解范围,将多个门店的清算问题合并处理,避免品牌方此后发起连环诉讼。该案的调处结果极大地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应对多个诉讼的程序负担和经济压力,显著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处理涉及多个关联主体的群体性商业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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