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贿买图纸产业化侵权,全链条打击精准量刑——非法获取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全流程制售盗版音乐,刑事追责净市场乱象——盗版车载音乐U盘侵犯著作权罪案
3、前员工侵权争夺市场,突破法定上限高判赔——侵害涉地板辊压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4、判决未生效侵权持续,行为保全防损失扩大——侵害技术秘密诉讼中行为保全案
5、商业利用超期胜转负,现有设计抗辩助免责——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6、全面模仿标识惹官司,整体认定侵权正风气——“果子熟了”与“果子肥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7、模仿卡通形象高获利,分段计算罚赔严打击——侵害“松鼠小贱”卡通形象著作权案
8、滥用AI批量生成软文,不当引导流量应规制——AI生成测评文章不正当竞争案
9、规模化仿冒商品装潢,精细化计算全额赔偿——仿冒“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10、整体商业权益受损害,加大判赔力度显公平——侵害“MOODY TIGER”服装款式等商业元素案
2025年,无锡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自觉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全市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面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时代要求,全市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着力构建全方位司法保护格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为无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为集中展示过去一年的审判成果,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向社会公布十起2025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贿买图纸产业化侵权,全链条打击精准量刑——非法获取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何某某与葛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商定以贿买方式获取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机械设备图纸。2020年11月,由汪某某确定涉案机械设备图纸的类型并提供该公司工程师窦某某的联系方式,何某某出面洽谈,三人与窦某某约定以85万元及苏州某科技公司15%股份的价格购买图纸。窦某某便以学习为名,从其同事处骗取涉案图纸并交付给汪某某等人,并收得部分款项25.5万元。2021年1月,葛某某注册成立苏州某科技公司,汪某某、何某某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组织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图纸研发、生产相关设备,并参加行业展会。涉案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还将涉案机械设备图纸上传至某网站进行售卖,共有12人购买。经鉴定,无锡某股份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图纸中的63个密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图纸、网站下载图纸的相应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达618万元,相关项目研发费用合计超71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何某某以利诱方式非法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窦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中,汪某某系主犯,何某某系从犯;汪某某、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窦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窦某某违法所得2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汪某某提出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该案系无锡中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提级管辖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将该案提级至无锡中院审理,能够充分利用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方面的专业审判力量和经验,确保对涉案技术密点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等专业问题的审查判断更为精准,对犯罪情节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更为稳妥,从而有效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该案判决实现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全链条、差异化精准打击。法院的审理清晰勾勒出从共谋贿买、内部人员非法提供、设立公司产业化利用、网络违法售卖的犯罪链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并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了从实刑到缓刑的不同刑罚,既严厉惩处了组织策划和主要实施者,也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参与者给予了司法挽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涉案产品

案例二
全流程制售盗版音乐,刑事追责净市场乱象——盗版车载音乐U盘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合谋,在广东省东莞市租赁房屋设立加工点,单独或者受被告单位赢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委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赢某公司提供部分侵权歌曲,莫某某购买U盘芯片、外壳等材料,并采用拷贝、组装等方式,制作车载音乐U盘共计23.7万余个(每个U盘内含1000至5000余首不等的侵权音乐、视听作品)。期间,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将上述车载音乐U盘销售给赢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等,收取货款共计49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60余万元。赢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上述车载音乐U盘,违法所得从60余万元至300余万元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被告单位赢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天某公司、伊某公司以及各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对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并处罚金共计7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20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各被告单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链条完整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精准区分并打击了“复制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随着技术手段和网络平台的发展,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产销分离、跨区域作案、组织性、隐蔽性增强”的新特点。该案中,从复制加工方莫某某,到提供侵权曲库并委托加工的赢某公司,再到位于不同地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终端销售的天某公司、伊某公司,各环节分工明确,形成了覆盖制造、供应、销售全链条的犯罪网络。该案追根溯源彻底挖断犯罪产业链,实现从制造商到终端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严厉惩治非法制售盗版电子出版物的乱象,不仅依法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健康有序的音乐作品市场经营秩序,也向市场传递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新型、复杂知识产权犯罪,坚决净化网络营商环境的清晰信号,充分彰显了著作权保护作为“创意铠甲”的重要价值。
盗版车载音乐U盘

案例三
前员工侵权争夺市场,突破法定上限高判赔——侵害涉地板辊压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为“塑胶地板的辊压成型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之一,该专利于2017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经其他权利人授权,原告有权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维权收益均归其所有。2023年3月至9月,原告的取证人员在浙江、山东数家企业的车间内拍摄到了标注被告帝某公司企业名称的机器设备,原告认为上述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依据侵权部件对整体产品贡献度、侵权规模、侵权故意、侵权获利等因素,特别考虑了原告所开设公司与被告均为无锡地区企业,被控侵权产品直接挤占前者的市场份额,且被告的股东曾为原告开设公司的员工,被告理应知晓涉案专利的存在,其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以体现惩罚性。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涉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确定高额赔偿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在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人损失均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而是积极运用证据、结合逻辑推理,对侵权规模进行相对合理的推算。在此基础上,法院全面考量了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对权利人市场份额的侵蚀、专利技术对于侵权产品的贡献度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多种因素,认定原告的损失额应当超过专利法规定的5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最终确定的900万元赔偿额是截止目前无锡中院专利侵权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该案判决通过准确界定侵权行为和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企图通过侵权快速占领市场的不法经营者,为营造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比图

案例四
判决未生效侵权持续,行为保全防损失扩大——侵害技术秘密诉讼中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原告慕某公司为德国某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地区总部,主营汽车高性能弹簧卡箍产品。此前,原告多名员工非法获取公司产品图纸,离职后加入沃某公司并生产同类产品,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发现市场上仍有与沃某公司相同产品在售,但生产、销售者为被告德某公司,而被告与沃某公司在场所、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原告遂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技术秘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79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以被告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仍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前实施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若放任被告在二审期间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势必会造成产品大量流入市场,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裁定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期限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禁令发出后,被告在二审法院立案前撤回了上诉,同时主动向原告履行了一审判决的赔偿义务。
案例点评
知识产权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适用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以及案件判决能否实际执行,在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场合,有效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持续扩大。与一般在诉前或审理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不同的是,该案的原告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虽已判决认定原告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享有权利,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提起上诉后仍可以上述判决未生效为由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在先行判决已经确定被告应当停止侵权的情形下,在判决未生效期间,为避免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对原告在判决后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并在符合行为保全条件时及时作出裁定。该案精准诠释了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制度在判决未生效期间的独立价值与关键作用,彰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同时,被告基于行为保全禁令的威慑力,撤回上诉并主动履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充分印证了行为保全禁令对于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全面实质化解纠纷方面的制度和实践层面上的重要作用。
涉案汽车弹簧卡箍

案例五
商业利用超期胜转负,现有设计抗辩助免责——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原告太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于2022年9月22日获得授权。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购得被告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芯片,委托鉴定机构就被诉芯片电路布图设计与上述权利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者构成相同。亿某公司委托被告微某公司向案外人加工生产被诉芯片。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原告的关联公司于2016年开始宣传、销售某型号芯片,亿某公司在诉讼中公证购买了该型号芯片,委托鉴定机构就该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原告主张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者为相同布图设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复制了涉案布图设计,但原告的关联公司至少在2017年就已经生产并销售某型号芯片产品,即该型号芯片所涉的布图设计在该时间段已被投入商业利用,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时间(2022年)已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时间(2017年)两年以上,故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为现有布图设计,两被告不侵害原告的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为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中认定现有布图设计抗辩成立的典型案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被告是否可以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中提出现有布图设计抗辩作出规定,该案首次明确了现有布图设计抗辩在此类侵权诉讼中的独立地位与审查要件。该案判决参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被告有权提出现有布图设计抗辩,法院应当对此审查并作出是否支持此类抗辩的裁判,并创造性地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关于登记人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时间不得超过申请登记日两年以上的登记效力性规定,转换为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认定的评价性规定,并据此认可被告主张的被诉布图设计属于申请登记日前现有布图设计的抗辩理由。同时,该案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与规范作用,提醒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对创新成果商业化与法律保护的同步规划,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核心技术丧失专有保护,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
被诉侵权芯片

案例六
全面模仿标识惹官司,整体认定侵权正风气——“果子熟了”与“果子肥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菓某公司系茶饮行业知名企业,旗下拥有多款无糖茶、果汁茶饮料,原告对其商品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销售额位居全国前列。原告于2021年开始在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多个“果子熟了”“图片”“图片”商标,并将上述商标广泛使用于商品和商业宣传中。被告果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主营业务与原告相同。被告的关联公司于2023年12月开始在茶饮料等商品上大量注册“图片”商标,均被原告通过行政程序使相应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不予注册。被告于2024年开始生产、销售“果子肥猫”茶饮料,并聘请明星为代言人,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大量投放广告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茶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更是在商品种类及商品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全面抄袭、模仿其相关商品。故原告将被告及其加工商、产品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被告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图片”商标与原告“图片”商标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原告主张权利的“果子熟了”文字商标,以及“栀栀乌龙”等商品名称、茶饮料的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一审法院以“果子熟了”“菓子熟了”与“果子肥猫”不构成近似、商品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等理由,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果子肥猫”文字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及停止使用其包装、装潢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了涉案“栀栀乌龙”商品名称与原告无糖茶饮料包装装潢的影响力相关的事实,认为包含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在内的商业标识,其显著性除了因文字、图案本身所具备的固有显著性外,还会因使用行为而后天取得显著性。原告通过其宣传推广及大量使用涉案“果子熟了”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进一步提升公司及产品知名度的同时,也使得涉案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得以提升。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其识别功能就越突出,保护范围和强度就越大,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原告字号相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被告停止相应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商业标识全面攀附侵权纠纷。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背景下,不法经营者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从以往的照搬照抄演化为整体性模仿抄袭,即各项商业标识分开来看均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抄袭行为覆盖了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各方面,在一项商品上集齐各模仿要素后,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案二审判决坚持准确践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与系统观念,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与“度”上实现平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与权利自身价值相当,对于创新程度高、商业价值大的知识产权给予强保护,对全面侵权行为予以精准严厉打击,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营造良好的竞争生态环境作出有益的司法尝试。
对比图

案例七
模仿卡通形象高获利,分段计算罚赔严打击——侵害“松鼠小贱”卡通形象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三某公司创立于2012年,主营产品覆盖了坚果、肉脯、果干、膨化等全品类的休闲零食。经多年宣传推广,原告已发展成为年销售额破百亿元的上市公司,“三只松鼠”品牌已被市场和消费者高度认可,享有广泛的知名度与极高的美誉度。原告系“松鼠小贱”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3年在官方微博上公开发表了“松鼠小贱”形象,其后又在产品的销售、宣传中大量使用该形象。原告发现启某公司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上述作品相似的“沐小喵”卡通形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形象虽在细节上与权利作品存在差异,但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基本要素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在赔偿数额计算上,法院根据可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销量部分计算出原告的损失,以该损失额作为计算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系数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同时对无法查明的侵权部分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系一起涉及认定卡通形象侵权、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判决聚焦作品核心独创性表达进行侵权比对,明确了对于他人卡通形象,系统性模仿比例结构、面部特征、职业化装束等核心要素即构成实质性相似,强化了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在赔偿额计算方面,该案判决采用“部分精确计算+部分法定赔偿”的损害赔偿确定模式。对能够相对精确锁定的网络礼盒销量,进行精细化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精确计算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这种分段计算、罚赔结合的方式,加大了对恶意、规模性侵权的惩戒力度,使判赔数额更贴近侵权实际。该案判决体现了法院严格贯彻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对积累了大量商誉的知名品牌权利予以强保护,同时对恶意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开展精细化审判,将惩罚性赔偿叠加法定赔偿形成“组合拳”,有力震慑和打击了意图攀附他人商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对比图

案例八
滥用AI批量生成软文,不当引导流量应规制——AI生成测评文章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辛某公司与被告帆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双方均主要经营企业管理软件的开发。为优化营销推广,被告搭建了一套完整的“AI测评文章生产线”。被告以“进销存”为词根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即文章标题,如“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样”“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操作”等,然后将这些文章标题交由AI自动生成相应文章。表面上看,这些文章均为对原告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并无诋毁内容。文章发布页面的前后位置还设置有“某某云零代码数字化平台,含进销存、CRM……”等内容,以及“某某云官网”等链接,这些内容、链接无一例外地指向被告自家的进销存软件产品。被告采取上述手法,生成数万篇类似文章,不仅针对原告,还涉及行业内的其他众多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评价他人产品、服务的行为,同行评价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经营者对他人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的评论或者批评必须客观真实。被告批量发布的文章完全系AI生成,并非对相关软件的真实评价,该行为本质上是被告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同行软件关键词的文章,并在其中搭载自有软件以谋取利益为目标的推广行为,这将导致搜索各品牌进销存软件的用户被引流至被告的网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原告及其他同行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进而损害其经营利益。同时,该行为带来了大量低质信息,造成数据污染,增加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的难度,有损社会利益。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公平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环境下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界定问题。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呈蓬勃发展之势,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亟待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司法应对能力。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的竞争行为是经营创新还是规则规避,需要司法予以全面而审慎的判断。该案通过分析市场经营者不正当使用AI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责性,提出司法机关在商业竞争领域判断利用AI参与竞争是否正当考量的具体因素,即技术应用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是否破坏竞争秩序。该案判决对此类借助AI批量操作、“广撒网”式进行引流的行为予以明确否定,不仅是对利用人工智能开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制止,更是对行业竞争生态的积极塑造和正面导向。
被诉侵权行为

案例九
规模化仿冒商品装潢,精细化计算全额赔偿——仿冒“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新某公司经“New Balance”品牌权利人授权,享有该品牌系列商业标识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权益。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与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及其鞋两侧显著位置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该“N”字母装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份生效裁判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原告发现,被告纽某公司、新某公司、盛某公司等多方主体,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线上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自称超1000家)大规模生产、销售使用“图片”标识的运动鞋。原告认为,各被告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图片”整体呈现为大写、粗体的“N”字母视觉效果,其内部嵌入的细小英文并不影响整体识别,该标识与原告的“N”字母装潢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法院通过调查部分侵权店铺的流水记录、选取一家侵权店铺的详细交易数据作为样本推算利润率、参考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财报等方式,据此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精细化裁量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准确认定“New Balance”运动鞋经过原告及关联公司长期宣传推广,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其两侧的大写、粗体的“N”字母经过反复使用构成“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有识别性的部分,具有知名度及显著性,依法应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开具调查令的方式,查明被告线上销售店铺以及线下门店的交易数额,计算出被告侵权获利金额,据此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1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创无锡法院此类案件赔偿新高。该案判决有力震慑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恶意仿冒行为,通过全额支持原告的巨额赔偿诉请,让被告“侵权致富”的幻想破灭,清晰地向市场传递了司法对于系统性、寄生性仿冒行为“零容忍”的强硬信号,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比图

案例十
整体商业权益受损害,加大判赔力度显公平——侵害“MOODY TIGER”服装款式等商业元素案
基本案情
“MOODY TIGER”是案外人某国际有限公司旗下儿童服装品牌,两原告经授权成为“MOODY TIGER”注册商标的被许可方,经过持续推广和运营,该品牌在业界获得诸多荣誉。两原告在经营中发现被告星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各平台包括淘宝、小红书、京东等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中展示、销售的多款儿童服装,在服装款式、模特造型、宣传图上均与自身产品相似,通过大批量的抄袭,侵害了原本属于两原告的交易机会。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并非就单个元素请求著作权或专利法上的保护,而是包含服装款式、模特造型和宣传图在内的整体商业权益。两原告通过正当经营、销售其品牌服装所获取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被告的行为攀附两原告商誉,扭曲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能够计算被告侵权获利即通过相关平台调取涉案侵权服装销售额的情况下,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将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合并计算,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亦与侵权后果不适应,结合在案证据二审法院将赔偿额调整为经济损失38万元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
案例点评
该案为涉及服装行业“变相抄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服装款式设计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原创设计有益于激励企业创新,而服装设计具有“生命周期短、仿制快”的特点,容易被模仿抄袭,从而造成权利人的市场份额被侵蚀。该案判决准确界定模仿他人商业元素的行为性质,不仅对抄袭服装款式设计,而且还对模仿模特造型、宣传图片等行为进行整体性评价,综合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二审法院在被告销售额可以固定的情况下,以从网络平台查询到的相关销售数据作为基础,并结合查明的相关利润率,确定赔偿数额并单独计算了原告的合理开支,依法有效地提升了赔偿额。此举严厉打击了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有利于推动服装设计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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