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获悉,2026年3月1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就Vivo Mobile Communication Co., Ltd.等与Sun Patent Trust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作出裁定,驳回Vivo方面提出的两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巴黎地方分庭此前关于初步异议的决定。
本案起源于2025年4月,Sun Patent Trust就两项欧洲专利(EP 3 407 524、EP 3 852 468)在UPC巴黎地方分庭对Vivo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其4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遭到侵害,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提出的许可条件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同时在被告拒绝接受相关许可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禁令救济。
针对上述指控,Vivo依据UPC《程序规则》第19条提出初步异议,主张原告提出的FRAND许可条款确定请求属于独立请求,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32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UPC无权审理。巴黎地方分庭于2025年10月裁定驳回该初步异议,并决定将FRAND条款请求的可受理性问题留待实体程序中一并处理,同时准许上诉。
在上诉程序中,Vivo主张一审法院程序适用错误,认为仅有承办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将初步异议延后至实体审理阶段,而合议庭直接作出该决定超越权限;同时坚持认为FRAND条款请求具有独立性,应在程序初期即被认定为不可受理。
对此,UPC上诉法院明确指出,根据《程序规则》第102条及第331条,承办法官有权将相关事项提交合议庭决定,合议庭亦可作出案件管理性裁定,包括决定不同争点的审理顺序。因此,由合议庭决定将初步异议并入实体审理,并不存在程序违法。
在实体层面,上诉法院进一步认定,一审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未越界。其强调,从起诉状整体结构看,Sun Patent Trust的核心请求仍为专利侵权认定,FRAND条款的确认仅作为实现禁令救济的前置条件,在性质上为从属于侵权主张的附随问题,而非独立诉讼请求。
上诉法院同时指出,如若最终认定Vivo不构成侵权,则无需进入FRAND条款判断,因此将相关问题留待实体阶段处理,符合程序经济原则。此外,鉴于Vivo已在答辩中提出FRAND抗辩,即便不考虑原告的相关请求,FRAND问题亦不可避免地需在案件实体审理中加以处理。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最终裁定驳回Vivo的全部上诉请求,确认一审法院关于将FRAND相关可受理性问题并入实体程序审理的处理方式。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18日,SPT 就两项 4G + 欧洲专利(EP 3 407 524、EP 3 852 468),向 UPC 巴黎地方分庭对 Vivo 三家主体(中国东莞总公司、德国杜塞尔多夫子公司、西班牙马德里子公司)提起两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 Vivo 在法、德两国销售的终端产品侵犯其 SEP,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许可条件符合 FRAND 原则,若 Vivo 拒绝许可则申请禁令救济;
2025年9月29日,Vivo向UPC巴黎地方分庭提交初步管辖权异议,主张SPT的FRAND条款确定请求为独立诉求,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 32 条规定的UPC专属管辖范围,UPC无权审理;同时质疑巴黎地方分庭的内部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SPT诉讼请求;
2025年10月30日,UPC巴黎地方分庭裁定驳回Vivo的初步管辖权异议,决定将 FRAND 条款请求的可受理性问题留待实体程序一并审理,并依法准许Vivo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2025 年 12 月 1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Vivo就SPT持有的中国4G发明专利ZL201280024074.8(用于单一和多集群传输的资源分配)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26年3月16日,UPC上诉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Vivo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巴黎地方分庭的裁定,确认FRAND相关可受理性问题并入实体程序审理,明确 UPC 合议庭有权作出该案件管理决定,且FRAND诉求为侵权主张的附随问题而非独立请求。
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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