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庞德·陈 知产财经
2025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就科百特公司与赛普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作出一审生效判决:赛普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及核心技术人员被判处一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企业及相关人员合计需支付罚金与赔偿金共1450万元。
当下涉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进行刑事举报的案件不少,但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并科处刑罚的比例较低。本案尤为特殊的是,案件双方同处法院辖地杭州市,且被告单位由上市公司东富龙持股52%。该案出判,堪称司法机关对高新技术领域“挖人带技术”乱象的一次有力回应,也为诸多依赖核心技术的企业敲响警钟——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下,如何选择可持续的商业发展路径?
一、产业背景与案情:“捷径”与“深耕”的较量
过滤膜技术看似小众,却是生物医药产业的“生命线”——无菌过滤、纯化浓缩、生物反应产物分离等核心环节,都离不开过滤膜。尤其在血液制品、抗体药、疫苗生产中,除病毒过滤膜、超滤膜包等高端产品更是不可或缺。长期以来,国内高端过滤膜市场被默克密理博、思拓凡、旭化成等外企垄断,2020年前国产品牌渗透率不足5%,“卡脖子”问题突出。推动过滤膜技术的国产替代,不仅关系企业竞争力,更直接影响生物医药领域的产业链安全。
成立于2003年的科百特公司,是国内过滤膜行业的“拓荒者”。其深耕过滤分离领域20余年,疫情时期更耗时数年攻克除病毒膜技术,以一己之力提升了相关产品的国产替代率,打破了外企对该领域的绝对垄断。目前,科百特拥有员工7000余名、工程师超3000名,建立了42个研究与应用中心,产品覆盖全球132个国家。
相较之下,赛普公司则显得“年轻”得多。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注册资本419万,参保人数85人。该公司官网显示,其在2021年8月(成立5个月后)即通过除病毒过滤膜的第三方验证,12月(成立9个月后)完成超滤膜包上市。由上述信息来看,与科百特的“多年研发”形成鲜明对比,赛普仅成立数月便完成产品量产。其背后缘由,从本次刑事案件的案情中可窥见一斑。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科百特前员工朱某某(原研发部主管)、王某(原分析工程师)均与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下半年,朱某某与赛普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筹备成立赛普,朱某某化名“高詹”入职,负责膜核心技术研发生产。期间,郑某某通过高薪拉拢尚在科百特工作的王某,且与朱某某、王某等人合谋获取科百特的技术信息。2021年3月,在郑某某授意下,王某趁模具测试之机,私自将科百特的“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第三方测绘。后郑某某将测绘图纸及三维模型发送至赛普工作群供公司使用。2021年5月王某离职后,化名“李哲”入职赛普,指导员工根据测绘信息绘制图纸,并委托第三方制造模具,用于赛普的产品生产。根据上述事实,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件并非孤案。围绕过滤膜相关技术,科百特针对赛普还发起了系列民事诉讼。其中尤其引发关注的是,今年6月,浙江高院就“涉RC除病毒膜”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赛普侵害了科百特的商业秘密并作出“改进型禁令”,判令其立即停止销售现有产品包括改进品。这一判决,引发了生物医药界有关上游知识产权对于整体供应链风险的关注讨论。据悉,目前仍有多起科百特针对赛普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尚在进行中,包括“滤膜配方工艺”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及专利侵权纠纷等。而随着本次刑事案件的尘埃落定,可以预见的是,刑事侦查过程披露的更多细节,会为科百特一方提供更多诉讼线索。
二、关键看点
(一)相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有何特点?
当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最终被认定刑事犯罪的数量整体处于低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在2024年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批准逮捕72件131人,起诉91件220人,占比仅为1.11%。此外,相比民事纠纷,成立刑事犯罪须情节更加恶劣,后果也更为严重。
“中国法下,相较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具有更强的公法属性与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宋建立教授指出,“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立案难度大。民事案件基本由权利人向法院自行提起,流程较为简易。而刑事案件的启动涉及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本质是对侵害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行为的刑事追责,需历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等多重程序,流程更为严格复杂。二是证明标准高。相较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刑事案件须遵循‘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更高的刑事证明标准,即通过电子数据收集、司法鉴定等侦查取证,证明涉案人员行为、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故意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三是制裁力度强。民事案件以救济权利人为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利益与维护市场公平。相较之下,刑事案件的处罚具有更强的惩罚与威慑功能,行为主体不仅面临巨额的退赃退赔,被告人还会面临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现实可能,伴随的刑事记录也会对个人与单位的声誉和经营资质造成长远影响”。
(二)什么是单位犯罪?法院认定本案成立单位犯罪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解释道。宋建立教授进一步指出,“在认定商业秘密单位犯罪时,应着重考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以及犯罪所得的利益全部或者主要归属于单位。被告单位必须具有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单位利益的故意,明知行为会侵害他人商业秘密仍组织实施。具体表现为本单位人员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负责人决定。若行为人出于个人私利,虽利用职务便利,也通常不构成单位犯罪。”
由科百特官微披露信息来看,本案判决从“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及单位获利的认定”这两方面,对赛普成立单位犯罪进行了分析。其中,法院依据赛普主要控股股东东富龙公司的董秘“提示被告人郑某某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这一关键事实,判断“东富龙公司对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窃取科百特公司的技术信息明知”,成为认定涉案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的重要理由。
(三)本案涉及“过滤膜技术国产替代”背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与突破“卡脖子”技术制约之间有何密切关系?
自2022年以来,“两高”年度工作报告均在重要章节连年提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强调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体到商业秘密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近三次修订均涉及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情形、扩大侵权主体范围、强化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全面修改,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两高”在今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更能从源头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重拳出击下,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对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决心。其背后,是当前国内外形势下亟待产业链升级的国家之痛。
在高新技术行业,集聚于人才之上的技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关产业因受资本关注而活跃度较高,必然伴随着频繁的人员流动。个中矛盾,愈是在求贤若渴的“卡脖子”领域,则愈是突出。对于本案中体现出的上述问题,宋健强调,“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投资,进而保护创新。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能保障企业持续研发投入的回报,激励企业持续投入,持续创新,进而攻克一些长期存在的‘卡脖子’技术”。宋建立教授进一步指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突破‘卡脖子’技术制约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商业秘密制度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创新成果从研发走向产业化过程中的早期保护功能,是专利制度之前的重要防线。其保护范围涵盖工艺参数、配方算法、测试数据等非公开成果,恰是‘卡脖子’领域最核心的隐性知识。另一方面,刑事司法的介入,体现了国家以强有力的手段对技术安全与产业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提高了侵权成本和刑罚威慑,也警示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与内部保密体系。”
三、产业警示
科百特与赛普之间的系列纠纷,暴露出高新技术企业在低成本扩张模式下潜藏的系统风险:对创新企业来说,若“研发亏本、抄袭盈利”成为行业常态,必然会形成“逆向淘汰”的恶性循环,严重削弱企业攻坚核心技术的动力与意愿;就产业链而言,一旦关键耗材供应商因侵权被判禁售,下游药企的生产将直接陷入停滞,进而对整条产业链的稳定运转造成剧烈冲击;从国家层面来讲,在“卡脖子”技术领域,若国产替代进程因侵权行为受阻、难以持续推进,我国相关产业仍将长期受制于外企,产业链安全更是无从谈起。
科百特在系列案件中的胜诉,也为整个行业敲响了合规警钟:事后回溯不难发现,赛普公司仅凭短时间、低投入即可抢占科百特来之不易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客观的产业发展规律。这一案件结果也折射出行业内此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无论是参与投资的资方,还是处于下游的合作企业,都存在对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的忽视。而一旦知识产权出现问题,对于医药行业这种强监管领域造成的冲击会更加明显。对于下游药企而言,一方面,更换供应商可能面临新的验证和报批程序,错失市场窗口。另一方面,生产陷入停滞也会延误药品生产计划、导致市场供应短缺(尤其针对疫苗、急救药品等刚需品类,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层面的连锁反应),更可能因无法按时履行药品生产合同、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面临民事赔偿甚至监管处罚风险。
当前形势下,唯有科百特这样“深耕技术、合规完善”的企业,才能成为支撑产业链稳定的坚实基石。而对所有企业而言,唯有坚定重视自主创新、主动摒弃“捷径”思维,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真正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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