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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六地法院联合发布名茶品牌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毛志军介绍道,八件典型案例展现了联盟各法院系统保护理念和协同保护思维,突显了精准保护意识及合理保护原则,同时充分彰显了签约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打击名茶商标和地理标志侵权行为鲜明的态度和立场,沉淀了各家法院近年来对地理标志案件审理和名茶品牌保护的思考与实践。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日益繁荣,商标保护在涉平台业务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保护商标权,防范侵权行为,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此,10月26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指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办的“2024西湖论茶——数字经济下涉平台商标保护的新问题”研讨会在杭州成功召开。来自行政、公安、法院、学术领域以及产业界共计14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共话地理标志保护及数字经济下涉平台商标保护的新问题。

  会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同签约成立了“中国名茶品牌司法保护联盟”,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名茶品牌司法协同保护整体优势进一步加强,将为推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的司法力量。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毛志军发布了涉“岛上仙”商标侵权纠纷案等八件名茶品牌保护典型案例。毛志军介绍道,八件典型案例展现了联盟各法院系统保护理念和协同保护思维,突显了精准保护意识及合理保护原则,同时充分彰显了签约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打击名茶商标和地理标志侵权行为鲜明的态度和立场,沉淀了各家法院近年来对地理标志案件审理和名茶品牌保护的思考与实践。

  目  录

  1.涉“岛上仙”商标侵权纠纷案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动茶叶区域品牌保护机制构建

  2.涉“汪镇响”“孙义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护航本地茶叶品牌向优发展

  3.涉“安吉白茶”商标侵权纠纷案

  ——依法公正审理,保护涉茶地理标志产品

  4.涉“蒙顶”商标侵权纠纷案

  ——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加强涉茶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方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积极适用禁止令,严惩重处茶叶售假行为

  6.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规制帮助售假行为,斩断茶叶售假链条

  7.仿国家地理标志标识行政处罚案

  ——深化部门协同,实现福鼎白茶产业全链条保护

  8.涉“西湖龙井”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铁拳”综合执法,规范茶叶市场秩序

  【案例一】涉“岛上仙”商标侵权纠纷案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动茶叶区域品牌保护机制构建


  【案号】

  (2023)云09民初4号(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诉双江勐库某茶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是“岛上仙”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茶叶产品上经过该公司长期使用和推广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2019年至2022年间双江勐库某茶坊是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的经销商。2023年起,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发现双江勐库某茶坊及经营者张某未经许可,制造并通过抖音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等方式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多款茶叶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双江勐库某茶坊、张某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450万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江勐库某茶坊及经营者张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35万元。结案后,该院成立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专题调研工作组,对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及相关保护情况进行调研,并邀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茶叶协会、茶企代表到案发地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讨论地理标志及商标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该院针对调研及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临沧市人民政府发送了工作建议函,初步构建起党委领导下的茶叶区域品牌保护机制。

  【典型意义】

  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对地理标志产品打造示范品牌,提高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涉地理标志产品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不仅通过审理案件表明对商标侵权行为及时制止的态度和立场,并且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依据办案中了解掌握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情况,及时开展调研发现问题,提出治理建议,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修改相关管理办法,有力促进了当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涉“汪镇响”“孙义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护航本地茶叶品牌向优发展


  【案号】

  (2023)皖1004民初640号(祁门某安茶厂诉黄山市某茶文化有限公司、邵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汪镇响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安茶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祁门某安茶厂系其外孙汪某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该公司取得“金牌掌门人”等省、市级荣誉称号,拥有“汪镇响”文字及头像商标,曾经持有“孙义顺”注册商标。2020年9月,祁门某安茶厂授权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为“孙义顺”品牌产品指定区域经销商,授权其使用“孙义顺”商标及“汪镇响”头像和文字,授权有效期一年。授权到期后,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继续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网店,在店铺首页及产品链接首页使用与注册商标“汪镇响”头像和文字相同的标识,标注厂名为祁门某安茶厂,厂家联系方式及对应微信二维码实际为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同时继续以“孙义顺安茶原产地授权经销”名义对外宣传,造成公众混淆。祁门某安茶厂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200000元。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15000元的赔偿责任,邵某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茶产业是皖南山区的农业主导产业,对山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判决对攀附商誉的行为予以规制,禁止其在商标授权到期后继续使用该品牌商标,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名涉茶品牌保护的价值导向,通过案件审理为茶企、茶商、茶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涉“安吉白茶”商标侵权纠纷案

  ——依法公正审理,保护涉茶地理标志产品


  【案号】

  (2022)浙0106民初7747号(安吉茶叶站诉某途百货店、某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系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该茶叶站发现某途百货店未经授权,在抖音开设网店,销售商品名为“正宗安吉白茶2021新茶特级明前头采嫩芽珍稀白茶叶罐装礼盒装125g”的茶叶,在详情页面介绍“安吉白茶的采摘有三大要求:一是早,二是嫩,三是勤”,并在被诉侵权商品的茶叶罐正面印有“白茶”“源自安吉”字样。某狮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途百货店、某狮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途百货店、某狮公司的被诉行为对“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商标构成侵权,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共计赔偿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开支30000元。

  【典型意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涉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本案依法对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家予以惩处,维护了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茶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助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涉“蒙顶”商标侵权纠纷案

  ——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加强涉茶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号】

  (2023)川知民终328号(成都某投资公司诉某股份公司、福建某实业公司、成都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投资公司系“蒙顶”系列商标权人,各商标均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产品上,其中一枚“蒙顶”商标为1982年2月15日核准注册,多次被认定为四川省雅安市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于2013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股份公司、成都某商贸公司销售一款带有“蒙顶萌”(蒙顶甘露)标识的产品,制造商为福建某实业公司。成都某投资公司认为,上述三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93136元,并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蒙顶”二字根据其来源和长期的使用方式已经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其持续投入使用已经成为了知名度高、使用范围广以及影响力强的商标,故在被诉商品上使用“蒙顶萌”字样不会与涉案商标产生混淆,被诉行为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了成都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都某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三公司停止在茶产品上使用“蒙顶萌”标识,并向成都某投资公司支付和解金25万元,成都某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蒙山茶是我国著名地理标志产品,素有“扬子江中水,蒙山顶上茶”的美誉。蒙顶山、蒙顶甘露等蒙山茶品对“蒙顶”系列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冲击。法院从“蒙顶”系列商标的注册时间、使用情况、获得荣誉及申请注册含有“蒙顶”文字的商标因与涉案“蒙顶”系列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等情况入手,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的审理,既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实质性化解了各方矛盾纠纷,助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茶叶产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方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积极适用禁止令,严惩重处茶叶售假行为

  【案号】

  (2021)浙0106刑初614号(方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万某某、张某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立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设“龙井问茶”茶叶店。该公司未经授权,在店内使用“西湖龙井”、“狮峰龙井”等字样的宣介词及包装,以富阳、新昌、丽水等地的茶叶冒充“西湖龙井”“狮峰龙井”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4169126元。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张某某、万某作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控人以及股东,通过公司行为制售假冒西湖龙井,销售数量大,对于西湖龙井品牌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西湖龙井是杭州的金名片。西湖龙井茶文化底蕴深、社会美誉盛、品牌价值高,一直是杭州、浙江乃至全国茶叶的顶级商品,更是一些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重点目标。本案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假冒西湖龙井销售额最高的案件,该院从严打击涉西湖龙井违法犯罪行为,追缴违法所得、判处高额罚金,并禁止被告人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司法铁拳维护西湖龙井品牌形象,护航当地文旅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规制帮助售假行为,斩断茶叶售假链条


  【案号】

  (2023)浙0106刑初148号(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系杭州市出租车司机,其明知他人在景区店铺内销售假冒“西湖龙井”等品牌茶叶,仍与他人约定带客到店,并收取客户消费金额的50%左右作为回扣。朱某某共计帮助他人销售假冒茶叶360861.15元,收取回扣121459元,个人违法所得60729.5元。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3000元。结案后,该院与交通部门、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全面打击司机“诱购”行为,净化了西湖龙井市场生态。

  【典型意义】

  全链条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不仅需要对于西湖龙井制假售假主行为进行严惩,还需对生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从行为进行打击,如运输假冒西湖龙井、帮助推销行为等。本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诱购”司机予以惩处,掐断假冒西湖龙井茶产业链上的客源链条,有效减少了涉西湖龙井等茶叶品牌的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仿国家地理标志标识行政处罚案

  ——深化部门协同,实现福鼎白茶产业全链条保护

  【基本案情】

  福鼎某茶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深山牡丹老白茶饼组合装”产品上张贴与原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标志近似的防伪标识。该行为经消费者投诉举报后,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发现时间早,侵权产品仅销售2件,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180元的行政处罚。为保障福鼎白茶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等12家单位签订《福鼎白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了涉地理标志保护联席会议及信息沟通协调共享等机制。上述案件发生后,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涉茶地理标志保护相关问题,共同助力地理标志保护和品牌培育。

  【典型意义】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标志是消费者判断产品是否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依据,是产品质量和原产地的高含金量背书。未经授权自行定制、张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标志或与之相似标识的行为,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声誉和市场秩序将造成严重损害。该案在萌芽阶段及时制止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向市场主体明确传递了侵犯地理标志将受到处罚的信号。涉地理标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不仅体现福鼎市各部门保障本地茶叶产业发展的决心和行动力,更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案例八】涉“西湖龙井”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铁拳”综合执法,规范茶叶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接到邵某某举报: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某茶叶商行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假冒西湖龙井茶6200元。经查明,该茶叶商行营业员宣称其所售茶叶具有“消炎杀菌,软化血管,降三高、降血糖、血压、血脂,清肝明目、养肝润肺”等功效,编造“西湖区产区、纯野生、纯天然、纯手工西湖龙井茶”等话术,并以“等级达不到要求,所以没有张贴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防伪标)”等理由欺骗消费者购买假冒西湖龙井茶。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认为,某茶叶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4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积极开展“铁拳”“亮剑护民”综合执法行动,重点针对西湖景区茶叶、丝绸、香烛等特色旅游商品,开展打击治理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集中执法行动。该案的成功查办,严厉打击了西湖龙井茶领域长期存在的以外地茶冒充本地茶等不当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茶叶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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