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的操作步骤、页面设置、步骤顺序具有较高相似度不一定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深圳唯某汇科技有限公司与信州区博某技术开发服务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2知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逻辑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移动端工具类小程序在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虽然在操作步骤、页面设置、步骤顺序具有较高相似度,但二者目标代码比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仍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侵权。
2.虽然被诉侵权小程序与涉案权利小程序在操作步骤、页面设置、步骤顺序、目标用户上存在较高相似度,但当事人未能证明涉案权利小程序的影响力范围,也未能证明涉案权利小程序所使用的操作界面、功能设计属于独特的设计组合且与涉案权利小程序之间形成相对稳定指向性联系、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且二者图标具有明显区分的,运营被诉侵权小程序对涉案权利小程序未构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摘要】
深圳神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营公司)将其发表于2022年3月1日的权利软件“扳手快查”授权给深圳唯某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某汇公司)运营代理,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就本案进行起诉。“扳手快查”系用于提供家电维修故障码查询服务,包含上百种品牌的空调、冰箱、洗衣机、电磁炉等常用家电的故障码,可供用户查询故障信息、处理措施等。信州区博某技术开发服务部(以下简称博某服务部)于2023年1月20日在微信小程序上线“良工代码”,提供家电维修故障码查询服务,其与“扳手快查”小程序在操作步骤、页面设置、步骤顺序与“扳手快查”小程序存在较高相似度。神某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法院组织软件比对,“扳手快查”与“良工代码”目标代码基本不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逻辑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良工代码”小程序在操作步骤、页面设置、步骤顺序与“扳手快查”小程序存在较高相似度,该两款小程序均系家电等电子产品故障维修性质的工具类软件,工具类软件设计者设计制作出实现软件功能的操作步骤、页面设置、步骤顺序等要符合用户思维习惯以及用户需求,且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碍于手机等硬件屏幕的局限性、在先设计等因素,即使是创建新功能的经营者也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领域内开发相同功能的软件。而目标代码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表达,经比对二者目标代码不同,故运营“良工代码”软件未侵害“扳手快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此外,“良工代码”和“扳手快查”两个小程序软件的图标具有明显区分,“扳手快查”为蓝底中间白色线条勾勒扳手头部样式,“良工代码”为黑底中间以蓝色勾勒镂空长方体,且其软件首页以醒目字体标明软件名称“良工代码”,故“良工代码”软件并未使得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造成来源于“扳手快查”的混淆。唯某汇公司未向法院举证“扳手快查”小程序的影响力范围,且在案证据也难以证明“扳手快查”所使用的操作界面、功能设计属于独特的设计组合,形成了与“扳手快查”之间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博某服务部运行“良工代码”小程序未构成混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唯某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运营被诉侵权小程序是否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比对,被诉侵权小程序与涉案权利小程序软件目标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同,虽然被诉侵权小程序与权利软件操作步骤、页面设置、步骤顺序存在较高相似度,但该相似性系在操作平台限制下为实现软件功能的必然结果,且并没有造成公众对于软件服务提供者来源的混淆,依法判决不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案的处理准确适用了计算机软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规则,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在鼓励小程序创新创造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维护了相关市场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计算机行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