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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策划|【原创】龙小宁:司法人才流失的经济分析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0年第01期 出版日期 2020年4月20日

近年来面临的这一波法官离职潮周期长、影响大,因此分外引人瞩目。本文采用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来提供一些讨论,期望能为解决司法人才流失的困境提供政策依据。

  文|龙小宁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博导  专栏作者

  大约从10年前开始,我国各地区出现法官离职的现象。据《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报道,从2008年到2013年,上海每年平均有67名法官离职。2014年,这一趋势进一步加剧,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法官86名。同期,北京法官离职开始增加,2014和2015年,北京每年有100多名法官离职。这波法官离职潮在最近几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北京近3年已有800多人离开法院,上海近年来平均每年流失法官90余人。这其中不乏曾在知识产权司法界主持过经典案件审理工作的知名法官,而这些前法官的新职务既包括知名律所的顾问/合伙人,也包括著名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等等。

  原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不同职业间时时转换已经屡见不鲜,但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日益增强,导致对资深专业法官的需求大幅提高,加之近年来面临的这一波法官离职潮周期长、影响大,因此分外引人瞩目。前文已从离职知识产权法官的视角生动讲述了法官离职的艰难抉择,这里采用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来提供一些讨论,期望能为解决司法人才流失的困境提供政策依据。

  "离职潮"的经济分析

  与其他分析方法相比,经济学的经典方法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官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是解决下面的效用最大化问题:继续法官职业和离职投奔业界哪一个抉择能使法官的效用函数达到更高值?而离职的决定能够通过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变化影响效用函数的取值。具体说来,作为工作和谋生手段,法官岗位或其他职业对应的成本是从业者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而对应的收益有两类,一类是工资、奖金等经济收入,另一类则是人力资本的提高,前者直接增加从业者当期的财富,而后者可以间接决定未来获取财富的能力。为简化分析,假设两种职业对于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是相同的,那么法官就会根据不同职业所带来的收益而决定去留。除了相同成本的假设之外,这里还有一个假设条件,即法官是理性经济人,换言之,决定法官效用函数的变量只有经济收入,包含当期的和未来的。关于这两个假设肯定会有诸多批评,经济学家也可以提供多个层次的回应。但限于篇幅,这里先简单地给出下面差强人意的辩解:取消这两条假设虽然会减弱后面所述结果的强度,但不会改变分析的逻辑和方向性的规律。所以,请读者容我讲完分析过程。

  在上面的分析框架之下,决定法官去留的影响因素可以简单归纳为现有工作与新工作在收入水平和人力资本积累这两方面之间的差距。收入水平的显著提高,自然对法官跳槽业界有很多吸引力;但对于法律界来说,有机会参与和审理各类重要新颖案件则是帮助提高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因而也会成为影响法官是否离职的重要因素。根据我们对多位法官的访谈,法院中员额法官审理案件的平均数量,对人力资本的积累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审理案件数量过高,那么占用法官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的会是大量普通类案件,诸如商业维权等常规性案件,导致法官对具有新颖性和重要性的少数典型案件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法律思考、打磨法律意见,一方面造成案件审限不得已拖延,另一方面也影响法官案件审判能力和水平的快速提高。换言之,过高的人均审理案件数量(人均结案数)将显著降低法官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积累而获得的收益。所以大胆提出以下两个假说:1、业界与法院收入水平比例越高的地区,法官离职比例越高;2、法院人均结案数越高的地区,法官离职比例越高。


图1

  我们用目前可得的公开数据来粗略检验上面的假说。图1中展示北京、广州、上海和深圳四个城市的相关数据,其中各个城市按照法官离职率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每个城市分别给出下列指标:法官离职率、业界与法院收入比例(包括知识产权从业律师平均年收入/知识产权司法人员平均年收入和知识产权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年收入/知识产权司法人员平均年收入两个指标)和人均结案数【1】。

  如上图所示,离职率最高的北京法官们恰好对应最高的收入比例(4.15、2.93)和人均结案数(526件);而离职率最低的深圳法官则恰恰相反,该地的业界与法院收入比例接近最低(0.9、1.2),人均结案数也是排在偏低的位置(203件),仅高于上海;另外的两个城市离职率居中:其中广州的人均结案数接近北京,达每人499件,其较低的离职率可能是由于偏低的业界与法院收入比例(1.13、1),而上海虽然对应较高的业界与法院收入比例(2.64、2.26),其较低的人均结案数(127件)则可能起到了留住法官的作用。

  美国联邦检察官中的"离职潮"

  上面的分析不止适用于解释中国法官的离职决定。2005发表于《法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中的一篇针对美国联邦检察官(federal prosecutors)的研究论文【2】,也采用了相同的分析方法,并发现了非常类似的规律。在那篇论文中,作者研究了联邦检察官的职业生涯选择以及这种选择导致的相应行为对美国司法结果的影响。与中国法官的薪酬依照公务员标准相类似,美国联邦检察官的薪酬也是基本全国统一;而不同地区的律所收入却大相径庭,因此带来了各地之间业界与政府司法从业者收入的显著差别,其中多数地区的业界收入远高于政府中的就职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有人选择在政府中任职呢?原因是上面关于职业选择的经济分析中提及的第二类收益,也即人力资本积累。与一般律师相比,在美国联邦检察部门工作可以提供更多的出庭机会,这对司法从业者来说是增加人力资本的得天独厚的机会,因而成为招募优秀人才的主要吸引力。

  但毕竟业界与政府的收入悬殊客观存在,再多的出庭机会也无法永久留住法律人才。所以我们看到以下两个现象:首先,业界与政府司法从业者收入差距越高的地区,助理联邦检察官的离职率更高。其次,情况类似的贩毒案件,在收入差距越高的地区,出庭审理的可能性会更高,而因为庭外和解往往可以带来较短的刑期,结果造成相似的案件在收入差距较高的地区审理时会得到更重的惩罚。

  显然,司法从业人员为了提高人力资本而选择政府职位,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快速高效地积累出庭质证的经验,这些行为主要源于收入差距的客观存在。因此,如果要解决联邦检察官离职率居高不下和司法公正受到挑战的难题,美国联邦政府就需要从调整政府司法人员的薪酬入手,让政府中司法从业人员有比较合理的收入和待遇,可以安心地长期为政府效力;否则,检察官离职潮和司法公正受损的状况就将长期存在,并成为美国社会需要时刻面对的顽疾。

  两大关键因素:收入和人均结案数

   

  类似的描述和分析又何尝不适用于中国呢?以本期关注的法官群体为例,与其他国家的法官相比,中国法官的收入应该是偏低的。上图给出美国和中国的法官收入与本国国民收入之间的比例【3】,可见与国民收入相比,我国一线城市法官的相对收入水平明显低于美国,而其他地区法官的收入大概率会更低。那么如果美国政府的司法人员中尚且有明显的离职动机,中国法官中离职潮频发就更是在预期之中了。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维度是人均结案数。如前所述,过高的人均结案数会使法官疲于奔命,忙碌于审理各种大体雷同的简单案件,对司法人力资本的积累帮助微乎甚微。在对比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判案数时,计算显示2018年中国法官每天平均结案0.56件,而美国、日本每位法官每天可办结案件1.5件左右【4】。仅从数据外观看,我国法官的人均结案数并未高于美国、日本的法官,原因可能有二:首先,各国国情不同故而矛盾纠纷特点及案件类型本身可能存在差异,有些案件简单但数量大,而另一些案件数量虽少但案情复杂,因此对于前述中、美、日三国法官每天平均结案数显然不能作简单类比【5】。

  但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第二个原因,美国和日本较高的办案效率应该与美、日法院体系内部存在强大的司法辅助团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美国联邦法院采用的是以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合作模式,每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团队一般由4人组成(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秘书/行政助手)【6】。此外,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17年度报告,联邦司法系统雇员达到3万人,考虑到法官员额大约为1846人,2017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约为1:14【7】。而在日本,司法裁判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官、速记官、家庭事务调查官、事务官、执行官、调停官等,与此同时,日本的司法过程中非常注重吸收国民参与,如从市民中选任调停委员、司法委员以协助完成审判工作。2018年日本最高裁判所数据显示,全国司法裁判所正式在编人员共计25714人,其中法官3866名【8】,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约为1:6.65。如果再考虑调停委员、司法委员、劳动审判员等非正式在编人员,法官的审判工作将进一步得以分担。此外,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亦可作为参考:英国约为1:9.8,韩国约为1:4,德国、法国约为1:3。

  对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办主任胡仕浩在2016年9月采访中提到,"我国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平均比例仅为1:0.63,三个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的情况比较多"。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我国于2016-2017年开始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但从目前推进情况来看,各省市法院员额法官占比基本处于30-50%。其中,作为首批试点的上海按照法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行政人员15%开展司法改革,总体上还无法实现1名法官搭配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配置,而在其他试点地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缺口更大【9】。当然,随着近年来各地法院加大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招聘力度,一些司法资源相对较好的地区已经实现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在1:1-1:3之间,个别地区法院也可能更高一些,但考虑到我国法院案件的类型特点以及总体上法院司法辅助团队严重缺乏等现实情况,就我国法官工作量而言,"案多人少"、"不堪重负"依然是真实的现状描述。

  总结与讨论

  总结起来,无论是从地区比较还是国别比较的角度,都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法官离职潮的根本原因有二:收入过低造成的短期经济压力与案件审理负担过重造成的人力资本提高长期乏力。相应地,解决办法也应该从这两个维度出发进行设计。鉴于法官属于公务员系列,他们的薪酬标准调整可能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协调与改革,着眼点可能需要放在工作待遇的日常保障和退休待遇的妥善安排上。相比之下,人力资本积累渠道不畅的问题可能有更多空间进行改进。首先,人均结案数过高的现象可以通过多个途径加以缓解,包括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也包括提高案件受理门槛从而减少简单案件的数量。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和终极性特征,意味着诉讼应该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法院不应该成为争议双方可以轻易选择的场所。其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司法人员提供人力资本培养的机会,例如专业培训、国际交流,等等。既然病源已经找到,我们期待可以对症下药,早日缓解并成功治愈我国知产法官的离职之殇。

  在结束前,我们再回到讨论中的一个前提假设。上文中一直把法官离职作为一个负面现象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司法旋转门"其实有它重要的正向效果:年轻的法科生在法院可以得到比较全面的知识与技能的传授,离开法院去业界工作时已经成为优秀的司法人才,可以帮助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有助于反向推动法院审判水平的提升。在其他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从资深律师中遴选,而大陆法系国家律师也可以反向流向法院。从某种意义上看,鼓励已经实现财务自由的律师担任法官,有助于减轻法官的财务压力,不失为"司法旋转门"的一大作用。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旋转门"目前在我国仍然主要是单向转动,极少量律师被遴选为法官,基本仅具有象征意义。因此,如果可以通过法官遴选机制的设计真正开启法律职业门的双向旋转,更多吸引符合条件且有志成为法官的律师加入法官行列,甚至让离职的法官能够重新披上法袍,那么法官离职潮也将不再引起忧虑。

  注释:

  1  其中,法官离职率以"当地各级法院法官年均辞职及调离人数/法官总人数"进行计算,业界与法院收入比例分别按照"当地知识产权从业律师平均年收入/知识产权司法人员平均年收入"、"当地知识产权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年收入/知识产权司法人员平均年收入"计算,人均案件数则基于"2019年当地知识产权法院结案数/员额法官数"计算,数据来源包括对北上广深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工作人员的采访调查、北上广深高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法治论坛》杂志文章《法官离职现象评析--以广州法院为样本》以及《新京报》相关报道《司法改革的深圳样本丨法官薪级套转表和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之路》。

  2 R. T. Boylan and C. Long, "Salaries, Plea Rates, and the Career Objectives of Federal Prosecutors,"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Vol. 48, No. 2, 2005, pp. 27-51.

  3 法官相对收入以"2018年法官平均年收入/该国(当地)人均GDP"进行计算。其中,美国采用联邦地区法官平均年收入数据,北上广深采用知识产权法院(法庭)法官采访调查数据。

  4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案件31883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执结2516.8万件。若按全国员额法官12.4万人进行测算,我国法官人均结案数约为203件。同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人均结案537件,日本地方裁判所法官人均结案588件。

  5 美国法院中审理大量的交通违章罚款案件,而在中国此类违章罚款只有极为少数经上一级交管部门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才进入法院审判系统,因此如果考虑这类案件将会导致美国法院的案件数量偏高。虽然本文使用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案件中不包括此类案件,但不同类型案件可能带来的数量差异仍然是进行国别比较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6 王禄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6(01):63-75。

  7 王禄生.美国联邦法官辅助人员的数据观察,载自"数说司法"公众号,2019年7月23日。

  8吴扬传.日本法官的真相:资源配 置与办案数据统计,载自"审判前沿"公众号,2019年7月11日。

  9 王峰.全国10万法官"竞聘"上岗 扩充司法辅助人员搭建审判团队,载自"法官驿站"公众号,201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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