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 第05期 > 目录 > 正文

知产&财经|【原创】无可奈何的“拼夕夕”们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0年第05期 出版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现在申请商标注册很方便,费用也是地板价,企业为了防止被傍名牌、减少诉争成本,大量进行 防御商标注册,这是一个无奈但性价比高的举措。”

  作者 | 阿文 知产财经全媒体

  9月,拼多多子公司申请注册了8件“拼夕夕”商标,商标分类为“33-酒”“05-医药”“30-食品”等类别。拼多多此番操作再度引发网友刷梗,“拼夕夕”原本是网友讽刺拼多多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货不对板的黑称,但就算是“黑”企业也希望能握在自己手里。至此,拼多多终于也踏上了知名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这条老路。

  “现在申请商标注册很方便,费用也是地板价,企业为了防止被傍名牌、减少诉争成本,大量进行防御商标注册,这是一个无奈但性价比高的举措”,腾讯公司商标管理负责人这样表示。无论是腾讯、阿里、格力,还是日渐强大的拼多多,终究谁也无法规避注册“防御商标”的路径。

  商标护城河成名企标配

  商标护城河已经成为国内名企标配。2019年5月,华为新系统“鸿蒙”正式发布,而就在新系统发布的前一个月,华为就从“鸿蒙”“鸿鹄”到“昆仑”“白虎”几乎申请注册了一整本《山海经》的商标;1999年到2020年,阿里巴巴陆续在国际商品服务分类的第1类到第45类查漏补缺般地对203件“阿里巴巴”“阿里巴巴Alibaba”等系列图文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不仅拥有童年记忆“大白兔”奶糖的注册商标,还注册了“大灰兔”“大黑兔”“小白兔”等商标。

  商标的重要程度不同,企业的防御力度也不同。以格力电器为例,根据商标的价值大小,格力电器主要有四类防御商标注册策略:(1)对于“格力”“大松”等核心商标的中英文、图形、组合形式进行45个类别的通类注册,其中有使用需求的核心类别主要是第7、9、11、37类等,其它类别为防御性注册;⑵对于核心商标的近似商标(如恪力、格刀、格才、CKEE、IOSOI等)在关联性比较大的类别进行申请注册,防止不法者“打擦边球”的行为;(3)对于公司董事长董明珠的姓名进行了45个类别的通类防御注册;(4)对于格力电器产品副商标近似的名称进行防御性注册申请。

  被“傍名牌”支配的恐惧

  与其等着被人“山寨”,不如自己先来。“傍名牌”“搭便车”是我国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同时也是很多知名品牌的噩梦。“康帅傅”“豪牛”“伊利"牌马桶、“黑人”牌蚊香……,企业为维护自身品牌不得不预防性地注册很多与其核心商标相似的商标,而且不仅是在同一商品服务类别中,往往还要跨类别注册。

  我国受理商标注册费降价后的标准为每件申请3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的标准为每件申请500元,注册并维持大量商标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据知产财经了解,格力电器注册的防御商标占全部商标的比例约为30%,维持防御商标的投入占全部商标投入比例的25%左右。以格力主商标为例,格力电器注册了400多件防御商标,为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管理费、代理费、维持费、应对撤三费用等,约为每件1-2万元。但是对于企业,尤其是具有知名商标/品牌的企业来说,从实际发生的商标侵权的事实经验来看,这样的一笔开支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粮液VS九粮液”。2010年,五粮液集团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等傍名牌产品,如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等酒类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是五粮液集团维权之路的第一站,但其针对滨河集团的商标维权之途却不太顺利。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九粮液”"九粮春”商标侵权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牌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集团“五粮液”“五粮春”的商标权。五粮液集团上诉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商标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仅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判决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虽然在历经六年后,五粮液集团最终胜诉,但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企业的声誉,造成其销量的减损。

  “鹅厂出品≠鹅厂”。2015年4月13日,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了“鹅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太阳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同年4月15日,保定市华宇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鹅厂出品”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测量装置;护目镜;眼镜”等商品上。为此腾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在审查后于2019年1月作出针对“鹅厂出品”文字商标维持注册的决定;腾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腾讯公司表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历经5年的维权努力后,终于在2020年5月18日得到了撤销“鹅厂出品”注册商标的判决结果。

  事实上,腾讯公司为防止商标被侵权,已经进行了大量的防御性商标注册,光是“腾讯”商标,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就成功注册了239件,涵盖了全部的国际分类;在知擎者网站上精确检索“鹅厂”商标,共查询到23条申请信息,其中10件申请的申请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使用的商品服务多为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而其他13件申请所在的类别十分宽泛,有美容面膜、香水,还有坚果、咖啡。即便如此,腾讯公司仍然无法避免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维权之路漫漫,“山寨”屡禁不止,当下的商标侵权现实让企业认识到事后打击不如事前预防。

  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马腾在接受《科技·知产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对于有需求且具有相应实力的企业而言,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是划算且很有必要的。相比于维权的费时费力费金,国内商标注册及续展成本较低,且通过注册防御性商标可以将“山寨”扼杀在摇篮中,避免给自主品牌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同时马腾表示,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商标成熟度的需求不同,在认知上也存在差异。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新兴品牌在发展初期获得的关注度是以往不敢想象的,品牌迅速崛起的速度也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当品牌处于起始阶段时,就应当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用以规避在商标知名度快速提高的同时,涌现的各种“近似”商标以及妨碍企业发展的风险;而当商标已非常成熟,并达到“驰名”时,则必须使用各种监测手段,及时适用各种程序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格力电器商标管理负责人表示,企业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第一,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注册取得”的获权制度,企业如果不进行防御性注册,其商标很有可能会被他人抢注;第二,企业的业务发展是不断变化的,防御商标随时可能因为业务调整变更为核心商标。同时,其指出防御商标并不是中国企业发明的,很多知名的跨国公司在其国家甚至全世界都有很多防御商标,进行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十分必要的。

  商标防御不能过度

  截止到到2020年7月26日,近一年内,我国商标申请量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数量均已超过3000件。如此大量的商标申请,最终又有多少商标是企业实际使用的呢?如果企业为了防止被侵权,大量、广泛地注册防御性商标,是否也会误伤善意的商标使用人,造成对公共符号资源的滥用呢?

  品牌保护专家张月梅在接受《科技·知产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防御商标是企业不得不选的下下策,对于我国商标注册秩序而言,伤害大过好处,对于整个商标保护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同时,张月梅认为“防御商标”这一概念表现出了企业的“贪婪”,虽然从企业角度来说,力图保持品牌的唯一性这样的想法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倾向并不值得鼓励。

  张月梅女士认为“傍名牌”现象横行的原因是我国商标保护力度不足,制度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变化的节奏。虽然企业多注册商标是最为经济的一种维权方式,但从整体来看依旧是下策,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才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根本之法。对此,张月梅建议道:一、加大对独创性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主动驳回靠、傍的商标申请,不以国际分类表为限,扩大保护范围;二、实行使用注册制,只有商标用于使用,才予以注册;三、加大打击商标侵权的力度,增加“傍名牌”者的侵权成本,提高商标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厦门大学经济系主任龙小宁教授在接受《科技·知产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大量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的行为对社会总福利是有一定损害的。龙教授指出,企业在作出决策时,需要进行两个层级的考量:一是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符号资源是一种社会资源,企业如果注册了大量商标,又不进行使用,那么就可能会对其他人的资源使用产生负面的影响;二是从企业角度考虑,企业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即选择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收益是多少?成本又是多少?在这里,成本是指企业要支付的商标注册受理费用、商标代理费用等。而收益一方面是企业日后使用这些商标时不用再去注册从而节约的成本,另一方面则在于,防止商标侵权,更好地保护商标不受其他恶意侵权人的侵犯。企业应当在权衡成本和收益后再决定是否要去进行防御性商标的注册。

  《商标法》第49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可以释放“睡眠”商标,对不论善意恶意的商标囤积行为均有一定的限制作用;2019年《商标法》第4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的规定,起到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作用。但是,恶意注册人使得自己有商标“使用目的”很简单,“唤醒”沉睡的防御商标对企业而言亦非难事,只要“傍名牌”依旧是门低成本、高收益、低赔偿的生意,企业仍须选择“高性价比”的防御商标之路。加大打击商标侵权力度,让商标侵权责任成为侵权人的“金钱上不可承受之重”,企业才能少些无奈,符号方可自由。

本文共计4706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阿文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原创】多头管理下的“地标产品"

下一篇:【原创】游戏新型侵权模式的法律边界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