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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封面故事】“刷单刷量”如影随形

来源于 《科技·知产财经》 2020年第04期 出版日期 2020年8月20日

虚假刷量构成虚构交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网络交易法》第19条有关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规定,违背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商业道德。

  文|阿文  知产财经全媒体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邓宏光教授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虚假刷量的不正当性显而易见。第一,第二,虚假刷量因损害经营者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与此同时,由于播放量、点击量也是网络产品的宣传手段,虚假刷量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三,虚假刷量还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最后,利用平台网络系统漏洞进行刷量行为的,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因认为二被告提供的对两原告及原告同业竞争者网络产品有偿刷单、刷量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腾讯以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数推科技等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并消除影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此案(以下称“企鹅代刷案”)系首例针对互联网刷量行为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案件,对规制网络“刷单刷量”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野蛮生长的网络黑灰产业

  网络黑灰产业,指的是上游提供工具,中游进行账号、个人信息买卖,下游实施“刷量”、“刷单”、“薅羊毛”等行为的寄生于互联网的产业,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业链。

  网络黑灰产业广泛存在于互联网领域,几乎无孔不入。寄生于电商平台的“羊毛党”,直播平台的“带货神话”,小红书第一季度处理涉嫌刷量的52万篇笔记、1.4亿次拦截……从电商、长视频、短视频到社交、直播平台,到处都是“刷量”的影子。根据2018年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2018网络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估算,我国网络黑灰产业已达近千亿元规模,从业人员超过150万人。

  “企鹅代刷案”原告代理人牟雪健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黑灰产业有三大主要特点:

  一是产业链分明。其产业链条可以大致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个部分。上游负责提供技术;中游是综合服务平台,包括黑产论坛、贴吧;下游则是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团伙。其中离我们最近的无疑是处于产业下游的诈骗团伙。

  二是高收益低风险。以“企鹅代刷案”为例,被告作为刷量网站的运营者,从上游进货到实际卖出的利润率超过了150%,收益巨大,加上网络黑灰产行为存在违法性的认定障碍、侦查的取证困难,给予了黑灰产行业从业人员一定的法外空间,使得他们可以在未被惩处时肆无忌惮的继续“忙碌”。

  三是有组织有技术。黑灰产的产业链条较为明显,而且每个链条都有自己的组织和圈子,上线发展下线,下线再不停地扩展下线,该产业的实际参与人员愈发庞大;同时网络黑灰产的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可以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刷单刷量”如何有利可图

  流量时代,数据代表的就是真金白银。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0亿,2019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0.6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7%。流量、点击量、购买量等数据则成为用户、企业的决策基础,互联网经济下的商业逻辑是黑灰产业野蛮生长的经济诱因。

  牟雪健律师指出,刷单、刷量者在实践中有多种获利途径:

  第一种是获得服务报酬,提供刷单刷量服务后从淘宝卖家、APP或自媒体号运营者等客户处获得回报,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形。

  第二种是奖励补贴盈利,主要是从平台商家的各种有奖推广活动中,利用其漏洞或规律,通过注册大量账号并加以技术措施,赚取大量的奖券、返利金额,再进行变现。

  第三种是敲诈勒索,如对A平台进行大量的诋毁性评论或差评,迫使该平台与刷单人达成某种协议,获取不当利益。

  不正当的“刷单刷量”

  然而,网络黑灰产业的野蛮生长却让互联网企业头疼不已。根据《2019年网络犯罪防范治理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头部企业每分钟因网络安全漏洞付出的成本为25美元/分钟。

黑灰产

  2017年,因认为三被告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以达到刷单成绩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起诉飞益公司,最终于2019年7月二审获赔50万。该案系国内首例涉及视频刷量行为的案件。

  2019年1月28日,因认为“短视频人气助手”软件及“melon_block”微信公众号针对快手平台提供快手粉丝、播放量、评论数据等刷量数据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重庆香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被刷高了点击量,平台不应当是坐收渔翁之利吗?为什么反倒还要起诉刷量公司呢?牟雪健律师指出,从表面上看,暴增的阅读量、播放量使得平台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但实际上却给平台、用户,以至于整个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失。

  第一,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数据流量对网络运营者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对网络产品的刷量行为会对原有的产品规则、机制造成破坏。此外,网络经营者与网络内容的创作者之间存在分成比例,而流量又是分成的重要依据,虚假的流量数据会让网络经营者支付额外的报酬。

  第二,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损害。虚构点击量是对产品/内容的夸大宣传,会造成用户的认知错误,影响其选择判断;同时产品运营方基于错误访问数据作出的产品策略和运营规划,还会影响网络用户的体验。

  第三,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在原有和谐的竞争体系下,互联网竞品正常竞争以获取流量和用户;当刷量行为介入后,势必会打破原有的格局,对各方的竞争形势产生影响。

  同时,牟雪健律师指出,与平台自身的推广服务不同,正常的推广有规则和机制进行审核、推广,而黑灰产利用技术手段恶意的刷取点击量、评论量,会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机制,使得不该出现的文章、视频被推广了出来。只有真实的流量才能准确反映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虚增的流量反而会适得其反。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邓宏光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虚假刷量的不正当性显而易见。第一,虚假刷量构成虚构交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网络交易法》第19条有关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规定,违背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商业道德。第二,虚假刷量因损害经营者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与此同时,由于播放量、点击量也是网络产品的宣传手段,虚假刷量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三,虚假刷量还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最后,利用平台网络系统漏洞进行刷量行为的,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如何打击刷量行为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取证困难、技术更新等原因,刷量、薅羊毛等网络黑灰产行为很难被追踪认定,然而对平台来说,打击网络黑灰产业却是刻不容缓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底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建立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制度。该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爱奇艺诉飞益”案二审判决书中明确,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对具体行为进行定性,再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中是否有具体条款能够与之对应,最后再考虑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视频刷量行为的实质系提升相关公众对网络产品的质量、交易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虚假宣传”予以规制。“企鹅代刷案”中法院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4项,对刷量行为进行规制。

  除公权力规制外,网络安全企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根据《中国网络安全产业白皮书(2019)》,2018年我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达到510.92亿元,预计2019年达到631.29亿元。

黑灰产

  邓宏光教授认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不能各自为政,立法司法部门、监管执法部门、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技术企业应联手协作。

  在立法层面上,弥补立法缺失,将网络黑灰产业链上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纳入规制范围;立法上可赋予互联网平台进一步的监管职责,提升其治理积极性。

  在执法层面上,应加大对网络黑灰产业的执法力度,引入新型网络侦查技术,监管机关与网络安全技术企业形成联动。

  在司法层面上,法院对虚假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定性,判决被告承担较大金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将划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边界,震慑黑灰产从业人员。

  此外,从平台角度而言,平台应发挥其网络技术优势,形成前期预防预警,中期取证诉讼,后期溯源修复的安全体系。

  正如“企鹅代刷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所称,“不正当的刷量行为助推了不良甚至恶性竞争,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通过合法、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理念,所要维护的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背道而驰”,打击网络黑灰产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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