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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原创】薛军:视频网站付费超前点播所涉法律问题初探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0年第04期 出版日期 2020年8月20日

笔者认为,结合文中的分析,至少在目前通行做法之下,视频网站为其推出的超前点播,向付费用户收取适当费用,并无明显问题。

  文|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各大视频服务网站针对一些热播剧,推出了付费超前点播的服务,也就是用户通过支付额外的费用,在相关剧目按照正常计划播出之前,就提前观看相应剧目。这一新的服务模式引发了各方面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那些已经购买了会员资格的付费用户,如果要获得超前点播服务,仍然需要再次付费。对于这种付费超前点播的做法,有人认为是视频网站侵害了付费用户的合法权益,涉嫌进行不正当的重复收费,应该被禁止。也有人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模式创新,并没有侵犯视频网站既有付费用户的正当权益,不存在重复收费的嫌疑,应该得到允许。

  是否存在合法性层面问题?

  要讨论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质的问题,也就是付费超前点播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存在合法性层面上的问题吗?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作为一种商业模式,付费超前点播,不存在任何合法性层面上的问题。视频网站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价格,从视频的权利人处购买相应的权利(通常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可以自由地决定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向用户提供相应的视频观看服务。不少视频网站针对存在不同付费意愿的用户,有的采取免费观看加贴片广告的方式,以广告费收入作为主要营收来源;有的则采取卖付费会员资格,会员在观看过程中不再需要看广告的模式,以会员费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些商业模式都合法正当,不同用户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不同视频网站之间存在激烈竞争,如果用户对某一网站提供的服务感到不满意,或者是广告时间过长,或者认为会员服务配不上付出的会员费,视频资源太少等等,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各大视频网站在这方面的竞争可以说是充分的,国家不予干预,也没有理由去干预。

  因此关于“付费超前点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法层面上的问题。已经购买了会员资格的付费用户,与视频网站之间存在一个业已成立并且生效的服务合同。相关的超前点播服务,是否已经包含在既有的付费用户的权益之中?如果已经包括,那么视频网站单方面再次收费的行为,就涉嫌重复收费,构成违约。如果这一服务不包括在既有的付费用户的权益中,那么即使已经成为付费用户,为额外的超前点播服务来付费,也无可厚非。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用户在购买会员权益的时候,视频网站在会员权益的相关说明(其实就是与用户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地将超前点播服务,打包囊括于会员权益之中,那么毫无疑问视频网站不能就同一服务再次收费。考虑到超前点播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因此视频网站将其包括在既有的付费用户的权益中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反过来说,如果视频网站在对付费用户权益的描述中,明确将超前点播这种服务排除在用户权益之外,那么也不应该存在争议。此时网站推出的是既有的付费会员可以享受的服务之外的另外一项单独服务,用户需要为这种额外的服务付费,无可争议。

  模糊地带如何理清?

  但现实的情况似乎恰恰处于一个中间模糊地带:根据现有付费用户权益的条款,超前点播是否包括在既有的会员权益中,其实是不太清楚的。视频网站可能认为不包括在内,而付费用户可能认为包括在内,这是产生争议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结合对合同利益结构的分析,来探求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寻求对相关问题的一个合情合理的答案。

  用户购买视频网站的服务时订立的服务协议的解释,首先需要考虑一个合同条款解释上的重要原则。由于此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由视频网站单方面提供,用户只能“接受或走开”(takeit or leave)。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根据《合同法》所确定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若相关条款存在多种可能解释,应作对提供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但在本文讨论的情形中,是否属于存在两种以上可能解释的情况,这本身就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过于宽泛地理解“付费”用户就是针对视频网站的所有服务(不仅包括既有服务,也包括在会员有效期内可能推出的创新服务),都已经一概“打包”付了费,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视频网站绝对不能针对付费用户再推出任何其他付费服务,似乎过于一刀切,事实上也不利于包括用户福利在内的各方福利的最大化。

  道理很简单,这一解释模式不仅会极大地遏制视频网站在提供服务方面进行创新的动力,而且最终也未必符合付费用户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获得额外收入的激励,视频网站不太可能允许超前点播(因为这么做会有副作用,后文分析),而现实中,有一些付费用户的确存在超前点播的需求。这些用户可能非常乐意为了自己异于常人,希望提前知道剧情的好奇心而付费,也可能是为了优化配置自己的娱乐时间安排,比如说刚好某天比较闲,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集中时间多看几集自己喜欢的剧目,而在接下来的时间会很忙,根本没有时间看剧。既然用户能够从视频网站推出的额外服务中获益,为此而付费,显然就是公平的。如果用户没有提前看剧的特殊需求,按照正常节奏看剧即可,享受正常会员权益,也无须特别付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服务条款约定得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考虑到视频网站推出超前点播,能为特定用户带来额外福利,用户为获得这种额外利益而付费,这种解释更加契合视频网站服务合同的利益结构,也不违反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图,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此解释有利于社会福利的优化,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妥当性。这应该是相关条款的唯一妥当的解释结论。由于不存在另外一种与之竞争的,能够言之成理的合理解释模式,因此也就不会遇到在两个解释结论中做出对用户有利解释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必须警惕视频网站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对普通付费用户权益的事实上的“稀释效应”。原因在于,如果普通付费用户对会员权益的理解,更加趋向于“可以提前看剧”,而非“看剧不用看广告”,那么在不额外付费的模式下,根据网站服务规则,相对于其他非付费用户,付费用户可以提前看三集(这里只是举个例子),但如果付费超前点播成为可能,那么为数不少的付费用户,通过付费超前点播,可以提前看六集,这导致的结果就是,普通付费用户的权益价值会在事实上打折扣。因为那些提前看了三集剧目的人会在各种场合讨论、分享、交流最新剧情,各种自媒体,朋友圈,豆瓣群组,贴吧也许都已经在以刷屏方式“剧透”最新剧情,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仍然按部就班地看剧的群体,其看剧的感受就有点类似于从“看直播”沦为“看录播”。为了避免这一点,可能大家都被迫去付费超前点播,这就使得一个本来只具特殊性质的付费服务,成为一个不得不去接受的普遍的付费服务。付费用户的权益事实上就被稀释了,或者说视频网站实质上对会员增加了收费。

  但即使可能存在这种稀释效应,也并不意味着视频网站会无限地利用这种超前点播服务来获取利益,因为过度地利用这种超前点播服务,如果导致付费用户的会员价值显著减损,用户会用脚投票,购买会员资格的用户数量会减少。视频网站针对已经付费的用户,立个服务名目,二次收费,在用户一方看来,无非是变相提价。而任何提价行为必然受到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在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为了获得超前点播费,而导致失去大量潜在付费用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最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适度有限的付费超前点播,会成为主流做法,并且以不在根本上影响付费会员权益的价值为前提。因此我们很难看到视频网站会允许用户通过付费超前点播的服务,比其他人提前看十几集剧情,哪怕付再多的钱也不行。因为存在各种现实因素会制约视频网站。就此而言,我们不必对付费超前点播的泛滥与失控,过于担忧。

  “享有随时变更协议或随时变更会员权益的权利”是否有效?

  做出上述分析之后,再来看关于付费超前点播问题上存在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前文已经讨论,超前点播是否包括在付费会员既有权益的范围之中,存在争议。为了一劳永逸地杜绝类似争议,或者在出现此类争议时,获得主动权,视频网站在用户协议中载明其“享有随时变更协议或随时变更会员权益的权利”。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一个可能的分析视角是基于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原则。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基于这一规定,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以此体现和维护合同约束力。但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为自己保留了单方面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不属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是有合同条款上的依据。需要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为自己保留单方面变更合同甚至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合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在多有,无可厚非。因此以上述条款会导致合同约束力原则遭受破坏为由,否认其效力,是不能成立的。

  真正的问题在于,在视频网站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该条款系以格式条款的面目出现,因此是否落入到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之中?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问题在于,视频网站单方面为自己保留变更协议的权利,这一条款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个空壳性质的条款,如果不结合视频网站基于这一条款,对会员权益做出了哪些具体变更,相关变更是否对已经付费的会员,产生了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就无法做出实质性判断,因此也难以基于《合同法》第40条宣告其无效。

  就此而言,抛开视频网站在针对付费用户的权益做出单方面修改的具体做法,而去单独讨论视频网站在用户协议中为自己保留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是否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具体地分析,视频网站基于该条款,做了什么变更,才可能是有意义的。举个极端例子,如果视频网站基于该条款,单方面宣布所有付费会员的剩余有效期,一概作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条款,也不影响我们认为,相关变更无效,视频网站构成违约。

  从这个角度看,即使不在形式上否认视频网站为自己单方面保留变更合同的权利的条款的效力,也并不使得视频网站所有单方面变更会员权益的行为,都基于这一条款获得了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结合视频网站实际做出的单方面变更,是否对付费会员产生了明显不公平的结果,这一因素的分析,来认定相关的变更是否有效,抑或构成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因此,要接受挑战以及接受司法审查的,不应该是上述单独的条款本身,而应该是上述条款加上具体做法,这二者结合在一起,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均衡的影响程度,才是需要考察的重点。

  回到本文讨论的话题上来,法院需要深入研究的关键点仍然在于,付费超前点播,究竟是否构成对既有付费用户的一个“额外的”服务,是否增加了用户的福利,便利了其生活;与此同时,这一做法是否会对既有的付费会员的权益产生明显的稀释效应,是否属于变相的事后提价等等。对这些实质性问题的回答,特别是对各方福利增减因素的细致分析,是给出妥当回答的前提。对此,结合前文的分析,我的结论是,至少在目前通行做法之下,视频网站为其推出的超前点播,向付费用户收取适当费用,并无明显问题。我们对于视频网站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来更好地协助用户优化配置时间资源,总体而言应该持有宽容态度。另外,考虑到目前会员的有效期往往只有一年时间,因此如果某个特定的付费会员,对相关网站的做法感到无法接受,在会员资格到期之后,不再续费即可。再退一步讲,视频网站提供的视频观看服务,涉及超前点播的,也就是有限的几部热播剧,对于其他经典影片,纪录片等,播出时间基本上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应该无限放大超前点播模式对整体的会员权益的影响程度。

  最后在这一问题上,还是要对视频网站给出几点建议。首先,作为视频观看的服务提供方,要获得用户的信任,最好的策略是把用户的权益说清楚,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这样可以避免争议。其次,不要幻想能够在服务协议中,通过单方面保留变更合同的权利,就可以使得自己高枕无忧,为所欲为,这是不切实际的。这一条款实际上并不能确保视频网站的单方面的行为都获得正当性,能够不被司法审查所否定。因此视频网站在针对付费用户再次推出收费项目的时候,还是需要认真研判:这真的是一个额外的,有价值的服务吗?它真的不能也不应该涵括在先前的权益范围之内,以至于可以再次向用户收费吗?再次,所有涉及用户权益的范围,以及需要再次收费的服务项目,一定要以特别清晰明白的方式告知提醒用户,让用户基于充分了解的信息,自行判断相应的会员服务究竟值不值得继续购买。如果在这方面没有做好充分的提醒与通知,会被法院在审查中以未履行必要的提醒与通知义务而视为未订入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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