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022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召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吕召出席发布会,通报2021年云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9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云南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2021年,云南高院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动,进一步完善案件管辖和协调机制;云南高院与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司法审判和行政调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促进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助力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实现“快保护”效果。
通过加强诉源治理,2021年,云南法院力促100余家侵犯著作权的商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
同时,云南法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提升为抓手,强化审判业务指导,通过开展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审判程序节点管控,不断提高案件质效;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报备制度、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评析通报制度,确保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统一。
云南法院还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知识产权送法下基层、进企业活动,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解答特色产业商标法律问题,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满意度;采取庭审公开、案例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下一步,云南法院将结合云南省《关于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我省知识产权管辖布局与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审判信息化水平,加强审判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云南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司法审判和行政调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质化运行,为云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当天,还发布了云南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9个典型案例,既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案件,也有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还有涉及“商品标识混淆”“微信刷单”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宣传周期间,全省法院采取庭审公开直播、案例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扩大知识产权影响力,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九大典型案例
1.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诉云南大深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孔雀之乡科技有限公司、安宁邦源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段某某诉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楚雄百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姚安县小丰数据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大姚察尔丝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景洪光荣百货店、罗某、深圳市晨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6.宁蒗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7.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诉云南大深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孔雀之乡科技有限公司、安宁邦源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8.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9.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一、“云南山泉”商品名称及装潢保护——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诉云南大深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云南孔雀之乡科技有限公司、安宁邦源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深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深山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邦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
原审被告:云南孔雀之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之乡公司)
简要案情
大山公司系大山牌“云南山泉”系列饮用水的生产销售商,在第32类商品类别享有包括“大山”在内的一系列注册商标,就其生产的水瓶包装样式、饮用水标贴样式、纸箱外包装等申请了一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并在版权局登记一系列作品;大深山公司在版权局登记美术作品一副,作为其出品的饮用水标贴图,并就该相同样式标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孔雀之乡公司系第29349874号“雲楠山”商标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孔雀之乡公司将该商标授权大深山公司在其出品的饮用水商品上进行使用。大深山公司为雲楠山牌云南山泉饮用纯净水出品方,邦源公司为生产商。大山公司认为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孔雀之乡公司针对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及企业名称实施了商业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在其生产、出品、销售的饮用水商品和水票上使用与大山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云南山泉”及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省内公开刊物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大深山公司、邦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经大山公司持续使用和宣传,其生产的“云南山泉”饮用水商品名称、装潢在一般消费者中已形成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已达到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大深山公司作为与大山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在使用商品商标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大深山公司以突出较大字体标注“雲南山泉”“雲楠山泉”字样,未按“雲楠山”商标的注册样式规范使用商标,强化“雲楠山泉”四个字对于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及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使用方式已经突破了对于商标使用的合理界限。大深山公司使用与大山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及装潢,且在收到一审保全裁定后仍未停止相关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邦源公司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的生产商,作为与大山公司同行业、同地区的经营者,在替他人生产饮用水商品时理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避免与他人合法权利产生冲突。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商业标识混淆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标识凝聚着企业的竞争优势。加强商业标识保护,对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正确把握知识产权的排他属性,对侵权人行使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并以全面、深入、透彻的说理对权利人主张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实施的混淆行为分别进行认定,既确保了市场主体能够合理利用商业标识资源,又维护了公平竞争,为商业混淆的认定提供有益思路,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微信刷单”不可取——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楚雄百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姚安县小丰数据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楚雄百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公司)、姚安县小丰数据工作室(以下简称小丰数据工作室)
简要案情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软件名称为“腾讯微信软件(foriOS)”“腾讯微信软件(forAndroid)”的著作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取得第9085979号“微信+图案”注册商标。www.qq.com腾讯网是微信下载官网,ICP备案显示主办单位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上述微信软件及各软件版本授权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进行运营以及维权。百姓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涉案网站,针对腾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微信视频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关注量、点赞量、评论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向客户有偿提供刷量服务,由小丰数据工作室负责收款。原告认为百姓公司、小丰数据工作室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微信平台享有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百姓公司、小丰数据工作室接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微信小程序运营者、微信视频号运营者、微信投票参与方委托,通过技术手段,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提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该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视频号经营者的点击量、浏览量、粉丝量,客观上这种虚假的数据使得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上升,变相使得未购买刷量服务的经营者的数据下降,影响了客户对数据以及内容的真实判断,给微信平台用户、微信经营者以及原告本身造成危害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微信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详细分析了网络刷单的危害后果,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为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规范引领作用。
案例六、彝语商标保护——宁蒗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宁蒗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蒗明杰公司)
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集团公司)
简要案情
宁蒗明杰公司是第20777062号图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主要由两个舞蹈的彝族人像加“子玛”(竖)文字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2019年,宁蒗明杰公司发现澜沧江集团公司正在生产一款名为“孜玛”的白酒,并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宁蒗明杰公司向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对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经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宁蒗明杰公司与澜沧江集团公司的代理商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宁蒗明杰公司认为,澜沧江集团公司作为专业白酒生产、销售商,其生产销售的“孜玛”白酒所使用的商标与宁蒗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读音相同,两个字中的“玛”字也相同,“子玛”与“孜玛”翻译成彝语都是“吉祥”之意,足以误导消费者,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澜沧江集团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印有“孜玛”(竖)显著字样,与宁蒗明杰公司持有的案涉注册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子玛”(竖)相比较,文字读音、字形非常相似,在彝语中均有“吉祥”之意,所涉酒类的销售地点亦存在重合,且宁蒗明杰公司的“子玛”酒在宁蒗县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公司自2016年就开始生产销售“子玛”酒,故澜沧江集团公司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孜玛”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宁蒗明杰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据此,澜沧江集团公司在酒类上使用“孜玛”(竖)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宁蒗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遂判决澜沧江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宁蒗明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少数民族语言的侵害商标权纠纷。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其中酒名寓意是人们在制酒饮酒过程中形成的特定文化。本案中案涉商标与侵权产品标识使用的文字在字形、读音上虽不完全相同,但文字的寓意一致,在彝语中均为“吉祥如意”之意。该案的判决对案涉商标的保护,体现了对中华文化(酒文化、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更深层次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攀附商誉、“搭便车”的做法,鼓励独创性和创新性,对类似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寓意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