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A公司是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游戏公司,B公司是某职场社交网站及APP的运营者。2022年9月23日,谢某在某职场社交平台发贴吐槽A公司以各种理由不给离职证明等。事实是谢某8月26日在A公司3个月试用期满离职时因对公司“未通过试用期”离职理由不满,借故拒收A公司向其寄送的《离职证明》,使快递退件。9月24日,A公司发现谢某该贴后,多次向某职场社交平台举报,投诉该帖含不实言论要求删帖。平台助手在与A公司沟通过程中声称无法下架或删帖,并提供了三个处理方式,但表示前两个免费方式“没用”,付费“澄清”效果好。当A公司举报人发送举报未能通过平台审核的截图时,平台助手又以“这个帖子内容我看了举报挺难的”“目前的案例来说企业澄清之后基本上就不会发酵了”等表述推销“澄清服务”。9月26日,A公司表露意向购买“口碑服务”套餐,平台助手发送服务合同(最低一年10万)后,才提供了B公司官方举报投诉网址。9月27日,A公司向平台助手提供的上述网址提交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同日获平台反馈投诉初审已通过。
9月27-30日,被控帖子在某职场社交平台APP “游戏”行业“热榜”排名第一;10月9日,“抖音”APP、“雷锋网”有显示于10月6日发布的对被控帖子的解说视频(部分含对A公司负面评论)。A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B公司实施了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1.知悉被控帖子含有虚假信息后,作为平台运营方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更主动散布虚假信息,致使虚假信息广泛传播,损害了A公司声誉,构成商业诋毁;2.收到投诉后以无法删除虚假信息为借口借机兜售有偿删帖服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A公司的侵权主张,判决B公司共赔偿A公司20万元,并在某职场社交网站和APP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说法
郭小玲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1.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运营商/平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发布的网帖含有可能会损害他人声誉的虚假信息,不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或阻止,更主动实施技术手段促进虚假信息的传播,放任并最终导致损害他人声誉不良后果的发生,行为与主动传播虚假信息无异,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上存在能够利用资源优势人为操控“榜单”排名且自身存在该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单纯的“算法技术推荐”不能成为网络运营商/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藉口。
2.上述情形下,若发帖人并无与网络运营商/平台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意思联络或共同行为,网络运营商/平台仅是单纯地利用他人含有虚假信息的网帖作为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应认定网络运营商/平台为直接侵权行为人,而非提供网络空间的帮助侵权人。
3.若网络运营商/平台不仅未履行平台应尽之责,更试图利用举报人急于澄清、不想事态扩大的心态“趁火打劫”推销产品,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逼单”,违背了商业道德和应普遍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