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恶意侵害商业秘密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重庆甲科技公司与刘某某、重庆乙科技公司、王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张琰(承办人)、刘光英、邓冬琴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342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刘娟娟、王乐(承办人)、戈光应
【基本案情】
重庆甲科技公司研发的租房管理系统“全房通房屋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房通系统)源代码及开发的客户名单构成其商业秘密。刘某某曾系重庆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离职前通过技术人员宋某获取上述全房通系统的源代码。王某某曾系重庆甲科技公司的行政人员,管理客户名单。刘某某离职后成立了重庆乙科技公司,王某某和宋某离职后亦入职重庆乙科技公司。经调查,在刘某某办公电脑、重庆乙科技公司网站等处查获重庆乙科技公司的“趣房通房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源代码与重庆甲科技公司主张的全房通系统中的秘点具有同一性,同时查获了重庆甲科技公司的客户信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离职后成立与原工作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原工作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侵犯了重庆甲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金额。刘某某等人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金额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商业秘密系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大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要举措。本案中,员工将原工作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嫁接”到新公司,形成“寄生式竞争”,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金额,适时规制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本案判决思路对类案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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